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o226 (尼奏開!)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正當防衛必要措施?
時間Wed Jun 8 20:32:24 2016
今天看到學生在台中KTV被棍棒打傷
想說20多人,怎麼會打輸4人呢?
原來是學生們沒反擊,只能任由加害人施暴
為什麼學生不反擊? 忽然想起了,讓人詬病的司法判決
去年的新聞:
2015年10月30日 他一打四、對方1死3傷 防衛過當判10年
林以一打四,不但揮刀將郭殺死,又殺傷3名郭的助陣友人,被依殺人、殺人未遂共4罪
起訴。法官認為,林揮刀是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昨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今年5月,死者郭崧瑋與另三人分乘兩輛車在新北市深坑區發現林哲豪獨自駕車,郭先逼
車讓林停車,下車以裝有辣椒水的噴霧罐朝林噴灑,並出拳毆打林,與郭同行友人一群人
下車助拳,欲將林架上他們的車輛,林混亂中持刀刺中郭的左胸部,將郭刺死。
法官因此認為,林哲豪以寡敵眾,基於防衛行動自由及身體安全,取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
刺向對方,所採的措施屬於正當防衛,不過,林仍可以作勢揮刀,不一定要真正刺殺被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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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
假設今天KTV被打的學生們,其中一人拿起桌上水果刀後,恫嚇四名暴徒:不要再打!請你們
離開,不要對我們施暴,否則,我就攻擊了!
故事講完了,暴徒更憤怒拿起球棒地向前,慘遭該名學生一刀刺死 身亡。
如對方律師主張!死者只是想教訓學生們,並沒有殺人意圖,是否又會變成被告方與檢察官
之間的攻防呢?
法院理由:學生仍可以刺四肢等部位,不一定要真正刺殺被害人。
是否又會以單純的過當防衛,殺人罪減刑,判刑約6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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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o226 (36.234.165.212), 06/08/2016 20:34:52
1F:推 OAzenO: 問題一定要發生 有詳細過程才叫問題 簡單一句刺死不好判斷 06/08 20:39
2F:→ OAzenO: 如果一刀刺死指的是直朝心臟等重要器官 防衛過當很有可能 06/08 20:41
3F:→ OAzenO: 如果是防禦性揮刀而誤刺 防衛過當的機率會下降 06/08 20:43
4F:→ a127: 你可以查有關防衛的判決,基本上都很複雜。 06/08 21:40
5F:推 cchna: 就防衛的必要性來說,刺四肢或刺要害都可行(阻止不法的侵 06/08 21:49
6F:→ cchna: 害),那殺人的行為明顯逾越。不小心刺死對方,也有可能成 06/08 21:49
7F:→ cchna: 立過失殺人,標準是法官的判斷 06/08 21:49
8F:推 KKyosuke: 而且對拳頭的威脅拿刀出來防衛跟對棍棒威脅拿刀出來是 06/08 22:03
9F:→ KKyosuke: 兩回事 06/08 22:03
10F:→ KKyosuke: 刺死一個還把其他三個都刺傷 基本上就已經完全脫離防衛 06/08 22:04
11F:→ KKyosuke: 了 06/08 22:04
12F:→ SPFH120: 深坑這件案子有印象,當初還在某版回過相關文章 06/08 22:48
13F:→ SPFH120: 我有看過判決書,沒記錯的話,當時林男已經打跑對方 06/08 22:49
14F:→ SPFH120: 對方四人準備開車逃跑,三人上車,慌亂之中死者被落下 06/08 22:51
15F:→ SPFH120: 林男還追上去給死者致命一刀 06/08 22:51
16F:→ SPFH120: 現在不法侵害其實已經排除,林男是"追擊"換個角度說 06/08 22:52
17F:→ SPFH120: 已從被害者轉變加害者了,以上是我印象,有錯還請提醒 06/08 22:53
18F:→ SPFH120: 找到了,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85號 06/08 23:03
19F:→ SPFH120: 當時的起訴書,裡面內容可以看到對方已經上車準備逃離了 06/08 23:05
20F:→ SPFH120: 林男還追上去朝死者左胸猛刺,嚴格來說防衛過當都算輕了 06/08 23:06
21F:推 tjtjtj: 以經不具備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情狀怎能算是正當防衛 06/09 00:36
22F:噓 jay111101: 這就是媒體帶風向扭曲判決原意的後果,導致民眾追打和 06/09 03:12
23F:→ jay111101: 反擊不分,你怎麼反而怪法官… 06/09 03:12
24F:→ SPFH120: 這就是媒體的問題,起訴或判決書內容斷章取義,挑一些 06/09 06:53
25F:→ SPFH120: 敏感的字眼當新聞內容,某版鄉民只會看新聞而不會去看 06/09 06:54
26F:→ SPFH120: 判決書,風向很容易偏,久而久之不是恐龍也會變恐龍. 06/09 06:55
27F:噓 tgsh: 噓法棺,在法棺眼中難有不過當的正當防衛 06/09 08:44
