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b (深秋降臨)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執行職務的蒐證影片po上網是否侵權?
時間Sun Aug 7 13:37:02 2016
大家好,我只是個小基層
前陣子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有攔查到一位酒駕民眾,但該人拒不配合酒測
只好先開立拒測罰單,並要執行扣車程序
但該民不願將其車內貴重財物取下,只好先通知其家人來取
過程中該民消極不配合、並揚言絕對投訴
後來該人突對現場執行職務的同事口出三字經(有影片可佐證),故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問題來了
目前我們是執行職務為了自保也為了保障他人都會錄音錄影
現場是在道路上,非私密空間,亦無拍攝到私密部位等等情形
但有拍攝到該民之家人
後來該民告我們同事妨害自由及傷害,這是他的權益我們沒有意見
只是想問,我們用自己自費購買的器材所拍攝的值勤畫面
為了澄清及還原現場狀況,我們是否可以將影片上傳youtube或爆料公社讓大家公評?
如果上傳,會否侵犯該民及該民家屬的個資?
該民的家屬是否能對他自己被PO上網這件事情向我們請求民事的侵權賠償?
以上,因為對民事法律比較不熟悉,才想請問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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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9301040: 不建議上傳,公務員就照程序走就好 08/07 13:46
2F:→ a9301040: 有證據妨礙公務一定成立,阻卻傷害&妨礙自由成立 08/07 13:48
3F:→ saltlake: 電視記者拍的影片都要把人臉馬賽克 08/07 13:57
4F:→ saltlake: 問題是公務員除了法規還有內部紀律要遵守 執行勤務得到 08/07 13:58
5F:→ saltlake: 的資訊未得到上級授權即對外發表 可以處分的 08/07 13:59
6F:→ saltlake: 想想各機關部都有對外發言的專職單位? 08/07 13:59
7F:→ saltlake: 我國制度自有行政訴訟和司法訴訟程序 公務員不要多搞 08/07 14:01
8F:→ saltlake: 非正規程序 08/07 14:01
9F:→ saltlake: 民眾要投訴 各機關也有處理程序 公務員自覺受屈也有申訴 08/07 14:02
10F:→ saltlake: 和訴訟管道 08/07 14:02
11F:→ maniaque: 何必???? 08/07 14:22
12F:→ Afun2009: 不建議上傳,畢竟你已經將他逮捕了,不是嗎? 08/07 15:41
13F:→ maniaque: 知道為何之前警察會被一個拿到六張紅單的狂民砍嗎??? 08/07 17:11
14F:→ maniaque: 你都自認沒錯,若長官力挺,大家到法院去談不就得了??? 08/07 17:12
15F:→ maniaque: 何必公審?? 法院審不是更能保障您的權利??? 08/07 17:12
16F:→ maniaque: 另外,先去搞清楚民事求償的法律依據 08/07 17:12
17F:→ maniaque: 今天你是代表國家做事,求償也輪不到你 08/07 17:13
18F:→ maniaque: 除非你被砍了,ok ,那民事求償就是你的 08/07 17:13
19F:→ maniaque: 若連 "告人是國民基本權利",都無法理解的"執法人員" 08/07 17:13
20F:→ maniaque: 您真的有 risk ......很高的 risk 08/07 17:14
21F:→ maniaque: 公評?? 要是消防的那種檔救護車,還有所謂公評 08/07 17:14
22F:→ maniaque: 因為消防本身也無權開單 08/07 17:15
23F:→ nib: 感謝以上各位先進的回覆,但看來m大好像有些誤解 08/07 17:20
24F:→ nib: 或許是我的寫法有誤,我當然知道可以告,可以求償 08/07 17:21
25F:→ nib: 只是我應該改成問將影片放上網被求償成功的依據跟勝訴率? 08/07 17:23
26F:→ Afun2009: 放上去會先被懲處吧,別拿自己前途開玩笑。 08/07 17:25
27F:→ nib: 或許是我表達的不清楚,讓m大不懂我要問什麼,還請海涵 08/07 17:25
28F:→ maniaque: 看得懂阿,阿上傳爆料公社之類,跟你被吉,兩者關係為何? 08/07 17:31
29F:→ maniaque: 不知道服務法第五條嗎?你把影片上傳,屆時如造成更多不滿 08/07 17:31
30F:→ maniaque: 要不要賭看看,是您先輸(記過懲處調單位),還是對方先輸? 08/07 17:32
31F:→ maniaque: 個人一己行為,造成機關形象受損,這條就可以把你處理掉 08/07 17:32
32F:→ maniaque: 公審?? 08/07 17:33
33F:→ saltlake: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 有下列規定 08/07 19:01
34F:→ saltlake: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 08/07 19:01
35F:→ saltlake: 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08/07 19:01
36F:→ saltlake: 固然是公務員自費購買的設備所錄影音 惟請原波仔細思量 08/07 19:04
37F:→ saltlake: 倘原波非以公務員身分執行公權力 有否可能錄攝到所指 08/07 19:04
38F:→ saltlake: 的影音資料 08/07 19:04
39F:→ KKyosuke: 當然不行啊 你自費的器材 但是是用公權力拍的喔= = 08/07 20:21
40F:→ KKyosuke: 侵權還是小事 這個敢PO就等著被懲處吧 08/07 20:21
41F:→ a9301040: 我反過來問你,公審是警察執行職務應該做的嗎? 08/07 20:41
42F:→ a9301040: 你在執行職務上取得之資料,卻拿來公審,是否侵犯相對人 08/07 20:42
43F:→ a9301040: 隱私權?並不是在道路上就沒有隱私權,不要搞錯了 08/07 20:42
44F:→ a9301040: 犯罪就是用該等法律處罰,身為警察使用公審,你就看對方 08/07 20:44
45F:→ a9301040: 要不要投訴你,然後你等著送懲處 08/07 20:45
46F:→ a9301040: 一碼歸一碼,殺人犯都有人權了,不要忘記你是誰 08/07 20:45
47F:噓 Lailungsheng: 公評什麼啦,法律板問公評… 08/07 21:06
48F:噓 tentaikanso: 你知道一般人若是當眾說警察不懂法律,有可能成立公 08/07 21:42
49F:→ tentaikanso: 然侮辱嗎?...都是警員了怎麼可能不曉得法庭上是看證 08/07 21:43
50F:→ tentaikanso: 證而不是網路「公評」?突然對上面幾樓推文有些擔心 08/07 21:44
51F:推 KKyosuke: 呵呵 08/07 23:16
52F:→ nib: 多謝提醒我可使用國民基本權利,也感謝部分有善意回答的先進 08/07 23:27
53F:推 t158384991: 可以找秘書室或公關股問問 08/08 00:45
54F:→ carthur: 原PO所提影片,尚無隱私權問題,但仍不建議PO上網路。 08/08 13:43
55F:→ carthur: 原PO的提問仍建議走訴訟程序,並以相關影片作有利主張。 08/08 13:46
56F:推 bearq258: 你走刑法公然污辱附帶民事,有錄影穩贏換現金卡實在 08/08 22:09
57F:→ bearq258: POST網路只是爽一時、拿回補償會笑得更燦爛.還不用課稅 08/08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