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ny9667 (大八)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祭品文 被告
时间Fri Aug 5 21:47:36 2016
源由:
当时背景时空在今年六月一号 那时候新闻在吵美猪 立法院门口国民党在外面抗议
在政黑板 有人发文 国民党会不会开车冲撞?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464728258.A.C6F.html
他文章提到以前连战选输 所以邱毅开车冲撞高雄地检署
所以我就在政黑板上发了这篇祭品文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464751883.A.846.html
如果国民党抗议冲撞立法院跟邱毅一样或更高就发鸡排
过了两个月就收到承办警察打来电话说被告了 违反刑事的社会法
下礼拜约要去做笔录,我大概的解释,
在政黑板发此文只是想戏谑以前国民党选举输了,邱毅开车冲撞法院。
并说明我发不发鸡排跟国民党会不会冲撞立院根本没有关系。
如果选举时,发文说国民党选输在凯道开夜市,我就发鸡排,请问这样也是有罪吗?
以上是我大概的说明
或是怎麽说会更好? 请问这样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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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27.42.19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70404858.A.1C3.html
※ 编辑: johnny9667 (59.127.42.193), 08/05/2016 21:50:47
1F:→ maniaque: 社会秩序维护法是行政罚吧 08/05 21:52
2F:推 avemaria: 看不出来违反哪一条 08/06 00:28
3F:推 Houei: 煽动他人发违法文章??没申请路权就开夜市吗? 08/06 18:53
4F:推 maniaque: 社会秩序维护法63条5款或64条1款吧 08/06 19:10
63-5散布谣言?哪里有散布谣言? 64-1意图滋事,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也没有吧...
我是发祭品文 ....
5F:→ maniaque: 总之,这些跟你去嫖妓一样,罚钱而已,没事儿 08/06 19:11
6F:→ bearq258: 这个警察有办案分数吧 08/06 20:45
7F:→ bearq258: 我记得现在有电信警察专门在办网路发文违法有绩效指标。 08/06 20:47
应该不是,检举人看到我PO出这篇文章後,得知我被警察约做笔录,很快就寄信给我
说是他检举的。
也想请问检察官可能会依照哪条法律起诉我?
是社会秩序维护法哪条?或是刑法29条 教唆犯罪,还是刑法153条 煽惑他人犯罪。
※ 编辑: johnny9667 (59.127.42.205), 08/06/2016 21:33:46
8F:推 bearq258: 程序上警察一定要做笔录。但有没有违法起诉要先过检查官 08/07 00:02
9F:→ bearq258: 者之後再来看法官这一关。 08/07 00:02
10F:→ bearq258: 检查官这一关应该就刷下来,因为你提出论点是法人就是km 08/07 00:02
11F:→ bearq258: t ,并非一般自然人。 08/07 00:02
12F:→ bearq258: 再来鸡排价值性低。收取鸡排的对象也不一定是给kmt 来去 08/07 00:02
13F:→ bearq258: 用。他是单纯是要搞你。 08/07 00:02
14F:→ bearq258: 一般电信都是违反儿少分数高,你这种很难成案会被检查官 08/07 00:05
15F:→ bearq258: 骂。如果是检举人告发那就会受理。 08/07 00:05
16F:推 jaannddyy: 社维法有刑事吗 08/07 01:38
17F:推 jaannddyy: 检察官不管行政裁罚的,说你这个是犯罪行为也说不过去 08/07 01:47
18F:→ rock0807: 煽惑犯罪啊 你举的例子已经确定是犯罪你也心知肚明这有 08/07 11:56
19F:→ rock0807: 成罪 而且还要出资鼓励更严重的状况 在网路po文上也符 08/07 11:56
20F:→ rock0807: 合公然要件 08/07 11:56
21F:→ rock0807: 你今天如果不举这个标准来发鸡排 我看应该没问题 08/07 11:59
22F:→ saltlake: 刑事教唆罪 民事造意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08/07 14:06
23F:→ bearq258: 很难成案,已经说是法人,法人不会因为发鸡排去犯罪。 08/07 16:28
24F:→ maniaque: 要是原PO还是不懂,那今天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08/07 17:15
25F:→ maniaque: 若有某人跟你交恶,然後到网路讲,谁谁谁肛了某人 08/07 17:16
26F:→ maniaque: 老子打赏底下推文一百名的鸡排珍奶.... 08/07 17:16
27F:→ maniaque: 然後换成你要天天担心屁股被肛....对方有无犯罪?? 08/07 17:17
28F:→ maniaque: 这很基本的道理嘛~~~ 08/07 17:17
29F:推 stabat: 楼上请举判决实例 08/07 21:34
30F:→ maniaque: 楼上可以去实作一下 08/07 22:28
31F:推 stabat: 所以你这算教唆煽惑吗? 08/08 00:03
32F:→ bearq258: 台湾的法律、法人是不具备犯罪行为能力 08/08 22:00
33F:→ bearq258: 所以写KMT就没问题,但是写你我他这种就会出事 08/08 22:01
34F:→ Afun2009: 担心就请律师陪同前往。 08/09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