作者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看板LAW
標題[討論] 在統一發票上額外填寫犯哪罪?
時間Fri Aug 19 17:41:31 2016
私人公司所開出的二聯式發票,該發票只能針對個人,並非應用在公司型號上。
所以二聯式發票上的買受人是不填入的狀態,但某君誤以為該發票可報稅,
並在二聯式的收執聯,將買受人上填寫公司名稱與統編,將該發票報稅使用。
(二聯式發票有存根聯與收執聯)
請問在二聯式的收執聯上填寫公司、統編,這行為算變造嗎???
私人公司的二聯式發票算不算是私文書??還是算公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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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epravity: 95年台非字第14號 看了別頭暈 XD 08/19 17:53
2F:→ maniaque: 私人公司開的二聯還是可以報帳,只是沒有扣抵聯.... 08/19 18:12
3F:→ maniaque: 這個應該走 財政部73.11.20.台財稅第六三二三四號函 08/19 18:17
4F:→ maniaque: 事後補填並加開立公司發票印章,可以認定 08/19 18:17
5F:→ maniaque: 不過這是收銀機的,至於手開立的話,拿回去補正原發票存根 08/19 18:18
6F:→ maniaque: 就無所謂違法變造文書的責任 08/19 18:19
7F:→ maniaque: 不過,這是單純指"發票"這一部分 08/19 18:19
??那麼罪責還有哪些其他呢??
發票算是公文書嗎??
※ 編輯: s117803866 (220.130.105.139), 08/21/2016 21: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