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bformosa (r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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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行政執行法第17條-顯有履行可能,故不履
時間Tue May 31 13:51:38 2016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關於本條款,在義務人欠稅之情形下,向他人借貸用以償還義務人對銀行之有擔保債務(對銀行之欠款非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之普通債權),則義務人向他人之「借款」會不會被認定為有資力卻故意不納稅?
也就是對於義務人「資力」之認定,是否應以其實際財產現況扣除所有負債後仍有餘額,義務人才屬於有資力,此時仍不繳納欠稅,才可該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這樣的理解有誤嗎?是否有任何實務見解可供支持呢?感謝版上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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