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標題[閒聊] 日本可以,台灣就違憲?
時間Thu Jun 23 19:10:51 2016
首先要說的是日本可以取消殺人案追訴期
而且溯及已經發生的案件
台灣難道溯及舊違憲?難道台灣憲法這麼爛還是大法官不會解釋?
前幾年殺人罪追訴期從20年延長為30年
這是程序上的問題,既然是程序為何無法從新,一並延長為30年?
導致彭婉如命案已經過追訴期
如果程序一律從新,彭婉如命案應該還是可以繼續追訴
抑或是有媒體或是檢察官自己搞不清楚,程序應該要從新?
彭婉如命案,到底過了追溯期了沒?
彭命案(原本的)追訴期到期前,有看到媒體做過報導
但如果程序一律重新,會不會到時候發現其實還沒過追訴期?
另外日本酒駕可以連坐罰乘客
台灣不行是因為會違憲嗎?違反憲法個人責任原則嗎?
那日本為何不會違反是我們憲法太弱嗎?
那可不可以用巧立名目的方式讓酒駕連坐乘客?
就是在立法時,不以連坐的方式處罰酒駕同車乘客
而把法條變成,乘客個人的應注意義務
沒錯,你沒有盡告知察覺的義務,罰你是因為罰你沒盡到個人義務 非連坐處罰
感覺這樣子就可以巧立成行又沒違憲了耶
畢竟我們也是有刑法15,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下略
如果把這條變成乘客的義務如何?
這樣就沒有連坐問題啦,這樣就變成完全是個人的問題,而不是被司機給連坐到
應該可以朝這方面思考去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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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158384991: 去當立委 06/23 19:43
2F:→ maniaque: 不要一直抱日本人大腿好嗎??? 06/23 19:50
3F:→ maniaque: 日本已經宣布重新啟用核電,並且延壽既有核電廠 06/23 19:50
4F:→ maniaque: 至於若要連座乘客? 乘客都喝茫失去判斷力,還要苛責??? 06/23 19:51
5F:→ ultratimes: 刑法19條3項:前二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06/23 19:53
6F:→ ultratimes: 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ry 06/23 19:53
7F:→ justicesword: 又來了,不用太認真。 06/23 19:56
8F:→ Ulster: u大師真是夠了 06/23 21:20
9F:→ q622622: 莫牽拖台灣,那是支那舊政府憲法 06/23 22:35
難道憲法增修條文沒有把該改的都改了嗎?該凍結的條文都凍了
10F:推 iscu: 各國立法精神不同 社會環境不一樣 06/24 00:43
11F:→ iscu: 想要一法適用 請先統一地球 06/24 00:43
12F:噓 jorden2895: 不溯既往原則 06/24 05:12
程序從新,謝謝,追訴期應該是程序問題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5.103), 06/24/2016 09:37:42
13F:噓 tentaikanso: 追訴期是允許國家追訴犯罪本身的時間限制,屬實體法 06/24 10:01
14F:→ tentaikanso: 規定,要從舊從輕... 06/24 10:01
15F:→ q622622: 沒有 06/24 11:18
16F:→ q622622: 蒙藏委員會都還是最近才要凍,更別說福建省政府 06/24 11:19
17F:噓 taoist9999: 這兒是台灣,不是日本。 06/24 12:09
18F:噓 Ulster: 您5月才說是實體問題,轉彎轉得好快啊 06/24 13:20
19F:噓 v3su: XDDDDDDDDD 06/25 07:37
20F:噓 andyhahaha: 被打臉XD. 所以到底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 06/27 03:32
21F:→ malemma: 是實體程序問題 06/27 06:58
22F:→ saltlake: 回教國家可以娶多個老婆 我國就違法 06/27 19:16
23F:→ saltlake: 新加坡可以鞭犯人 我國就不行 各國法與我國差異 多了 06/27 19:16
24F:→ saltlake: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 <-工人才能領導 06/27 19:22
25F:→ saltlake: 我國憲法可沒這種條文 要不要也加上去? 06/27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