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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工作關係要提前搬離租屋處 但因合約還沒到期,所以想找人轉租 (我就是續租上一位的) 但房東說,轉租的話要收換約費三千 由於合約上沒寫這條 想請問各位大大,他這樣要求是可行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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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70583113.A.91D.html
1F:推 KKyosuke: 他有權直接禁止你轉租 08/07 23:25
2F:→ KKyosuke: 你可以不答應給他三千,然後提前解約罰兩個月租金 08/07 23:26
3F:→ KKyosuke: 他現在就是提解決方案(新約款),你可以不接受啊 08/07 23:27
4F:→ pomr8177: 了解 感謝你 08/08 00:11
5F:推 v3su: 建議原po去法院問免費法律諮詢律師,攜帶身份證即可,不要 08/08 15:48
6F:→ v3su: 太聽信網路答案。因為要式契約以明訂內容為主,不然坊間二 08/08 15:48
7F:→ v3su: 房東(張淑晶)怎麼轉租的?所以可以轉租,您可以去問律師 08/08 15:48
8F:→ v3su: 您搜尋一下新聞,張淑晶就是當二房東轉租還更改房內設計, 08/08 15:52
9F:→ v3su: 導致屋主提告,但失敗,理由是出租人在租期內若無契約違反 08/08 15:52
10F:→ v3su: 行為不得擅自解除契約,但出租人需在租期到期將屋內還原 08/08 15:52
11F:→ v3su: 所以您去問法院免費律師,諮詢一下有何解決之道。 08/08 15:53
12F:推 kery1120: 樓上的回答...I 服了 U.. 08/08 15:58
13F:推 v3su: 謝謝。所以要原po直接去找律師。因為我之前的房子租給一個 08/08 17:15
14F:→ v3su: 建築師,他沒經過我同意轉租給第三人,我有提起租賃契約訴訟 08/08 17:15
15F:→ v3su: ,但敗訴。您自有一套您的道理,所以請原po直接問法院比較 08/08 17:15
16F:→ v3su: 快 08/08 17:15
17F:推 v3su: 喔,對了,我敗訴有上訴,但被駁回。理由就是雙方所簽訂下 08/08 17:17
18F:→ v3su: 的要式契約並無不得轉租細項,故租屋使用所有人(我上面打 08/08 17:17
19F:→ v3su: 成出租人,抱歉)在租約期效內有使用房屋所有權 08/08 17:17
20F:推 KKyosuke: 民法443參照…zzz 08/08 17:20
21F:→ KKyosuke: 你怎麼每次都能打輸奇怪的官司啊、zzz 08/08 17:20
22F:推 v3su: 就叫原po問律師啊。我當初不也搬法條,結果法官根本不鳥我 08/08 17:27
23F:→ v3su: 我還被用444-1打槍,您有看444-1與善意第三人、受讓人之所 08/08 17:29
24F:→ v3su: 有相關規定嗎?而這官司不只我打輸,不然坊間一堆二房東怎 08/08 17:29
25F:→ v3su: 來的? 08/08 17:29
26F:→ v3su: 我真的覺得…您該加強法學,是厚厚整本在細述民法或刑法那 08/08 17:32
27F:→ v3su: 種,包括客觀要件、契約變體與歧義,然後在那亂教 08/08 17:32
28F:→ v3su: 契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產生變體要素,而構成主觀認知要件,這 08/08 17:34
29F:→ v3su: 您都不懂嗎? 08/08 17:34
30F:→ v3su: 您法學真的差到是我在這看過最糟糕的,連存證信函規定是掛 08/08 17:35
31F:→ v3su: 號,也可以講成平信收取……… 08/08 17:35
32F:→ v3su: 而我現在細看您的443,搞笑嗎?“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 08/08 17:48
33F:→ v3su: 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請問您這 08/08 17:48
34F:→ v3su: 位存證信函大師,在租屋契約沒寫、出租人當初也沒說不得轉 08/08 17:48
35F:→ v3su: 租,試問如何主張當初有反對約定存在?還是您只看443前與後 08/08 17:48
36F:→ v3su: 而已?沒看中間最重要的?還說我每次打輸?大師,我只輸過這 08/08 17:48
