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ana (小虎)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在1樓店門口樑柱上貼海報
時間Fri Jul 8 20:18:36 2016
抱歉文章有點長 因為想把事情說清楚(打得我都累了 辛苦各位了>"<)
我和姐姐約兩年前在新北市一處大廈社區承租了1、2F當補習班
社區共有126戶,大約有9棟是面臨馬路,1樓都是出租當店面使用
因為是到一個新的地區很需要曝光的機會
加上看到其他店家也都有在門口騎樓樑柱上貼"海報"
所以我們決定在門口的兩個柱子上貼上宣傳"海報"
(其實我們一開始也不太確定我們貼的到底是不是招牌,但經電話詢問新北市政府後,
承辦人員說我們貼的東西沒有使用支架,不是屬於招牌或廣告物,只是算是海報,
但法律並沒有明確定義何謂海報,且不受『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範)
當時經透過管理員介紹,當面詢問管委會安全委員
安全委員說可以,只要不要做燈箱就好了(沒有錄音)
所以在2015年2月就在靠近社區門口的那根柱子上的三個面貼了廣告
接著2016年3月 社區總幹事又來找我們
叫我們移除面對大樓入口那面海報(沒有錄音)
我們想說盡量配合社區 所以也同意了
於是2016年4月我們把面向社區入口的那面海報拆掉
拆下來的那張經總幹事同意張貼到另一個柱子上
結果2016年5月中社區召開區分召開所有權人會議
會議中通過騎樓禁止張貼廣告的決議
5月底時我們收到會議記錄
其中寫的說明是『請將住戶大廈的所有柱子還原乾淨,維持住戶品質,
請納入住戶管理規章,今後所有店家均不得使用本社區大廈的柱子』
6月中無預警收到存證信函
我們有約管委會主委見面
表達我們願意付租金
預算大概是1年1萬~1.5萬
請他看看可不可以幫我們居中協調
但最新的結果是今天收到管委會會議記錄說沒有辦法
主委私下說社區中就是有人在針對我們
今天打電話去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科詢問
承辦人員透露有民眾在6月中檢舉我們
他們有發函管委會請管委會處理
但我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
剛來的時候我們都有拜訪街坊鄰居 送蛋糕等等
管理員的方面也請了很多次飲料
平常待人也很客氣 就想說以和為貴、和氣生財
但現在就在考慮要不要打一場官司
不然就好像一直被單方面追著打
現在有幾個問題
1. 不知道是否該主動提起訴訟或等被告時再上法院講清楚?
2. 是否應該用不溯及既往這點?
我們有去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
三位中有一位贊成我們的狀況應該適用不溯及既往
我在網路上查詢到劉孟錦律師寫的一篇文章
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否溯及既往? 文/劉孟錦律師
1.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故除法律明定新法應溯及適用,或該新法規定
原即為法理,於施行前應為同一之解釋外,於新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自不適用新法
或得依該規定而為同一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2.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
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有「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溯及既往」之明文,
所以,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得溯及既往。
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科承辦人員則說什麼決議適用不溯及既往是要由法院認定,
我們是否應該找劉孟錦律師諮詢或委託他?
還是各位有什麼比較推薦的律師是較熟悉這個領域的呢?(台北 新北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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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改成活動式的展架如何???? 07/08 20:32
不太考慮這樣 因為小朋友進進出出易撞到 且也真正佔到騎樓 謝謝回文
2F:→ q622622: 有立案或是消防安檢嗎?沒有的話對方會有更多招數對付你 07/08 20:52
3F:→ q622622: 們... 07/08 20:52
有的 謝謝關心~
4F:→ a9301040: 不真正溯及啊,是對現在以後的狀態,並沒有對過去溯及 07/08 22:13
5F:→ a9301040: 先弄清楚是對過去,還是對未來吧,既然是對未來你引的 07/08 22:14
6F:→ a9301040: 見解都是對過去溯及的 07/08 22:15
抱歉 這段我看不太懂 >"< 但還是謝謝回文喔
我查到有例如本來有養狗 後來社區規約規定不能養狗
但因不能溯及既往 故在規約通過前就有養狗的住戶可以繼續養狗
所以才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7F:推 KKyosuke: 這跟溯及既往沒啥關係啊 你原本就是占用 07/08 22:34
8F:→ KKyosuke: 沒跟你收不當得利的費用已經不錯了 叫你拆掉是除去侵害 07/08 22:34
9F:→ KKyosuke: 願意付租金人家可以不租啊... 07/08 22:35
10F:→ KKyosuke: 你被檢舉然後會被要求處理不就代表原本就是違法嗎... 07/08 22:35
11F:→ KKyosuke: 溯及既往是合法的變成違法才有禁止溯及既往的問題 07/08 22:36
12F:→ KKyosuke: 你本來就是違法 只是以前人家沒有處理你而已 07/08 22:36
因為我看了社區本來的規約 上面沒有提到不能在騎樓的樑柱上貼海報啊......
