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ana (小虎)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在1楼店门口梁柱上贴海报
时间Fri Jul 8 20:18:36 2016
抱歉文章有点长 因为想把事情说清楚(打得我都累了 辛苦各位了>"<)
我和姐姐约两年前在新北市一处大厦社区承租了1、2F当补习班
社区共有126户,大约有9栋是面临马路,1楼都是出租当店面使用
因为是到一个新的地区很需要曝光的机会
加上看到其他店家也都有在门口骑楼梁柱上贴"海报"
所以我们决定在门口的两个柱子上贴上宣传"海报"
(其实我们一开始也不太确定我们贴的到底是不是招牌,但经电话询问新北市政府後,
承办人员说我们贴的东西没有使用支架,不是属於招牌或广告物,只是算是海报,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何谓海报,且不受『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管理办法』规范)
当时经透过管理员介绍,当面询问管委会安全委员
安全委员说可以,只要不要做灯箱就好了(没有录音)
所以在2015年2月就在靠近社区门口的那根柱子上的三个面贴了广告
接着2016年3月 社区总干事又来找我们
叫我们移除面对大楼入口那面海报(没有录音)
我们想说尽量配合社区 所以也同意了
於是2016年4月我们把面向社区入口的那面海报拆掉
拆下来的那张经总干事同意张贴到另一个柱子上
结果2016年5月中社区召开区分召开所有权人会议
会议中通过骑楼禁止张贴广告的决议
5月底时我们收到会议记录
其中写的说明是『请将住户大厦的所有柱子还原乾净,维持住户品质,
请纳入住户管理规章,今後所有店家均不得使用本社区大厦的柱子』
6月中无预警收到存证信函
我们有约管委会主委见面
表达我们愿意付租金
预算大概是1年1万~1.5万
请他看看可不可以帮我们居中协调
但最新的结果是今天收到管委会会议记录说没有办法
主委私下说社区中就是有人在针对我们
今天打电话去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厦管理科询问
承办人员透露有民众在6月中检举我们
他们有发函管委会请管委会处理
但我们完全不知道这件事
刚来的时候我们都有拜访街坊邻居 送蛋糕等等
管理员的方面也请了很多次饮料
平常待人也很客气 就想说以和为贵、和气生财
但现在就在考虑要不要打一场官司
不然就好像一直被单方面追着打
现在有几个问题
1. 不知道是否该主动提起诉讼或等被告时再上法院讲清楚?
2. 是否应该用不溯及既往这点?
我们有去新北市政府谘询律师
三位中有一位赞成我们的状况应该适用不溯及既往
我在网路上查询到刘孟锦律师写的一篇文章
规约规定及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得否溯及既往? 文/刘孟锦律师
1.不溯及既往,为法律适用之大原则,故除法律明定新法应溯及适用,或该新法规定
原即为法理,於施行前应为同一之解释外,於新法施行前发生之事实,自不适用新法
或得依该规定而为同一之解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
2.实体上有关权利义务效力之规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自其生效时起,
以後所发生之事项,始有其适用,至其生效前所发生之事项,则不适用此法律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号民事裁定)
3.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并未有「规约规定及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得溯及既往」之明文,
所以,规约规定及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自不得溯及既往。
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厦管理科承办人员则说什麽决议适用不溯及既往是要由法院认定,
我们是否应该找刘孟锦律师谘询或委托他?
还是各位有什麽比较推荐的律师是较熟悉这个领域的呢?(台北 新北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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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1.104.5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67980319.A.E11.html
1F:→ maniaque: 改成活动式的展架如何???? 07/08 20:32
不太考虑这样 因为小朋友进进出出易撞到 且也真正占到骑楼 谢谢回文
2F:→ q622622: 有立案或是消防安检吗?没有的话对方会有更多招数对付你 07/08 20:52
3F:→ q622622: 们... 07/08 20:52
有的 谢谢关心~
4F:→ a9301040: 不真正溯及啊,是对现在以後的状态,并没有对过去溯及 07/08 22:13
5F:→ a9301040: 先弄清楚是对过去,还是对未来吧,既然是对未来你引的 07/08 22:14
6F:→ a9301040: 见解都是对过去溯及的 07/08 22:15
抱歉 这段我看不太懂 >"< 但还是谢谢回文喔
我查到有例如本来有养狗 後来社区规约规定不能养狗
但因不能溯及既往 故在规约通过前就有养狗的住户可以继续养狗
所以才想问问大家的意见
7F:推 KKyosuke: 这跟溯及既往没啥关系啊 你原本就是占用 07/08 22:34
8F:→ KKyosuke: 没跟你收不当得利的费用已经不错了 叫你拆掉是除去侵害 07/08 22:34
9F:→ KKyosuke: 愿意付租金人家可以不租啊... 07/08 22:35
10F:→ KKyosuke: 你被检举然後会被要求处理不就代表原本就是违法吗... 07/08 22:35
11F:→ KKyosuke: 溯及既往是合法的变成违法才有禁止溯及既往的问题 07/08 22:36
12F:→ KKyosuke: 你本来就是违法 只是以前人家没有处理你而已 07/08 22:36
因为我看了社区本来的规约 上面没有提到不能在骑楼的梁柱上贴海报啊......