37F:→ v3su: 個官司,哪來每次? 08/08 17:48
38F:→ v3su: http://i.imgur.com/EOlkPf5.jpg 08/08 18:04
39F:→ v3su: 大師再掰443啊,掰啊,掰嘛,有看到第八、九行嗎?掰啊 08/08 18:06
41F:→ v3su: .jpg 08/08 18:09
42F:→ depravity: 88年台上字第2155號 73年台上字第1804號 08/08 18:14
43F:推 v3su: 拜託原po還是去趟法院問律師,免費的,記得帶身份證 08/08 18:16
44F:→ depravity: 以上兩個出自 比較近的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或彙編 08/08 18:28
45F:→ depravity: 37年上字第7633號 37年上字第6886號 20年上字第3253號 08/08 18:30
46F:→ depravity: 以上出自古老的判例 XD 08/08 18:30
47F:→ poning: 原po是打算全部轉租吧 就算看截圖也可以知道要事先得到 08/08 18:44
48F:→ poning: 出租人承諾或事後出租人同意才行 唯有租賃物為房屋 且契約 08/08 18:46
49F:→ poning: 無反對約定時 承租人方得將租賃物之"一部"轉租 08/08 18:47
50F:→ poning: 而且租賃契約不是要式契約吧 08/08 18:48
51F:推 sy711: 發問的還是聽話去法院問,要嗎就民法大全圖片正解,要嗎就一 08/08 18:51
52F:→ sy711: 堆有關土地法狗屁相關判決笑話 08/08 18:51
53F:噓 poning: 最後民法根本就沒有第444-1條 08/08 18:52
54F:→ sy711: 那個'"一部"轉租'推文,法律裏何謂一部?非指房屋就叫一部分, 08/08 18:56
55F:→ sy711: 尚指可轉租全部房屋少了當初的附加傢具,或者轉租承租人租 08/08 18:56
56F:→ sy711: 約到期前,都稱一部. 08/08 18:56
57F:→ sy711: 沒444-1?他貼的民法大全圖片是假的? 08/08 18:57
58F:→ sy711: 酸民,常識不足不要鬧笑話 08/08 18:58
59F:→ sy711: 買本民法大全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很難嗎 08/08 19:01
60F:噓 sy711: 不可思議景象乃身為法律人,竟不信自身實務與所學所讀,回對 08/08 19:03
61F:→ sy711: 的答案竟只因被酸,就向酸民道歉認錯.與其跟賣弄錯誤酸民道 08/08 19:04
62F:→ sy711: 歉,怎不有自信堅持自個答案?這才笑掉我大牙 08/08 19:04
63F:噓 flutterdown: 現行法本來就沒有444-1,買哪本都一樣 08/08 19:04
64F:→ yuusnow: 444-1跟444I是不一樣的好嗎= = 08/08 19:06
65F:推 flutterdown: 按到噓,推回來。要嗆人可以,但請先加強自己的能力 08/08 19:07
66F:→ flutterdown: ,免得貽笑大方 08/08 19:07
67F:推 malemma: http://i.imgur.com/4b9GKpV.jpg 08/08 19:10
68F:→ sy711: 是,已查修正日期為民國104年06月10日,I II併攏,我書得汰換, 08/08 19:10
69F:→ sy711: 感謝指正 08/08 19:10
70F:→ sy711: y最好笑之處乃落井下石,每個推文均是 08/08 19:11
71F:→ a9301040: 這偏頗有趣 08/08 19:12
72F:→ sy711: 謝flutterdown與malemma二位 08/08 19:12
73F:→ yuusnow: 444-1跟444I是不一樣的都不曉得,多說無益 08/08 19:13
74F:噓 v3su: 先酸法學一樣爛的Y 08/08 19:13
75F:→ v3su: 不會吧,我民法是去年二月買的欸,又得買新的?? 08/08 19:14
76F:→ v3su: Y 法官可以裁准自費測謊,多說無益,笑話一個 08/08 19:14
77F:→ v3su: 真的只會落井下石欸,超級的,似乎只要是我出錯,就會看到 08/08 19:16
78F:→ v3su: 然後我回答錯都會道歉,從沒看過K與Y這兩位錯誤達人道歉過 08/08 19:16
79F:→ yuusnow: 弄錯444-1跟444I的人可不是你,你這意思是你承認你就是 08/08 19:17
80F:→ v3su: 在笑別人前,請先想想自己回答的是有多專業 08/08 19:17
81F:→ yuusnow: sy711?? 08/08 19:17