28F:→ tgsh: 作勢揮刀不傷了對方是要讓本來只想拳腳教訓一下自己的對方改 06/09 08:44
29F:→ tgsh: 拿刀四砍一讓自己本來只要挨拳變挨刀嗎? 06/09 08:45
30F:→ tgsh: 追擊的部分以現在社會打不贏回去烙狼再來讓你死更慘的習慣, 06/09 08:47
31F:→ tgsh: 說不能追擊根本是鄉愿說詞。你自己想去傷人就要有如果對方更 06/09 08:47
32F:→ tgsh: 強自己得死的覺悟。不然就不要想用暴力解決事情 06/09 08:47
33F:→ tgsh: 簡單來說,自己沒事找事,打輸掛了活該 06/09 08:49
34F:→ tgsh: 除非你一開始就是拿愛的小手、空心塑膠啦啦隊加油棒、PVC充 06/09 08:50
35F:→ tgsh: 氣棒去打人,連拳腳都不用,充分展現你和平地僅限於嚇對方的 06/09 08:51
36F:→ tgsh: 意圖 06/09 08:51
37F:→ depravity: 四對二十 若僅用手不能用刀還擊 反過來再研究 06/09 08:58
38F:→ depravity: 又不是隨便都遇到 葉問 有能力查到老判決的 06/09 09:00
39F:→ depravity: 有位6X年代的散打冠軍在高速公路被攔車 06/09 09:01
40F:→ depravity: 對方棍棒接齊,他一招一個三下後兩桃三傷還是先動手 06/09 09:02
41F:→ depravity: 是判正當防衛,法官認同他不主動掌握時間差,他會倍打 06/09 09:02
42F:→ depravity: 商甚至死亡的說法而且他對每個人都指攻擊一次 06/09 09:03
43F:→ saltlake: 照二樓上 t某的主動出擊講法 是否意味還要把以打倒的 06/09 11:48
44F:→ saltlake: 刑訊一番問出所有親朋的地址 然後去一一殺滅? 06/09 11:48
45F:→ saltlake: 要把武俠小說搬到真實世界是吧? 06/09 11:49
46F:→ depravity: 就算在全世界最寬鬆的德州追上去補刀也是非法的 = = 06/09 13:18
47F:→ SPFH120: 照某T的理論,大概要把九族都殺光了吧 06/09 18:51
48F:→ SPFH120: 這種理論比漢摩拉比法典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還恐怖啊~ 06/09 18:54
49F:推 tgsh: 我明明限於自己去出擊挑釁而找死的,自己要引申到九族去然後 06/09 19:39
50F:→ tgsh: 說恐怖,這種腦補行徑才恐怖吧! 06/09 19:39
51F:→ a127: 其實對於不法遭受反擊的風險有討論過,比如奪刀砍倒在地 06/09 19:46
52F:→ a127: 實務上認為防衛者沒有救助侵害者的義務 06/09 19:46
53F:→ a127: 所以後來侵害者流血致死的結果不能歸責到防衛者身上 06/09 19:46
54F:→ a127: 但是這例子就是被奪刀打輸落荒而逃還被追著砍... 06/09 19:47
55F:→ a127: 只判防衛過當算仁慈了,不然應該都算另行"故意殺人"的犯意 06/09 19:48
56F:→ a127: 而且法院很講求一般人的客觀標準... 06/09 19:50
57F:→ a127: 你說打跑壞人烙跑會烙人回來,以一般人的標準也都是趕快離開 06/09 19:51
58F:→ a127: 應該也不是很多人覺得現在不把壞人殺死,之後會很危險吧? 06/09 19:51
59F:→ SPFH120: 對方會烙人而來,不也是腦補?沒有發生的事情就不該討論 06/09 21:16
60F:→ SPFH120: 進案例啊,對方是很惹小攻擊挑釁是事實沒錯 06/09 21:16
61F:→ SPFH120: 但對方四人很明顯被林男打跑,追擊是個問題,但也罷了 06/09 21:17
62F:→ SPFH120: 追擊又刺人,那也無所謂,追擊刺人又刺心臟,這總有問題 06/09 21:18
63F:→ SPFH120: 了吧,正常人都知道拿刀刺左胸跟頭會造成人的死亡 06/09 21:18
64F:→ SPFH120: 追擊又刺左胸,我上面也說了,僅判防衛過當算合理了 06/09 21:20
65F:→ SPFH120: 真要討論故意殺人都有空間 06/09 21:20
66F:→ SPFH120: 而且殺九族有問題嗎?挑釁被打跑或找人來,你殺完一個 06/09 21:21
67F:→ SPFH120: 他的家人可能也會報仇啊,你不把九族都殺光,總有一個 06/09 21:21
68F:→ SPFH120: 有血緣的會找你報仇啊,這不就是你理論延伸出來的結果 06/09 21:22
69F:→ saltlake: 原來某t還挺仁慈只殺人而非雞犬不留? 不怕忠犬復仇 :p 06/10 00:16
70F:推 eric791112: 其實你去檢索正當防衛會覺得非常難以該當,學校學的與 06/10 15:57
71F:→ eric791112: 實務不同,謹記遇到糾紛時還是先閃吧,若不閃不要打他 06/10 15:57
72F:→ eric791112: 頭或心臟之類的地方 06/10 15:57
73F:→ SPFH120: 學校跟實務當然不同啊,但是就追擊又攻擊他人心臟或頭部 06/10 17:05
74F:→ SPFH120: 等致命部位,我想學說跟實務的認同會一致的,沒甚麼爭議 06/10 17:06
75F:→ depravity: 實務可能會比學術寬鬆 學術判殺人不少老師不會嘴軟 XD 06/10 19:12
76F:→ depravity: (我是指沒有防衛過當)人跑後防衛已經完畢 06/10 19:14
77F:→ depravity: 追殺是另外一行為 06/10 19:14
78F:→ saltlake: 對方逃跑自己就不再有正當防衛 反而是自己追殺的時候 06/10 21:53
79F:→ saltlake: 對方可以有正當防衛 06/10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