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sbo ( Lesbo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幫忙解惑
時間Thu Jun 2 21:42:31 2016
最近在做阿摩題庫,困在這一題,希望有哪位高手能幫忙解答一下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購買A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爲三分之一。
三人就A地之管理,達成如下協議:
「A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設置柵欄、崗哨、車道、停車格等工作物,以經營收費停車場,
甲則按月支付乙、丙二人各五萬元,但爲確保甲在A地之投資收益,A地在十年內,
任何人均不得請求分割」。
五年後,由於甲在A地上經營收費停車場,
收入頗豐厚,乙丙反悔認爲這樣的約定不公平,要求修改,
甲拒絕,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可以以其人數跟應有部分過半爲由,重新設定管理方式,甲必須接受新的安排
(B)乙丙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管理方式
(C)乙丙要變更管理方式,必須得甲的同意,重新訂立協議
(D)乙丙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物來終止與甲的共有關係
答案是C,解答如下
民法 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照以上的說法,為什麼答案不是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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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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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ry1120: 因當事人間已有契約約定~排除820第1項適用~自然不能再 06/02 22:14
2F:→ kery1120: 用第二項規定 06/02 22:15
但是管理顯失公平或是情事變更難以繼續的狀態,
不是得以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嗎?
如果解答是C的話,甲已經不同意乙丙的變更要求,
所以只能遵守合約至11年後方可修改嗎? 謝謝
※ 編輯: Lesbo (175.180.211.121), 06/02/2016 22:25:06
3F:→ taoist9999: 「不同意之共有人」才可向法院申請裁定變更管理方式。 06/02 22:48
4F:→ taoist9999: (第820條第2項),但本件乙丙皆為管理協議之同意共有 06/02 22:49
5F:→ taoist9999: 人,所以B是錯的。 06/02 22:50
6F:→ KKyosuke: 誰叫當初自己要同意(攤 06/02 23:27
7F:→ kery1120: 我想原po是陷入一個思考陷阱,換個角度想,如果停車場 06/02 23:40
8F:→ kery1120: 生意慘澹,甲依照契約還是必須支付乙跟丙各五萬元啊,這 06/02 23:40
9F:→ kery1120: 樣看來,如果甲生意頭腦好,賺得錢多,乙丙有什麼理由主 06/02 23:40
10F:→ kery1120: 張顯失公平呢? 06/02 23:40
11F:推 KKyosuke: 顯失空平是類似甲乙丙合謀把土地給甲免費用然後只有1/4 06/03 00:21
12F:→ KKyosuke: 的丁無力阻止 類似這種情形 06/03 00:21
13F:→ a9301040: 投資有賺有賠,不能說這樣不公平 06/03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