82F:→ yuusnow: 喔喔 抱歉 我真的錯了 是兩個人都弄錯了 08/08 19:17
83F:→ v3su: 另謝謝F大及M大,我再趕緊去買新的,我民法已經有七本!! 08/08 19:18
84F:→ yuusnow: 不對 說弄錯有點怪,是兩個人都不知道444-1跟444I不一樣 08/08 19:18
85F:→ yuusnow: 專業稱不上,但總是比某些人強點。 08/08 19:18
86F:→ v3su: 我們兩個一起錯啊,但請問您,轉租只把I與II併攏,有差嗎? 08/08 19:19
87F:→ v3su: 放心,有在看回答的都知道您與K這兩位,建議您可以罵我 08/08 19:20
88F:→ yuusnow: d大給的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04號看看吧。 08/08 19:20
89F:→ v3su: 早看了啊,查早期的幹嘛,我貼出我的判決,您要道歉嗎 08/08 19:22
90F:→ v3su: 還有張淑晶的判決,有四個,我也有,您要看嗎 08/08 19:22
91F:→ v3su: 判決系統查不到,因為她掛二房東,但承租人不是她 08/08 19:23
92F:→ v3su: 民法444是去年六月才修法,隨便問個律師,除非是專攻領域, 08/08 19:24
93F:→ v3su: 或是剛好需求,不然沒一個會去買新的或讀新的,隨便問任何一 08/08 19:25
94F:→ v3su: 個律師都行,問今年修法的勞基法有哪幾個細項,能否回答出 08/08 19:26
95F:→ v3su: 記得刑法也有增修刑責,隨便問律師增修那些,看回不回答的出 08/08 19:27
96F:→ yuusnow: 444-1跟444I不一樣跟修法I、II合併沒有半點關係.... 08/08 19:29
97F:→ flutterdown: 民法444條從沒修過,也沒有存在過444-1,建議v大s大 08/08 19:31
98F:→ flutterdown: 查詢一下 08/08 19:31
99F:→ yuusnow: 對不起,我誤以為真的有所謂的合併QAQ 08/08 19:32
100F:→ depravity: 重點不是時期是法律審才有參考價值然後我找不到真重點 08/08 19:34
101F:→ depravity: 雅房、隔間套房 這本身能算房屋的全部嗎 = = 08/08 19:34
102F:→ depravity: 當然原PO也沒表示她租的是哪種 XD 08/08 19:35
103F:推 v3su: 非感謝f 大,但我查詢真的有哦 08/08 19:41
104F:→ v3su: http://i.imgur.com/uTZ9qRT.jpg 08/08 19:41
105F:推 v3su: 他有訊息我,他說他是用自然人憑證上律師公會,才知道去年 08/08 19:44
106F:→ v3su: 修正的。我現在查也是有呀,因為我圖片的民法總則是去年104 08/08 19:44
107F:→ v3su: 二月版的哦,裡面還444-1、444-2 08/08 19:44
108F:→ v3su: http://i.imgur.com/NE2qTcD.jpg 08/08 19:45
109F:→ depravity: 88年台上字第436號 發回理由之一原審沒看443→違背法令 08/08 19:48
110F:→ flutterdown: 104年6月10日的修正只有針對第10條,v大你都知道去法 08/08 19:49
111F:→ flutterdown: 規資料庫了,請拉到網頁最上方的修法沿革寫得很清楚 08/08 19:49
112F:→ flutterdown: 另你念茲在茲的444-1跟444-2,那是444條第1項跟第2項 08/08 19:50
113F:→ v3su: F大,非常謝謝您,那應該是書的問題,因為我的是民法總則 08/08 19:51
114F:→ flutterdown: 這篇的推文一整個歪了,原PO如果需要個方向,建議參 08/08 19:51
115F:→ v3su: 104年2月出版,S 我記得他是比我更厚一本的民法全篇 08/08 19:52
116F:→ flutterdown: 考d大的推文,僅回應至此。 08/08 19:52
117F:→ v3su: 然後我翻了我買的基本小六法也有,所以我再多問問他 08/08 19:53
118F:→ v3su: 我是建議原PO直接去問律師,順便問問解決之道 08/08 19:54
119F:→ depravity: 真的要餐考我的嗎? 那我建議如果是雅房或隔間套房 08/08 19:54
120F:→ depravity: 麻煩打到第三審再跟我說 她們算房屋的一部還是全部 08/08 19:55
121F:→ depravity: 我懶得找了 XDDDD 08/08 19:55
122F:→ depravity: 真理比較重要 千萬別為了只有三千比較便宜就付了 XD 08/08 19:56
