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mr8177 (妈妈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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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转租要求收换约费?
时间Sun Aug 7 23:18:30 2016
由於工作关系要提前搬离租屋处
但因合约还没到期,所以想找人转租
(我就是续租上一位的)
但房东说,转租的话要收换约费三千
由於合约上没写这条
想请问各位大大,他这样要求是可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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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70583113.A.91D.html
1F:推 KKyosuke: 他有权直接禁止你转租 08/07 23:25
2F:→ KKyosuke: 你可以不答应给他三千,然後提前解约罚两个月租金 08/07 23:26
3F:→ KKyosuke: 他现在就是提解决方案(新约款),你可以不接受啊 08/07 23:27
4F:→ pomr8177: 了解 感谢你 08/08 00:11
5F:推 v3su: 建议原po去法院问免费法律谘询律师,携带身份证即可,不要 08/08 15:48
6F:→ v3su: 太听信网路答案。因为要式契约以明订内容为主,不然坊间二 08/08 15:48
7F:→ v3su: 房东(张淑晶)怎麽转租的?所以可以转租,您可以去问律师 08/08 15:48
8F:→ v3su: 您搜寻一下新闻,张淑晶就是当二房东转租还更改房内设计, 08/08 15:52
9F:→ v3su: 导致屋主提告,但失败,理由是出租人在租期内若无契约违反 08/08 15:52
10F:→ v3su: 行为不得擅自解除契约,但出租人需在租期到期将屋内还原 08/08 15:52
11F:→ v3su: 所以您去问法院免费律师,谘询一下有何解决之道。 08/08 15:53
12F:推 kery1120: 楼上的回答...I 服了 U.. 08/08 15:58
13F:推 v3su: 谢谢。所以要原po直接去找律师。因为我之前的房子租给一个 08/08 17:15
14F:→ v3su: 建筑师,他没经过我同意转租给第三人,我有提起租赁契约诉讼 08/08 17:15
15F:→ v3su: ,但败诉。您自有一套您的道理,所以请原po直接问法院比较 08/08 17:15
16F:→ v3su: 快 08/08 17:15
17F:推 v3su: 喔,对了,我败诉有上诉,但被驳回。理由就是双方所签订下 08/08 17:17
18F:→ v3su: 的要式契约并无不得转租细项,故租屋使用所有人(我上面打 08/08 17:17
19F:→ v3su: 成出租人,抱歉)在租约期效内有使用房屋所有权 08/08 17:17
20F:推 KKyosuke: 民法443参照…zzz 08/08 17:20
21F:→ KKyosuke: 你怎麽每次都能打输奇怪的官司啊、zzz 08/08 17:20
22F:推 v3su: 就叫原po问律师啊。我当初不也搬法条,结果法官根本不鸟我 08/08 17:27
23F:→ v3su: 我还被用444-1打枪,您有看444-1与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之所 08/08 17:29
24F:→ v3su: 有相关规定吗?而这官司不只我打输,不然坊间一堆二房东怎 08/08 17:29
25F:→ v3su: 来的? 08/08 17:29
26F:→ v3su: 我真的觉得…您该加强法学,是厚厚整本在细述民法或刑法那 08/08 17:32
27F:→ v3su: 种,包括客观要件、契约变体与歧义,然後在那乱教 08/08 17:32
28F:→ v3su: 契约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产生变体要素,而构成主观认知要件,这 08/08 17:34
29F:→ v3su: 您都不懂吗? 08/08 17:34
30F:→ v3su: 您法学真的差到是我在这看过最糟糕的,连存证信函规定是挂 08/08 17:35
31F:→ v3su: 号,也可以讲成平信收取……… 08/08 17:35
32F:→ v3su: 而我现在细看您的443,搞笑吗?“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 08/08 17:48
