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rmei (on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行政院当时提告太阳花的刑事程序上法源是
时间Thu Jun 9 17:55:44 2016
不好意思请教版上专家。
自然人的私人受到刑事侵害(例如自身家宅被侵入)而提告,
这在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受害人」的提告权。
可是针对刑法中关於侵入住宅罪这种属於「个人」法益,
却又刚好属於政府机关受侵害的类型(但是伤害、强奸等等,政府机关不可能是
「受害人」),法理上,政府机关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受侵害,则有程序法上的权利提告
是没错。
我只是疑惑:就算以法人来讲,程序法上,「各机关」有应诉当事人资格,印象上是在民
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有看过,恰恰就是没在刑事诉讼法看过(或许我看漏了,所以
向各位请教)。
因此,依法理,刑诉应该在某条「准用」民诉法或行政诉讼法?但一时也没翻到。
那麽到底行政院提告的「告诉人身份」的程序法上法源是?「自动、当然」解释刑诉
「受害『人』」得提出告诉」那条?
但我用到了公法对「法人」的判断。中华民国、各县市才是法人,中央、地方「机关」
只是「法人的代表」。所以民诉、行政诉讼法才要订出「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源。
况且我想到,如果照刑诉「不订也没关系,靠『解释』自动成立」,那麽民诉、行政诉讼
法也不需累赘以文字「明订」「机关」的「当事人资格」--也靠「解释」一下不就好了?
这方面一时思考打结,请教各位如题的疑惑,请帮忙厘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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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ermei (223.139.83.104), 06/09/2016 17:57:39
1F:推 KKyosuke: 因为告诉人就不是当事人啊… 06/10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