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rmei (on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行政院當時提告太陽花的刑事程序上法源是
時間Thu Jun 9 17:55:44 2016
不好意思請教版上專家。
自然人的私人受到刑事侵害(例如自身家宅被侵入)而提告,
這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受害人」的提告權。
可是針對刑法中關於侵入住宅罪這種屬於「個人」法益,
卻又剛好屬於政府機關受侵害的類型(但是傷害、強姦等等,政府機關不可能是
「受害人」),法理上,政府機關有實體法上的權利受侵害,則有程序法上的權利提告
是沒錯。
我只是疑惑:就算以法人來講,程序法上,「各機關」有應訴當事人資格,印象上是在民
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有看過,恰恰就是沒在刑事訴訟法看過(或許我看漏了,所以
向各位請教)。
因此,依法理,刑訴應該在某條「準用」民訴法或行政訴訟法?但一時也沒翻到。
那麼到底行政院提告的「告訴人身份」的程序法上法源是?「自動、當然」解釋刑訴
「受害『人』」得提出告訴」那條?
但我用到了公法對「法人」的判斷。中華民國、各縣市才是法人,中央、地方「機關」
只是「法人的代表」。所以民訴、行政訴訟法才要訂出「機關」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法源。
況且我想到,如果照刑訴「不訂也沒關係,靠『解釋』自動成立」,那麼民訴、行政訴訟
法也不需累贅以文字「明訂」「機關」的「當事人資格」--也靠「解釋」一下不就好了?
這方面一時思考打結,請教各位如題的疑惑,請幫忙釐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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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rmei (223.139.83.104), 06/09/2016 17:57:39
1F:推 KKyosuke: 因為告訴人就不是當事人啊… 06/10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