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197665 (東哥)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應該算是有關物權?
時間Sat Jul 2 23:43:19 2016
甲蓋了一棟違章建築然後賣給乙
(國有地、無任何資料),
買賣合約寫明,如果乙要轉讓,
應優先通知由甲買回。
乙的身分是單身老榮民,無繼承人
如今乙 往生了,此棟房屋應該歸誰所有?
甲方是否有權利買下或得到這房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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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榮民服務處.......07/03 00:10
2F:→ maniaque: 另外,今天不是乙方轉讓,而是以遺產形式存在07/03 00:11
3F:→ maniaque: 這個合約自然就無履行的要件存在07/03 00:11
4F:→ maniaque: 無法定繼承人,不代表無現住人吧07/03 00:12
5F:→ maniaque: 甲方無主張條件,也無權力要現住人搬離07/03 00:12
6F:推 KKyosuke: 無繼承人就回歸國有了啊07/03 00:33
是的,但此屋因為無產權,榮民服務處列管兩年後認定無權管理解除列管,那現在該算誰
的?假設有承租方 丙 居住,乙往生後續住未付租金,此屋的(處分權?)歸誰呢?
※ 編輯: sam197665 (180.176.47.76), 07/03/2016 01:24:51
7F:→ maniaque: 那就是無主物先佔07/03 02:10
8F:→ maniaque: 而國家(國產署)沒有主張所有權,期滿就是他的了....07/03 02:11
9F:→ maniaque: 不過,國產署大概也不想要這建物吧....07/03 02:12
10F:→ maniaque: 因為隨時會被拆掉07/03 02:12
11F:→ maniaque: 基本上,土地及上面的定著物,會被視為同一附屬07/03 02:13
12F:→ maniaque: 亦即若國產署要上法院拆屋還地,房子就會被判拆07/03 02:13
13F:→ maniaque: 所以這房子頂多算是有處分權,沒有實質所有權...07/03 02:14
14F:→ maniaque: 因為沒有經過法定登記程序......07/03 02:14
15F:→ maniaque: 甲方也不要想啦,現階段是丙方最大吧....07/03 02:15
依民法第802條規定,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之標的以動產為限,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不得
因先占而取得。
沒有登記的房屋好像不能算動產,所以好像不適用無主物先占(QQ,如果適用就好了)
另外甲、丙都是我方,所以還在認真想QQ,很感謝mani大,無主物先占是新的論點,很受
用,謝謝
※ 編輯: sam197665 (180.176.47.76), 07/03/2016 11:03:54
16F:推 taoist9999: 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違章建築是不動產。雖然因為 07/03 11:56
17F:→ taoist9999: 無法到地政事務所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沒有所有權 07/03 11:56
18F:→ taoist9999: ,但最高法院有創設「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
事實上處分權,我估狗了,很酷,非民法所明定之權利。
如此一來,訴訟的重點是「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房屋所有權」,那那這樣會適用「無主
物先占」這條嗎?
如果今天有個路人告 丙 竊佔,由於這是刑事罪,屬非告乃論,因無法認定是誰的,能認
定不是丙的,有成罪的論點嗎?
07/03 11:56
19F:→ maniaque: 土地法有啦,無主土地和平佔有後,可以登記所有權
土地法那條也很酷,好像只要和平佔領二十年,加上一些嚴格的條件,不用通知地主,即
刻登記為所有,但是實務上,就我所知沒有人成功過。
07/03 12:54
20F:推 maniaque: 所以現階段頂多和平占有建物,可是無法對抗土地所有權人
07/03 12:56
無法對抗土地所有權人!那如果我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有可能當然使用地上違建物
嗎?(內心覺得不行,但是還是問一下)
※ 編輯: sam197665 (180.176.47.76), 07/03/2016 14:42:00
21F:→ maniaque: 國有土地不會允許你蓋房的.... 07/03 15:36
22F:推 pants27: 1.單身榮民亡故遺產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相關法 07/03 17:40
23F:→ pants27: 院實務,是以榮家或安養中心,榮民服務處為亡故榮民之遺07/03 17:40
24F:→ pants27: 產管理人。2.因違章建築物仍具交易財產價值(即具事實處07/03 17:40
25F:→ pants27: 分權),故仍是亡故榮民遺產。3.亡故榮民生前契約由遺產 07/03 17:40
26F:→ pants27: 管理人概括承受,故若將榮民違章財產出售時,仍應受與甲 07/03 17:40
27F:→ pants27: 優先收買權約束。
感謝P大的論述,這方向對我很有用,mani大說的沒錯,但管理單位放棄列管是基於無權
管理,然而如果我提供事證,便可遊說負責人列管,應不需提訟才對。
07/03 17:40
28F:→ maniaque: 問題是,本案管理單位已經放棄列管,換言之也不會出售07/03 17:49
29F:→ maniaque: 而遺產管理人既然解除列管,自然無權也無執行出售行為 07/03 17:49
30F:→ maniaque: 除非甲去打民事官司或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不准榮民服務處07/03 17:50
31F:→ maniaque: 解除管理權,並應榮民所遺財產做適當處分 07/03 17:51
32F:→ maniaque: 以充實國庫,並且法院判准,否則不會有人去發動處分行為07/03 17:51
P大M大好詳細!那這間房成了三不管,也不適用無主物先占,然而,如果去佔用,又有可
能被告侵占!?這種情況有解答嗎?法律能概括的範圍真的有限
感謝大家的意見,受教了,實務遇到的法律問題,經由討論實在很有趣,但想想也有些無
奈,謝謝大家,大家好人,一生平安。
※ 編輯: sam197665 (180.176.47.76), 07/03/2016 19:33:14
※ 編輯: sam197665 (114.136.186.200), 07/03/2016 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