33F:→ v3su: 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於他人。请问您这 08/08 17:48
34F:→ v3su: 位存证信函大师,在租屋契约没写、出租人当初也没说不得转 08/08 17:48
35F:→ v3su: 租,试问如何主张当初有反对约定存在?还是您只看443前与後 08/08 17:48
36F:→ v3su: 而已?没看中间最重要的?还说我每次打输?大师,我只输过这 08/08 17:48
37F:→ v3su: 个官司,哪来每次? 08/08 17:48
39F:→ v3su: 大师再掰443啊,掰啊,掰嘛,有看到第八、九行吗?掰啊 08/08 18:06
41F:→ v3su: .jpg 08/08 18:09
42F:→ depravity: 88年台上字第2155号 73年台上字第1804号 08/08 18:14
43F:推 v3su: 拜托原po还是去趟法院问律师,免费的,记得带身份证 08/08 18:16
44F:→ depravity: 以上两个出自 比较近的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选辑或汇编 08/08 18:28
45F:→ depravity: 37年上字第7633号 37年上字第6886号 20年上字第3253号 08/08 18:30
46F:→ depravity: 以上出自古老的判例 XD 08/08 18:30
47F:→ poning: 原po是打算全部转租吧 就算看截图也可以知道要事先得到 08/08 18:44
48F:→ poning: 出租人承诺或事後出租人同意才行 唯有租赁物为房屋 且契约 08/08 18:46
49F:→ poning: 无反对约定时 承租人方得将租赁物之"一部"转租 08/08 18:47
50F:→ poning: 而且租赁契约不是要式契约吧 08/08 18:48
51F:推 sy711: 发问的还是听话去法院问,要吗就民法大全图片正解,要吗就一 08/08 18:51
52F:→ sy711: 堆有关土地法狗屁相关判决笑话 08/08 18:51
53F:嘘 poning: 最後民法根本就没有第444-1条 08/08 18:52
54F:→ sy711: 那个'"一部"转租'推文,法律里何谓一部?非指房屋就叫一部分, 08/08 18:56
55F:→ sy711: 尚指可转租全部房屋少了当初的附加家具,或者转租承租人租 08/08 18:56
56F:→ sy711: 约到期前,都称一部. 08/08 18:56
57F:→ sy711: 没444-1?他贴的民法大全图片是假的? 08/08 18:57
58F:→ sy711: 酸民,常识不足不要闹笑话 08/08 18:58
59F:→ sy711: 买本民法大全 民法概要 民法总则很难吗 08/08 19:01
60F:嘘 sy711: 不可思议景象乃身为法律人,竟不信自身实务与所学所读,回对 08/08 19:03
61F:→ sy711: 的答案竟只因被酸,就向酸民道歉认错.与其跟卖弄错误酸民道 08/08 19:04
62F:→ sy711: 歉,怎不有自信坚持自个答案?这才笑掉我大牙 08/08 19:04
63F:嘘 flutterdown: 现行法本来就没有444-1,买哪本都一样 08/08 19:04
64F:→ yuusnow: 444-1跟444I是不一样的好吗= = 08/08 19:06
65F:推 flutterdown: 按到嘘,推回来。要呛人可以,但请先加强自己的能力 08/08 19:07
66F:→ flutterdown: ,免得贻笑大方 08/08 19:07
68F:→ sy711: 是,已查修正日期为民国104年06月10日,I II并拢,我书得汰换, 08/08 19:10
69F:→ sy711: 感谢指正 08/08 19:10
70F:→ sy711: y最好笑之处乃落井下石,每个推文均是 08/08 19:11
71F:→ a9301040: 这偏颇有趣 08/08 19:12
72F:→ sy711: 谢flutterdown与malemma二位 08/08 19:12
73F:→ yuusnow: 444-1跟444I是不一样的都不晓得,多说无益 08/08 19:13
74F:嘘 v3su: 先酸法学一样烂的Y 08/08 19:13
75F:→ v3su: 不会吧,我民法是去年二月买的欸,又得买新的?? 08/08 19:14
76F:→ v3su: Y 法官可以裁准自费测谎,多说无益,笑话一个 08/08 19:14
77F:→ v3su: 真的只会落井下石欸,超级的,似乎只要是我出错,就会看到 08/08 19:16