123F:推 v3su: 我很推D大的判決字號,但我的實例是透天平房,上訴被打槍 08/08 19:57
124F:→ v3su: 而且二審法官寫得很難聽,以我濫訴忽視承租人權益開罵 08/08 19:58
125F:→ depravity: 生法板我會建議妳付三千省時省力法學板當然是爭真理 XD 08/08 19:58
126F:→ depravity: 那保護信賴...云云很重要啊 當收錢打第三審時可以抄 XD 08/08 20:01
127F:→ depravity: 古老的判例不是沒用的 XDDDD 08/08 20:01
128F:推 v3su: 靠 >/////<,現在都來不及了,整個就只有備感心酸 OTZ 08/08 20:03
129F:推 tentaikanso: 拉回來回原PO吧,一樓K大的推文是沒錯的。法律上的轉 08/08 20:19
130F:→ tentaikanso: 租等於一般口語上的「找人續租」,因為你不住了,要 08/08 20:20
131F:→ depravity: 真的找不到主張房東本身僅是部分出租沒有443的適用 QQ 08/08 20:21
132F:→ tentaikanso: 找其他人住進來,所以算「全部轉租」,法律原則上是 08/08 20:23
133F:→ tentaikanso: 禁止的。如果房東拒絕找人續租,在法理上你也沒輒 08/08 20:24
134F:→ tentaikanso: 現在房東用3000元換約費...可以說拿翹,但比較你要續 08/08 20:25
135F:→ tentaikanso: 擔租金直到租約到期,或是直接搬走違約被扣押租金。 08/08 20:26
136F:→ tentaikanso: 是比較划算的方式,你的房東對這方面應該很有經驗 08/08 20:26
137F:推 v3su: 唉,這樓某位就是黃榮膜律師,他如果建議原PO找法院問,去吧 08/08 20:28
138F:→ tentaikanso: 如果已經繳了這個月的房租,可以跟下一位房客商量看 08/08 20:28
139F:→ v3su: 畢竟這裡,連我也是,都是一堆嘴砲、法學不足的板友而已 08/08 20:28
140F:→ v3su: 所以原PO乾脆就聽律師的,去法院問,不要在這問了 08/08 20:29
141F:→ tentaikanso: 由下位房客負擔這筆換約費,之後就由他/她承租 08/08 20:29
142F:→ v3su: 像是現在的T 連法官簡易判決需耗時一個月至一個半月都不知 08/08 20:30
143F:→ tentaikanso: 然後有些推文是連法律條號、項次都能搞錯的,就無視 08/08 20:30
144F:→ v3su: 以及再議成功或發回起訴會換檢察官都不曉得,原PO還是去法院 08/08 20:31
145F:→ v3su: 我錯了,我向來把I II 都講-1 -2,所以是我錯 08/08 20:32
146F:→ v3su: S 則是習慣複製,您可以打電話去黃榮膜律師事務所告訴他 08/08 20:32
147F:→ v3su: 我錯的法學都會勇敢承認錯誤、日後不再犯,也絕不隨便教錯 08/08 20:33
148F:→ v3su: 但您們有些人不但嘴酸抓語病,有量量自己幾斤重嗎 08/08 20:34
149F:→ v3su: 我已訊息告訴他複製到444-1,他一定沒發現,因為他後面就打I 08/08 20:35
150F:→ v3su: 只是他未讀就離線,既然您挑了語病,直接打電話給他比較快 08/08 20:35
151F:→ v3su: 另外抱歉,我沒辦法打出言莫兩字,我的字體不支援 08/08 20:38
152F:→ v3su: 所以就請T大,您直接告訴黃榮言膜律師他搞錯法律條號吧 08/08 20:39
153F:→ a9301040: 此篇有機會被最高法院選編為值得參考見解QQ 08/08 20:56
154F:→ tentaikanso: 搞錯沒有修正過之法律條文項次,無須討論。 08/08 21:09
155F:噓 sy711: …. 08/08 21:16
156F:→ sy711: 爛到極致與差勁到極致與無腦極點教甚麼法律 08/08 21:17
157F:噓 sy711: 你可登入自然人憑證?我貼出修正,你捐十萬?還是像之前賭十萬 08/08 21:19
158F:→ sy711: 與一萬不見錢捐哪 08/08 21:19
159F:→ tentaikanso: 至於刑事簡易判決案件,一個月也許是平均值,但無實 08/08 21:26
160F:→ tentaikanso: 證數據支持。刑事個案尚看承審法官判決速度,起訴分 08/08 21:27
161F:→ v3su: 幹嘛跳過十萬話題? 08/08 21:28
162F:→ v3su: 確如F大說的,是444第一項 444第二項,是我自己打444-1,是 08/08 21:29
163F:→ tentaikanso: 案後一週即判決者亦有,提醒告訴人速提附民本是正確 08/08 21:29
