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197665 (东哥)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应该算是有关物权?
时间Sat Jul 2 23:43:19 2016
甲盖了一栋违章建筑然後卖给乙
(国有地、无任何资料),
买卖合约写明,如果乙要转让,
应优先通知由甲买回。
乙的身分是单身老荣民,无继承人
如今乙 往生了,此栋房屋应该归谁所有?
甲方是否有权利买下或得到这房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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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荣民服务处.......07/03 00:10
2F:→ maniaque: 另外,今天不是乙方转让,而是以遗产形式存在07/03 00:11
3F:→ maniaque: 这个合约自然就无履行的要件存在07/03 00:11
4F:→ maniaque: 无法定继承人,不代表无现住人吧07/03 00:12
5F:→ maniaque: 甲方无主张条件,也无权力要现住人搬离07/03 00:12
6F:推 KKyosuke: 无继承人就回归国有了啊07/03 00:33
是的,但此屋因为无产权,荣民服务处列管两年後认定无权管理解除列管,那现在该算谁
的?假设有承租方 丙 居住,乙往生後续住未付租金,此屋的(处分权?)归谁呢?
※ 编辑: sam197665 (180.176.47.76), 07/03/2016 01:24:51
7F:→ maniaque: 那就是无主物先占07/03 02:10
8F:→ maniaque: 而国家(国产署)没有主张所有权,期满就是他的了....07/03 02:11
9F:→ maniaque: 不过,国产署大概也不想要这建物吧....07/03 02:12
10F:→ maniaque: 因为随时会被拆掉07/03 02:12
11F:→ maniaque: 基本上,土地及上面的定着物,会被视为同一附属07/03 02:13
12F:→ maniaque: 亦即若国产署要上法院拆屋还地,房子就会被判拆07/03 02:13
13F:→ maniaque: 所以这房子顶多算是有处分权,没有实质所有权...07/03 02:14
14F:→ maniaque: 因为没有经过法定登记程序......07/03 02:14
15F:→ maniaque: 甲方也不要想啦,现阶段是丙方最大吧....07/03 02:15
依民法第802条规定,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之标的以动产为限,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不得
因先占而取得。
没有登记的房屋好像不能算动产,所以好像不适用无主物先占(QQ,如果适用就好了)
另外甲、丙都是我方,所以还在认真想QQ,很感谢mani大,无主物先占是新的论点,很受
用,谢谢
※ 编辑: sam197665 (180.176.47.76), 07/03/2016 11:03:54
16F:推 taoist9999: 依民法第66条第1项规定,违章建筑是不动产。虽然因为 07/03 11:56
17F:→ taoist9999: 无法到地政事务所为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而没有所有权 07/03 11:56
18F:→ taoist9999: ,但最高法院有创设「事实上处分权」的概念。
事实上处分权,我估狗了,很酷,非民法所明定之权利。
如此一来,诉讼的重点是「事实上处分权」而非「房屋所有权」,那那这样会适用「无主
物先占」这条吗?
如果今天有个路人告 丙 窃占,由於这是刑事罪,属非告乃论,因无法认定是谁的,能认
定不是丙的,有成罪的论点吗?
07/03 11:56
19F:→ maniaque: 土地法有啦,无主土地和平占有後,可以登记所有权
土地法那条也很酷,好像只要和平占领二十年,加上一些严格的条件,不用通知地主,即
刻登记为所有,但是实务上,就我所知没有人成功过。
07/03 12:54
20F:推 maniaque: 所以现阶段顶多和平占有建物,可是无法对抗土地所有权人
07/03 12:56
无法对抗土地所有权人!那如果我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有可能当然使用地上违建物
吗?(内心觉得不行,但是还是问一下)
※ 编辑: sam197665 (180.176.47.76), 07/03/2016 14:42:00
21F:→ maniaque: 国有土地不会允许你盖房的.... 07/03 15:36
22F:推 pants27: 1.单身荣民亡故遗产适用两岸关系条例第68条第1项及相关法 07/03 17:40
23F:→ pants27: 院实务,是以荣家或安养中心,荣民服务处为亡故荣民之遗07/03 17:40
24F:→ pants27: 产管理人。2.因违章建筑物仍具交易财产价值(即具事实处07/03 17:40
25F:→ pants27: 分权),故仍是亡故荣民遗产。3.亡故荣民生前契约由遗产 07/03 17:40
26F:→ pants27: 管理人概括承受,故若将荣民违章财产出售时,仍应受与甲 07/03 17:40
27F:→ pants27: 优先收买权约束。
感谢P大的论述,这方向对我很有用,mani大说的没错,但管理单位放弃列管是基於无权
管理,然而如果我提供事证,便可游说负责人列管,应不需提讼才对。
07/03 17:40
28F:→ maniaque: 问题是,本案管理单位已经放弃列管,换言之也不会出售07/03 17:49
29F:→ maniaque: 而遗产管理人既然解除列管,自然无权也无执行出售行为 07/03 17:49
30F:→ maniaque: 除非甲去打民事官司或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不准荣民服务处07/03 17:50
31F:→ maniaque: 解除管理权,并应荣民所遗财产做适当处分 07/03 17:51
32F:→ maniaque: 以充实国库,并且法院判准,否则不会有人去发动处分行为07/03 17:51
P大M大好详细!那这间房成了三不管,也不适用无主物先占,然而,如果去占用,又有可
能被告侵占!?这种情况有解答吗?法律能概括的范围真的有限
感谢大家的意见,受教了,实务遇到的法律问题,经由讨论实在很有趣,但想想也有些无
奈,谢谢大家,大家好人,一生平安。
※ 编辑: sam197665 (180.176.47.76), 07/03/2016 19:33:14
※ 编辑: sam197665 (114.136.186.200), 07/03/2016 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