78F:→ v3su: 然後我回答错都会道歉,从没看过K与Y这两位错误达人道歉过 08/08 19:16
79F:→ yuusnow: 弄错444-1跟444I的人可不是你,你这意思是你承认你就是 08/08 19:17
80F:→ v3su: 在笑别人前,请先想想自己回答的是有多专业 08/08 19:17
81F:→ yuusnow: sy711?? 08/08 19:17
82F:→ yuusnow: 喔喔 抱歉 我真的错了 是两个人都弄错了 08/08 19:17
83F:→ v3su: 另谢谢F大及M大,我再赶紧去买新的,我民法已经有七本!! 08/08 19:18
84F:→ yuusnow: 不对 说弄错有点怪,是两个人都不知道444-1跟444I不一样 08/08 19:18
85F:→ yuusnow: 专业称不上,但总是比某些人强点。 08/08 19:18
86F:→ v3su: 我们两个一起错啊,但请问您,转租只把I与II并拢,有差吗? 08/08 19:19
87F:→ v3su: 放心,有在看回答的都知道您与K这两位,建议您可以骂我 08/08 19:20
88F:→ yuusnow: d大给的判决73年台上字第1804号看看吧。 08/08 19:20
89F:→ v3su: 早看了啊,查早期的干嘛,我贴出我的判决,您要道歉吗 08/08 19:22
90F:→ v3su: 还有张淑晶的判决,有四个,我也有,您要看吗 08/08 19:22
91F:→ v3su: 判决系统查不到,因为她挂二房东,但承租人不是她 08/08 19:23
92F:→ v3su: 民法444是去年六月才修法,随便问个律师,除非是专攻领域, 08/08 19:24
93F:→ v3su: 或是刚好需求,不然没一个会去买新的或读新的,随便问任何一 08/08 19:25
94F:→ v3su: 个律师都行,问今年修法的劳基法有哪几个细项,能否回答出 08/08 19:26
95F:→ v3su: 记得刑法也有增修刑责,随便问律师增修那些,看回不回答的出 08/08 19:27
96F:→ yuusnow: 444-1跟444I不一样跟修法I、II合并没有半点关系.... 08/08 19:29
97F:→ flutterdown: 民法444条从没修过,也没有存在过444-1,建议v大s大 08/08 19:31
98F:→ flutterdown: 查询一下 08/08 19:31
99F:→ yuusnow: 对不起,我误以为真的有所谓的合并QAQ 08/08 19:32
100F:→ depravity: 重点不是时期是法律审才有参考价值然後我找不到真重点 08/08 19:34
101F:→ depravity: 雅房、隔间套房 这本身能算房屋的全部吗 = = 08/08 19:34
102F:→ depravity: 当然原PO也没表示她租的是哪种 XD 08/08 19:35
103F:推 v3su: 非感谢f 大,但我查询真的有哦 08/08 19:41
105F:推 v3su: 他有讯息我,他说他是用自然人凭证上律师公会,才知道去年 08/08 19:44
106F:→ v3su: 修正的。我现在查也是有呀,因为我图片的民法总则是去年104 08/08 19:44
107F:→ v3su: 二月版的哦,里面还444-1、444-2 08/08 19:44
109F:→ depravity: 88年台上字第436号 发回理由之一原审没看443→违背法令 08/08 19:48
110F:→ flutterdown: 104年6月10日的修正只有针对第10条,v大你都知道去法 08/08 19:49
111F:→ flutterdown: 规资料库了,请拉到网页最上方的修法沿革写得很清楚 08/08 19:49
112F:→ flutterdown: 另你念兹在兹的444-1跟444-2,那是444条第1项跟第2项 08/08 19:50
113F:→ v3su: F大,非常谢谢您,那应该是书的问题,因为我的是民法总则 08/08 19:51
114F:→ flutterdown: 这篇的推文一整个歪了,原PO如果需要个方向,建议参 08/08 19:51
115F:→ v3su: 104年2月出版,S 我记得他是比我更厚一本的民法全篇 08/08 19:52
116F:→ flutterdown: 考d大的推文,仅回应至此。 08/08 19:52
117F:→ v3su: 然後我翻了我买的基本小六法也有,所以我再多问问他 08/08 19:53
118F:→ v3su: 我是建议原PO直接去问律师,顺便问问解决之道 08/08 19:54
119F:→ depravity: 真的要餐考我的吗? 那我建议如果是雅房或隔间套房 08/08 19:54
120F:→ depravity: 麻烦打到第三审再跟我说 她们算房屋的一部还是全部 08/08 19:55
121F:→ depravity: 我懒得找了 XDDDD 08/08 19:55