164F:→ v3su: 我的問題與錯誤。如果不是今天F大,我一直都不知道區別 08/08 21:29
165F:→ v3su: 現在還是看到廢話一堆,"搞錯沒有修正過之法律條文項次,無 08/08 21:30
166F:→ v3su: 須討論。",他都說要貼出修正,您那麼有信心不敢賭嗎? 08/08 21:31
167F:→ v3su: 連簡易判決在檢察官那就可遞交刑附民也不知道 08/08 21:32
168F:→ v3su: 起訴分案後一周即判決,您是不知道可提出異議嗎? 08/08 21:33
169F:→ v3su: 哪個法官一周判決?從地檢聲請簡易判決還需主任檢察官蓋章 08/08 21:34
170F:→ v3su: 再送呈給檢察長蓋章,這就需要花費兩周,再分案給簡易判決庭 08/08 21:35
171F:→ v3su: 簡易判決庭再分配分案給法官,行政流程又需耗費一周 08/08 21:35
172F:→ v3su: 承辦法官受理後,會審視起訴內容以及偵訊光碟,再發文給該位 08/08 21:36
173F:→ v3su: 聲請簡易判決檢察官,確認全部資訊都在起訴書裡,再視情況做 08/08 21:37
174F:→ v3su: 出判決,一來一往公文就需一星期多,法官還得等地檢確認函覆 08/08 21:38
175F:→ v3su: 您喇叭誰啊? 08/08 21:38
176F:→ v3su: 另,不是聲請簡易判決就都允許,法官會視起訴內容及偵訊,變 08/08 21:39
177F:→ v3su: 成審判庭,聽取被告說詞,這您知道嗎?如果有開審判庭,約莫 08/08 21:39
178F:→ v3su: 審判庭完再等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才會有判決書,等於是三個月 08/08 21:40
179F:→ v3su: 您為何不查查妨害名譽或是竊盜這種簡易判決,看檢察官什麼時 08/08 21:42
180F:→ v3su: 後起訴,至簡易判決日又是幾號,不就一目了然。喇叭誰都會 08/08 21:42
181F:→ v3su: PS:簡易判決法官手上的案子高達數千,最好是今天收到,一星 08/08 21:44
182F:→ v3su: 期就做出結論,完全沒有先來後到程序。 08/08 21:44
183F:→ tentaikanso: 以最長期舉例或轉換成通常程序的情形,並不常見。 08/08 21:54
184F:→ tentaikanso: 又,我國簡易判決以酒駕相關案件為多,亦無異議制度 08/08 21:54
185F:→ tentaikanso: 最後,民法第444條依立院法律系統查詢,未曾修正。 08/08 21:55
186F:→ v3s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5原簡125 08/08 22:04
187F:→ v3su: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5中簡1294 08/08 22:04
188F:→ v3su: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105基簡1035 08/08 22:05
189F:→ v3su: 這些是我找到算"很短"的簡易判決最快的 08/08 22:05
190F:→ v3su: 沒有異議是吧,我剛才有看到,等我 08/08 22:06
191F:→ v3su: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18號 08/08 22:08
192F:推 v3su: 我現在查確實也沒修法,這點要等他上線,因他剛真的有給我看 08/08 22:22
193F:→ v3su: 另,我剛有查了兩件酒駕,因是現行犯不說,至簡易判決幾乎長 08/08 22:23
194F:→ v3su: 達兩個多月(從檢察官聲請日) 08/08 22:23
195F:→ v3su: 建議T大可以查一下"易字號"判決,我剛看了三個都是聲請簡 08/08 22:25
196F:→ v3su: 易判決不過,而變成一般審判庭,其中有一個是被告不同意 08/08 22:26
197F:→ v3su: 但我忘記是哪個法院,再麻煩您有空時查一下,是公共危險 08/08 22:26
198F:→ tentaikanso: 新北、臺中兩份判決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無資料。 08/08 22:33
199F:→ tentaikanso: 而基隆地院那份,則感謝您提供佐證:被告於105/6/28 08/08 22:34
200F:→ tentaikanso: 犯竊盜罪遭報警逮捕,歷經偵查起訴審判,法院於105年 08/08 22:35
201F:→ tentaikanso: 7月29日即為判決,足可證明簡易判決並不是必須一個月 08/08 22:36
