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nest (海边漂来的鸟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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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公共工程契约何时可引入第三方意见为解释
时间Sun Jul 17 19:32:54 2016
「契约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以机关解释为准。」
这条基本上就是自保条款而以
实务上仍会碰到机关与厂商对契约有不同见解
厂商提出理据要求协商,机关在协商时无法提出对应理据时迳自中断协商的情形
虽说法院仍握有契约的最终解释权
那麽在送到公共工程委员会之前还有何种引进第三方意见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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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4.32.1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68755177.A.20F.html
1F:→ maniaque: 仲裁 07/17 20:13
2F:推 lukehong: 机关大部分不给仲 所以还是跑到申诉会 07/17 20:23
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是
厂商提出要办调解,机关就一定要进入调解
调解没有成立的前提下
厂商提出要办仲裁,机关就一定要进入仲裁
但是这都是案件送进申诉会以後的事情
在这之前没有其他管道了吗
还是说反正机关不打算听取意见也不想谈所以乾脆直接推到非谈不可的场合?
※ 编辑: gnest (36.224.32.17), 07/17/2016 20:49:27
3F:推 lukehong: 契约都这麽写了 机关当然不急啊 07/17 22:15
4F:→ saltlake: 机关与厂商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 07/18 01:25
5F:→ saltlake: 处理 <- 所以审议会调解和之後的仲裁之前 本来就有机关 07/18 01:26
6F:→ saltlake: 与厂商"协议"讨论的过程 并非迳提审议会调解 07/18 01:27
7F:→ saltlake: 履约争议调解规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发 07/18 01:27
8F:→ saltlake: 布之 <- 所以请先找到缔约机关发布的"履约争议调解规则" 07/18 01:28
9F:→ nckuming: 公共工程履约争议委员会 07/18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