122F:→ depravity: 真理比较重要 千万别为了只有三千比较便宜就付了 XD 08/08 19:56
123F:推 v3su: 我很推D大的判决字号,但我的实例是透天平房,上诉被打枪 08/08 19:57
124F:→ v3su: 而且二审法官写得很难听,以我滥诉忽视承租人权益开骂 08/08 19:58
125F:→ depravity: 生法板我会建议你付三千省时省力法学板当然是争真理 XD 08/08 19:58
126F:→ depravity: 那保护信赖...云云很重要啊 当收钱打第三审时可以抄 XD 08/08 20:01
127F:→ depravity: 古老的判例不是没用的 XDDDD 08/08 20:01
128F:推 v3su: 靠 >/////<,现在都来不及了,整个就只有备感心酸 OTZ 08/08 20:03
129F:推 tentaikanso: 拉回来回原PO吧,一楼K大的推文是没错的。法律上的转 08/08 20:19
130F:→ tentaikanso: 租等於一般口语上的「找人续租」,因为你不住了,要 08/08 20:20
131F:→ depravity: 真的找不到主张房东本身仅是部分出租没有443的适用 QQ 08/08 20:21
132F:→ tentaikanso: 找其他人住进来,所以算「全部转租」,法律原则上是 08/08 20:23
133F:→ tentaikanso: 禁止的。如果房东拒绝找人续租,在法理上你也没辄 08/08 20:24
134F:→ tentaikanso: 现在房东用3000元换约费...可以说拿翘,但比较你要续 08/08 20:25
135F:→ tentaikanso: 担租金直到租约到期,或是直接搬走违约被扣押租金。 08/08 20:26
136F:→ tentaikanso: 是比较划算的方式,你的房东对这方面应该很有经验 08/08 20:26
137F:推 v3su: 唉,这楼某位就是黄荣膜律师,他如果建议原PO找法院问,去吧 08/08 20:28
138F:→ tentaikanso: 如果已经缴了这个月的房租,可以跟下一位房客商量看 08/08 20:28
139F:→ v3su: 毕竟这里,连我也是,都是一堆嘴炮、法学不足的板友而已 08/08 20:28
140F:→ v3su: 所以原PO乾脆就听律师的,去法院问,不要在这问了 08/08 20:29
141F:→ tentaikanso: 由下位房客负担这笔换约费,之後就由他/她承租 08/08 20:29
142F:→ v3su: 像是现在的T 连法官简易判决需耗时一个月至一个半月都不知 08/08 20:30
143F:→ tentaikanso: 然後有些推文是连法律条号、项次都能搞错的,就无视 08/08 20:30
144F:→ v3su: 以及再议成功或发回起诉会换检察官都不晓得,原PO还是去法院 08/08 20:31
145F:→ v3su: 我错了,我向来把I II 都讲-1 -2,所以是我错 08/08 20:32
146F:→ v3su: S 则是习惯复制,您可以打电话去黄荣膜律师事务所告诉他 08/08 20:32
147F:→ v3su: 我错的法学都会勇敢承认错误、日後不再犯,也绝不随便教错 08/08 20:33
148F:→ v3su: 但您们有些人不但嘴酸抓语病,有量量自己几斤重吗 08/08 20:34
149F:→ v3su: 我已讯息告诉他复制到444-1,他一定没发现,因为他後面就打I 08/08 20:35
150F:→ v3su: 只是他未读就离线,既然您挑了语病,直接打电话给他比较快 08/08 20:35
151F:→ v3su: 另外抱歉,我没办法打出言莫两字,我的字体不支援 08/08 20:38
152F:→ v3su: 所以就请T大,您直接告诉黄荣言膜律师他搞错法律条号吧 08/08 20:39
153F:→ a9301040: 此篇有机会被最高法院选编为值得参考见解QQ 08/08 20:56
154F:→ tentaikanso: 搞错没有修正过之法律条文项次,无须讨论。 08/08 21:09
155F:嘘 sy711: …. 08/08 21:16
156F:→ sy711: 烂到极致与差劲到极致与无脑极点教甚麽法律 08/08 21:17
157F:嘘 sy711: 你可登入自然人凭证?我贴出修正,你捐十万?还是像之前赌十万 08/08 21:19
158F:→ sy711: 与一万不见钱捐哪 08/08 21:19
159F:→ tentaikanso: 至於刑事简易判决案件,一个月也许是平均值,但无实 08/08 21:26
160F:→ tentaikanso: 证数据支持。刑事个案尚看承审法官判决速度,起诉分 08/08 21:27
161F:→ v3su: 干嘛跳过十万话题? 08/08 21:28