承办人员他是说我被检举 所以他依作业程序发函请管委会居中协调
但他也没有说我违法 还是这一切都是我自己想的(?)
可以请KK大指出我犯了哪条法规了吗
(没有挑衅的意思 是我真的想弄清楚 自己上网查了很多 愈查愈乱)
而在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上 有人提出『不能在骑楼禁止张贴广告』的议案
我只是想说若管委会有依规约,在15天前公布讨论议案
(看开会通知并没有列出讨论议案,後来询问主委,主委表示是有人以临时动议提出)
那我们就会想列席参加区权会 并在会中表达意见 表达愿意用承租的方式
一间店面以一万计,九间就有九万,感觉还是会有一些住户会改变主意吧...
只是感觉现在木已成舟 所以才想看看有没有什麽方式可以维持宣传海报
※ 编辑: fanana (1.171.104.53), 07/09/2016 01:53:07
13F:嘘 depravity: 那是公物不是你的所以你不能用,就这样而已 = = 07/09 02:54
14F:→ depravity: 法规规范"有权使用者"你是侵权不合法规可以罚你 07/09 02:56
15F:→ depravity: "所有权人"可以不让你用 不是你的你不能用这很基本 07/09 02:57
16F:→ depravity: 很难理解吗? 07/09 02:57
17F:嘘 depravity: 为何你可以这麽理所当然的觉得不是你的东西你可以用 07/09 03:02
18F:→ depravity: 人家要继续让你用? 07/09 03:02
19F:嘘 KKyosuke: 随便都可以用废弃物清理法来罚你啊 07/09 04:36
20F:→ saltlake: 满典型的 原波要不要让大家讨论一下 三个律师 赞成者 07/09 08:25
21F:→ saltlake: 立论基础啥? 未赞成者 立论基础啥? 真要打官司 原波该不 07/09 08:26
22F:→ saltlake: 会以为 只要提出支持自己意见的律师意见 就可以打赢吧? 07/09 08:26
23F:嘘 maniaque: 1.打官司? 输到脱裤子应该是不难.... 07/09 11:20
24F:→ maniaque: 没提到不能在骑楼梁柱贴海报,所以可以?? 07/09 11:21
25F:→ maniaque: 那有没有提到不能在骑楼尿尿 ???? ^_^ 07/09 11:21
26F:→ maniaque: 既非专属承租范围,且该规范是 一体适用 07/09 11:22
27F:→ maniaque: 原PO要怎样主张?? 07/09 11:22
28F:→ maniaque: 分区住户人家提出来,是要管委会明确禁止 07/09 11:22
29F:→ maniaque: 之前是管委会授意,但不代表管委会不能中止授意 07/09 11:23
30F:→ maniaque: 本案既不涉及信赖保护原则,原PO又要怎主张权益受损? 07/09 11:23
31F:→ maniaque: 个人会倾向建议贵方找替代方案,而不是在这钻牛角尖 07/09 11:25
32F:→ maniaque: 假若弄到最糟,被挂白布条要求滚出去,不更两败俱伤??? 07/09 11:25
33F:→ maniaque: 另外,不要认为有洒米,人家对方就要言听计从 07/09 11:25
34F:→ maniaque: 至於一楼敝人那时提的,也可改考虑挂悬吊式 07/09 11:27
35F:→ maniaque: 总之,自己多动脑筋吧,动法只会输两种,输里子或输面子 07/09 11:28
36F:→ maniaque: 或者是两种都输 07/09 11:28
37F:→ maniaque: 最少最少,麻烦先配合一下,让针对的气氛慢慢平息 07/09 11:29
38F:→ maniaque: 之後再来慢慢搓慢慢搓..... 07/09 11:29
39F:嘘 Beijingman: 废文无误啊 07/09 13:02
40F:→ saltlake: 洒米是啥梗? 07/09 19:05
41F:嘘 sindyevil: 在合法使用那关就OUT了 没有办法主张溯及 07/09 19:06
42F:推 Lailungsheng: 洒米应该是指愿意付租金 07/09 19:31
43F:→ maniaque: 不只租金,洒米主要是指 本文 第八段 07/09 19:32
44F:→ saltlake: 原来如此 ^^ 07/09 20:49
45F:→ enterpirse: 骑楼是公共通行用,梁柱也不归你专用 08/11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