202F:→ tentaikanso: 或一個半月後才會下達。 08/08 22:37
203F:→ tentaikanso: 又,您補充的北院105年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係法院 08/08 22:37
204F:→ depravity: 其實板上有衰人 收到拖了幾天才來問就來不及附民了 08/08 22:38
205F:→ tentaikanso: 認定被告應為無罪判決,故依法轉換為通常程序。 08/08 22:38
206F:→ depravity: 不知道那篇還在不在 XD 08/08 22:38
207F:→ tentaikanso: 通篇無異議二字;若我國刑事程序允許被告對檢察官所 08/08 22:39
208F:→ tentaikanso: 提起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有異議權,應有法源依據,還 08/08 22:40
209F:→ tentaikanso: 請示下。就我所知,聲明異議大多係對證據調查或檢審 08/08 22:41
210F:→ tentaikanso: 於偵查程序、訴訟程序中之指揮而設,對簡易判決則無 08/08 22:41
211F:→ depravity: 無法源但實務上聲請多數法官會同意開庭(別問我怎來的) 08/08 22:57
212F:噓 v3su: 是您查詢太爛嗎 08/08 23:04
213F:→ tentaikanso: v3su網友沒說錯的一點是,刑事簡易判決案件很多。 08/08 23:04
214F:→ v3su: http://i.imgur.com/SzE17wP.jpg 08/08 23:05
215F:→ v3su: http://i.imgur.com/LNGDnQU.jpg 08/08 23:05
216F:→ tentaikanso: 但數量沒到上千那樣,而大部分的法官是想快速結案的 08/08 23:05
217F:推 v3su: 先說,T 大,對不起,我對您很沒禮貌,我剛看錯帳號,以為是 08/08 23:08
218F:→ v3su: K 回我查不到。我真的要跟您道歉,真的真的真的很對不起, 08/08 23:08
219F:→ v3su: 我法學真的需要鍛煉、而不是將您個正確的法律答案認為是錯 08/08 23:08
220F:→ v3su: 的 08/08 23:08
221F:→ v3su: 數量是上千哦 :),我去年就是跟簡易庭的,但只做了一個多 08/08 23:09
222F:→ v3su: 月就留職停薪在家 Orz 08/08 23:09
223F:推 sy711: v,我很想賞你巴掌,也已與板主反應.你要嗎是無腦一個,要不就 08/08 23:12
224F:→ sy711: 是我詞語表達差.給你看那截圖是上面f所言甚是,我登入輸進44 08/08 23:12
225F:→ sy711: 4只看見1040610就以為修法,沒點閱.直到看f一講10才點進去 08/08 23:12
226F:→ sy711: 看.我賭十萬乃指民法去年有修法與444有 I II,不是我們對, 08/08 23:12
227F:→ sy711: 而是我回答也錯 08/08 23:12
228F:→ sy711: 傳圖給你是讓你知道修法是第10條,你只看我圖的搜尋444沒看 08/08 23:13
229F:→ sy711: 旁的10,你最好是換腦袋.你自己說過身為法律人本就是終身學 08/08 23:13
230F:→ sy711: 習,我欣賞,可你常沒法律人耐燥耐煩,急性子很要不得,要改. 08/08 23:13
231F:→ sy711: 我回應至此,也對於稍早錯處推文致歉,還是建議發問人去問法 08/08 23:13
232F:→ sy711: 院.本人不再回應此文 08/08 23:13
233F:→ sy711: 沒想到你回了,有道歉就好.本人不再回應 08/08 23:14
234F:→ v3su: 真的很對不起大家,另"爛到極致與差勁到極致與無腦極點" 08/08 23:17
235F:→ v3su: 這罵的是我,真的是我,因為我太糟糕,所以他跟板主反應我了 08/08 23:18
236F:→ v3su: 也非常感謝回覆此篇的版友,因為您們,我真的學到好多 08/08 23:19
237F:推 q135q135: 看到這一串真的覺得很有趣 v大 加油~ 08/09 02:04
238F:→ sindyevil: 講實話是落井下石? 08/09 09:12
239F:推 maniaque: 大家以和為貴~~~~~~ 08/09 10:33
240F:→ pomr8177: 謝謝大家的回覆 感動不已 08/10 10:56
241F:推 cchna: 推文歪的有趣! 08/11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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