162F:→ v3su: 确如F大说的,是444第一项 444第二项,是我自己打444-1,是 08/08 21:29
163F:→ tentaikanso: 案後一周即判决者亦有,提醒告诉人速提附民本是正确 08/08 21:29
164F:→ v3su: 我的问题与错误。如果不是今天F大,我一直都不知道区别 08/08 21:29
165F:→ v3su: 现在还是看到废话一堆,"搞错没有修正过之法律条文项次,无 08/08 21:30
166F:→ v3su: 须讨论。",他都说要贴出修正,您那麽有信心不敢赌吗? 08/08 21:31
167F:→ v3su: 连简易判决在检察官那就可递交刑附民也不知道 08/08 21:32
168F:→ v3su: 起诉分案後一周即判决,您是不知道可提出异议吗? 08/08 21:33
169F:→ v3su: 哪个法官一周判决?从地检声请简易判决还需主任检察官盖章 08/08 21:34
170F:→ v3su: 再送呈给检察长盖章,这就需要花费两周,再分案给简易判决庭 08/08 21:35
171F:→ v3su: 简易判决庭再分配分案给法官,行政流程又需耗费一周 08/08 21:35
172F:→ v3su: 承办法官受理後,会审视起诉内容以及侦讯光碟,再发文给该位 08/08 21:36
173F:→ v3su: 声请简易判决检察官,确认全部资讯都在起诉书里,再视情况做 08/08 21:37
174F:→ v3su: 出判决,一来一往公文就需一星期多,法官还得等地检确认函覆 08/08 21:38
175F:→ v3su: 您喇叭谁啊? 08/08 21:38
176F:→ v3su: 另,不是声请简易判决就都允许,法官会视起诉内容及侦讯,变 08/08 21:39
177F:→ v3su: 成审判庭,听取被告说词,这您知道吗?如果有开审判庭,约莫 08/08 21:39
178F:→ v3su: 审判庭完再等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才会有判决书,等於是三个月 08/08 21:40
179F:→ v3su: 您为何不查查妨害名誉或是窃盗这种简易判决,看检察官什麽时 08/08 21:42
180F:→ v3su: 後起诉,至简易判决日又是几号,不就一目了然。喇叭谁都会 08/08 21:42
181F:→ v3su: PS:简易判决法官手上的案子高达数千,最好是今天收到,一星 08/08 21:44
182F:→ v3su: 期就做出结论,完全没有先来後到程序。 08/08 21:44
183F:→ tentaikanso: 以最长期举例或转换成通常程序的情形,并不常见。 08/08 21:54
184F:→ tentaikanso: 又,我国简易判决以酒驾相关案件为多,亦无异议制度 08/08 21:54
185F:→ tentaikanso: 最後,民法第444条依立院法律系统查询,未曾修正。 08/08 21:55
186F:→ v3su: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105原简125 08/08 22:04
187F:→ v3su: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105中简1294 08/08 22:04
188F:→ v3su: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刑-105基简1035 08/08 22:05
189F:→ v3su: 这些是我找到算"很短"的简易判决最快的 08/08 22:05
190F:→ v3su: 没有异议是吧,我刚才有看到,等我 08/08 22:06
191F:→ v3su: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5年度易字第218号 08/08 22:08
192F:推 v3su: 我现在查确实也没修法,这点要等他上线,因他刚真的有给我看 08/08 22:22
193F:→ v3su: 另,我刚有查了两件酒驾,因是现行犯不说,至简易判决几乎长 08/08 22:23
194F:→ v3su: 达两个多月(从检察官声请日) 08/08 22:23
195F:→ v3su: 建议T大可以查一下"易字号"判决,我刚看了三个都是声请简 08/08 22:25
196F:→ v3su: 易判决不过,而变成一般审判庭,其中有一个是被告不同意 08/08 22:26
197F:→ v3su: 但我忘记是哪个法院,再麻烦您有空时查一下,是公共危险 08/08 22:26
198F:→ tentaikanso: 新北、台中两份判决在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查无资料。 08/08 22:33
