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bformosa (r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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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行政执行法第17条-显有履行可能,故不履
时间Tue May 31 13:51:38 2016
行政执行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
关於本条款,在义务人欠税之情形下,向他人借贷用以偿还义务人对银行之有担保债务(对银行之欠款非税捐稽徵法第6条第1项之普通债权),则义务人向他人之「借款」会不会被认定为有资力却故意不纳税?
也就是对於义务人「资力」之认定,是否应以其实际财产现况扣除所有负债後仍有余额,义务人才属於有资力,此时仍不缴纳欠税,才可该当行政执行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这样的理解有误吗?是否有任何实务见解可供支持呢?感谢版上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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