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ny9667 (大八)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祭品文 被告
時間Fri Aug 5 21:47:36 2016
源由:
當時背景時空在今年六月一號 那時候新聞在吵美豬 立法院門口國民黨在外面抗議
在政黑板 有人發文 國民黨會不會開車衝撞?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64728258.A.C6F.html
他文章提到以前連戰選輸 所以邱毅開車衝撞高雄地檢署
所以我就在政黑板上發了這篇祭品文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64751883.A.846.html
如果國民黨抗議衝撞立法院跟邱毅一樣或更高就發雞排
過了兩個月就收到承辦警察打來電話說被告了 違反刑事的社會法
下禮拜約要去做筆錄,我大概的解釋,
在政黑板發此文只是想戲謔以前國民黨選舉輸了,邱毅開車衝撞法院。
並說明我發不發雞排跟國民黨會不會衝撞立院根本沒有關係。
如果選舉時,發文說國民黨選輸在凱道開夜市,我就發雞排,請問這樣也是有罪嗎?
以上是我大概的說明
或是怎麼說會更好? 請問這樣會被起訴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42.19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70404858.A.1C3.html
※ 編輯: johnny9667 (59.127.42.193), 08/05/2016 21:50:47
1F:→ maniaque: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罰吧 08/05 21:52
2F:推 avemaria: 看不出來違反哪一條 08/06 00:28
3F:推 Houei: 煽動他人發違法文章??沒申請路權就開夜市嗎? 08/06 18:53
4F:推 maniaque: 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5款或64條1款吧 08/06 19:10
63-5散佈謠言?哪裡有散佈謠言? 64-1意圖滋事,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也沒有吧...
我是發祭品文 ....
5F:→ maniaque: 總之,這些跟你去嫖妓一樣,罰錢而已,沒事兒 08/06 19:11
6F:→ bearq258: 這個警察有辦案分數吧 08/06 20:45
7F:→ bearq258: 我記得現在有電信警察專門在辦網路發文違法有績效指標。 08/06 20:47
應該不是,檢舉人看到我PO出這篇文章後,得知我被警察約做筆錄,很快就寄信給我
說是他檢舉的。
也想請問檢察官可能會依照哪條法律起訴我?
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哪條?或是刑法29條 教唆犯罪,還是刑法153條 煽惑他人犯罪。
※ 編輯: johnny9667 (59.127.42.205), 08/06/2016 21:33:46
8F:推 bearq258: 程序上警察一定要做筆錄。但有沒有違法起訴要先過檢查官 08/07 00:02
9F:→ bearq258: 者之後再來看法官這一關。 08/07 00:02
10F:→ bearq258: 檢查官這一關應該就刷下來,因為你提出論點是法人就是km 08/07 00:02
11F:→ bearq258: t ,並非一般自然人。 08/07 00:02
12F:→ bearq258: 再來雞排價值性低。收取雞排的對象也不一定是給kmt 來去 08/07 00:02
13F:→ bearq258: 用。他是單純是要搞你。 08/07 00:02
14F:→ bearq258: 一般電信都是違反兒少分數高,你這種很難成案會被檢查官 08/07 00:05
15F:→ bearq258: 罵。如果是檢舉人告發那就會受理。 08/07 00:05
16F:推 jaannddyy: 社維法有刑事嗎 08/07 01:38
17F:推 jaannddyy: 檢察官不管行政裁罰的,說你這個是犯罪行為也說不過去 08/07 01:47
18F:→ rock0807: 煽惑犯罪啊 你舉的例子已經確定是犯罪你也心知肚明這有 08/07 11:56
19F:→ rock0807: 成罪 而且還要出資鼓勵更嚴重的狀況 在網路po文上也符 08/07 11:56
20F:→ rock0807: 合公然要件 08/07 11:56
21F:→ rock0807: 你今天如果不舉這個標準來發雞排 我看應該沒問題 08/07 11:59
22F:→ saltlake: 刑事教唆罪 民事造意共同侵權賠償責任 08/07 14:06
23F:→ bearq258: 很難成案,已經說是法人,法人不會因為發雞排去犯罪。 08/07 16:28
24F:→ maniaque: 要是原PO還是不懂,那今天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08/07 17:15
25F:→ maniaque: 若有某人跟你交惡,然後到網路講,誰誰誰肛了某人 08/07 17:16
26F:→ maniaque: 老子打賞底下推文一百名的雞排珍奶.... 08/07 17:16
27F:→ maniaque: 然後換成你要天天擔心屁股被肛....對方有無犯罪?? 08/07 17:17
28F:→ maniaque: 這很基本的道理嘛~~~ 08/07 17:17
29F:推 stabat: 樓上請舉判決實例 08/07 21:34
30F:→ maniaque: 樓上可以去實作一下 08/07 22:28
31F:推 stabat: 所以你這算教唆煽惑嗎? 08/08 00:03
32F:→ bearq258: 台灣的法律、法人是不具備犯罪行為能力 08/08 22:00
33F:→ bearq258: 所以寫KMT就沒問題,但是寫你我他這種就會出事 08/08 22:01
34F:→ Afun2009: 擔心就請律師陪同前往。 08/09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