199F:→ tentaikanso: 而基隆地院那份,则感谢您提供佐证:被告於105/6/28 08/08 22:34
200F:→ tentaikanso: 犯窃盗罪遭报警逮捕,历经侦查起诉审判,法院於105年 08/08 22:35
201F:→ tentaikanso: 7月29日即为判决,足可证明简易判决并不是必须一个月 08/08 22:36
202F:→ tentaikanso: 或一个半月後才会下达。 08/08 22:37
203F:→ tentaikanso: 又,您补充的北院105年易字第218号刑事判决,系法院 08/08 22:37
204F:→ depravity: 其实板上有衰人 收到拖了几天才来问就来不及附民了 08/08 22:38
205F:→ tentaikanso: 认定被告应为无罪判决,故依法转换为通常程序。 08/08 22:38
206F:→ depravity: 不知道那篇还在不在 XD 08/08 22:38
207F:→ tentaikanso: 通篇无异议二字;若我国刑事程序允许被告对检察官所 08/08 22:39
208F:→ tentaikanso: 提起之简易判决处刑声请有异议权,应有法源依据,还 08/08 22:40
209F:→ tentaikanso: 请示下。就我所知,声明异议大多系对证据调查或检审 08/08 22:41
210F:→ tentaikanso: 於侦查程序、诉讼程序中之指挥而设,对简易判决则无 08/08 22:41
211F:→ depravity: 无法源但实务上声请多数法官会同意开庭(别问我怎来的) 08/08 22:57
212F:嘘 v3su: 是您查询太烂吗 08/08 23:04
213F:→ tentaikanso: v3su网友没说错的一点是,刑事简易判决案件很多。 08/08 23:04
216F:→ tentaikanso: 但数量没到上千那样,而大部分的法官是想快速结案的 08/08 23:05
217F:推 v3su: 先说,T 大,对不起,我对您很没礼貌,我刚看错帐号,以为是 08/08 23:08
218F:→ v3su: K 回我查不到。我真的要跟您道歉,真的真的真的很对不起, 08/08 23:08
219F:→ v3su: 我法学真的需要锻炼、而不是将您个正确的法律答案认为是错 08/08 23:08
220F:→ v3su: 的 08/08 23:08
221F:→ v3su: 数量是上千哦 :),我去年就是跟简易庭的,但只做了一个多 08/08 23:09
222F:→ v3su: 月就留职停薪在家 Orz 08/08 23:09
223F:推 sy711: v,我很想赏你巴掌,也已与板主反应.你要吗是无脑一个,要不就 08/08 23:12
224F:→ sy711: 是我词语表达差.给你看那截图是上面f所言甚是,我登入输进44 08/08 23:12
225F:→ sy711: 4只看见1040610就以为修法,没点阅.直到看f一讲10才点进去 08/08 23:12
226F:→ sy711: 看.我赌十万乃指民法去年有修法与444有 I II,不是我们对, 08/08 23:12
227F:→ sy711: 而是我回答也错 08/08 23:12
228F:→ sy711: 传图给你是让你知道修法是第10条,你只看我图的搜寻444没看 08/08 23:13
229F:→ sy711: 旁的10,你最好是换脑袋.你自己说过身为法律人本就是终身学 08/08 23:13
230F:→ sy711: 习,我欣赏,可你常没法律人耐燥耐烦,急性子很要不得,要改. 08/08 23:13
231F:→ sy711: 我回应至此,也对於稍早错处推文致歉,还是建议发问人去问法 08/08 23:13
232F:→ sy711: 院.本人不再回应此文 08/08 23:13
233F:→ sy711: 没想到你回了,有道歉就好.本人不再回应 08/08 23:14
234F:→ v3su: 真的很对不起大家,另"烂到极致与差劲到极致与无脑极点" 08/08 23:17
235F:→ v3su: 这骂的是我,真的是我,因为我太糟糕,所以他跟板主反应我了 08/08 23:18
236F:→ v3su: 也非常感谢回覆此篇的版友,因为您们,我真的学到好多 08/08 23:19
237F:推 q135q135: 看到这一串真的觉得很有趣 v大 加油~ 08/09 02:04
238F:→ sindyevil: 讲实话是落井下石? 08/09 09:12
239F:推 maniaque: 大家以和为贵~~~~~~ 08/09 10:33
240F:→ pomr8177: 谢谢大家的回覆 感动不已 08/10 10:56
241F:推 cchna: 推文歪的有趣! 08/11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