承辦人員他是說我被檢舉 所以他依作業程序發函請管委會居中協調
但他也沒有說我違法 還是這一切都是我自己想的(?)
可以請KK大指出我犯了哪條法規了嗎
(沒有挑釁的意思 是我真的想弄清楚 自己上網查了很多 愈查愈亂)
而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 有人提出『不能在騎樓禁止張貼廣告』的議案
我只是想說若管委會有依規約,在15天前公布討論議案
(看開會通知並沒有列出討論議案,後來詢問主委,主委表示是有人以臨時動議提出)
那我們就會想列席參加區權會 並在會中表達意見 表達願意用承租的方式
一間店面以一萬計,九間就有九萬,感覺還是會有一些住戶會改變主意吧...
只是感覺現在木已成舟 所以才想看看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維持宣傳海報
※ 編輯: fanana (1.171.104.53), 07/09/2016 01:53:07
13F:噓 depravity: 那是公物不是你的所以你不能用,就這樣而已 = = 07/09 02:54
14F:→ depravity: 法規規範"有權使用者"妳是侵權不合法規可以罰你 07/09 02:56
15F:→ depravity: "所有權人"可以不讓你用 不是你的妳不能用這很基本 07/09 02:57
16F:→ depravity: 很難理解嗎? 07/09 02:57
17F:噓 depravity: 為何你可以這麼理所當然的覺得不是你的東西妳可以用 07/09 03:02
18F:→ depravity: 人家要繼續讓你用? 07/09 03:02
19F:噓 KKyosuke: 隨便都可以用廢棄物清理法來罰你啊 07/09 04:36
20F:→ saltlake: 滿典型的 原波要不要讓大家討論一下 三個律師 贊成者 07/09 08:25
21F:→ saltlake: 立論基礎啥? 未贊成者 立論基礎啥? 真要打官司 原波該不 07/09 08:26
22F:→ saltlake: 會以為 只要提出支持自己意見的律師意見 就可以打贏吧? 07/09 08:26
23F:噓 maniaque: 1.打官司? 輸到脫褲子應該是不難.... 07/09 11:20
24F:→ maniaque: 沒提到不能在騎樓梁柱貼海報,所以可以?? 07/09 11:21
25F:→ maniaque: 那有沒有提到不能在騎樓尿尿 ???? ^_^ 07/09 11:21
26F:→ maniaque: 既非專屬承租範圍,且該規範是 一體適用 07/09 11:22
27F:→ maniaque: 原PO要怎樣主張?? 07/09 11:22
28F:→ maniaque: 分區住戶人家提出來,是要管委會明確禁止 07/09 11:22
29F:→ maniaque: 之前是管委會授意,但不代表管委會不能中止授意 07/09 11:23
30F:→ maniaque: 本案既不涉及信賴保護原則,原PO又要怎主張權益受損? 07/09 11:23
31F:→ maniaque: 個人會傾向建議貴方找替代方案,而不是在這鑽牛角尖 07/09 11:25
32F:→ maniaque: 假若弄到最糟,被掛白布條要求滾出去,不更兩敗俱傷??? 07/09 11:25
33F:→ maniaque: 另外,不要認為有灑米,人家對方就要言聽計從 07/09 11:25
34F:→ maniaque: 至於一樓敝人那時提的,也可改考慮掛懸吊式 07/09 11:27
35F:→ maniaque: 總之,自己多動腦筋吧,動法只會輸兩種,輸裡子或輸面子 07/09 11:28
36F:→ maniaque: 或者是兩種都輸 07/09 11:28
37F:→ maniaque: 最少最少,麻煩先配合一下,讓針對的氣氛慢慢平息 07/09 11:29
38F:→ maniaque: 之後再來慢慢搓慢慢搓..... 07/09 11:29
39F:噓 Beijingman: 廢文無誤啊 07/09 13:02
40F:→ saltlake: 灑米是啥梗? 07/09 19:05
41F:噓 sindyevil: 在合法使用那關就OUT了 沒有辦法主張溯及 07/09 19:06
42F:推 Lailungsheng: 灑米應該是指願意付租金 07/09 19:31
43F:→ maniaque: 不只租金,灑米主要是指 本文 第八段 07/09 19:32
44F:→ saltlake: 原來如此 ^^ 07/09 20:49
45F:→ enterpirse: 騎樓是公共通行用,樑柱也不歸你專用 08/11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