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在统一发票上额外填写犯哪罪?
时间Fri Aug 19 17:41:31 2016
私人公司所开出的二联式发票,该发票只能针对个人,并非应用在公司型号上。
所以二联式发票上的买受人是不填入的状态,但某君误以为该发票可报税,
并在二联式的收执联,将买受人上填写公司名称与统编,将该发票报税使用。
(二联式发票有存根联与收执联)
请问在二联式的收执联上填写公司、统编,这行为算变造吗???
私人公司的二联式发票算不算是私文书??还是算公文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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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epravity: 95年台非字第14号 看了别头晕 XD 08/19 17:53
2F:→ maniaque: 私人公司开的二联还是可以报帐,只是没有扣抵联.... 08/19 18:12
3F:→ maniaque: 这个应该走 财政部73.11.20.台财税第六三二三四号函 08/19 18:17
4F:→ maniaque: 事後补填并加开立公司发票印章,可以认定 08/19 18:17
5F:→ maniaque: 不过这是收银机的,至於手开立的话,拿回去补正原发票存根 08/19 18:18
6F:→ maniaque: 就无所谓违法变造文书的责任 08/19 18:19
7F:→ maniaque: 不过,这是单纯指"发票"这一部分 08/19 18:19
??那麽罪责还有哪些其他呢??
发票算是公文书吗??
※ 编辑: s117803866 (220.130.105.139), 08/21/2016 21: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