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nest (海邊漂來的鳥巢)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共工程契約何時可引入第三方意見為解釋
時間Sun Jul 17 19:32:54 2016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
這條基本上就是自保條款而以
實務上仍會碰到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有不同見解
廠商提出理據要求協商,機關在協商時無法提出對應理據時逕自中斷協商的情形
雖說法院仍握有契約的最終解釋權
那麼在送到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前還有何種引進第三方意見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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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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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仲裁 07/17 20:13
2F:推 lukehong: 機關大部分不給仲 所以還是跑到申訴會 07/17 20:23
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是
廠商提出要辦調解,機關就一定要進入調解
調解沒有成立的前提下
廠商提出要辦仲裁,機關就一定要進入仲裁
但是這都是案件送進申訴會以後的事情
在這之前沒有其他管道了嗎
還是說反正機關不打算聽取意見也不想談所以乾脆直接推到非談不可的場合?
※ 編輯: gnest (36.224.32.17), 07/17/2016 20:49:27
3F:推 lukehong: 契約都這麼寫了 機關當然不急啊 07/17 22:15
4F:→ saltlake: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 07/18 01:25
5F:→ saltlake: 處理 <- 所以審議會調解和之後的仲裁之前 本來就有機關 07/18 01:26
6F:→ saltlake: 與廠商"協議"討論的過程 並非逕提審議會調解 07/18 01:27
7F:→ saltlake: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 07/18 01:27
8F:→ saltlake: 布之 <- 所以請先找到締約機關發布的"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07/18 01:28
9F:→ nckuming: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委員會 07/18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