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900144 (zaza)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收到傳票
時間Wed May 25 20:33:42 2016
各位好,今天在家裡收到傳票,由於沒有什麼頭緒,想問幾個問題,謝謝
1.收到傳票是「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但我是住在台北市,為什麼呢
2.本件被傳人為「關係人」,但我真的一點頭緒都沒有做了什麼事,也沒有與人起任何糾
紛,關係人代表的是什麼呢?
3.案號案由寫的是「問」,這個問又代表什麼意義呢
4.應到處所是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偵查大樓由法警室指引至第__偵查庭」,就這些線索來
看,有機會發生什麼事呢?
5.由於真的毫無頭緒,除了明早打電話去詢問以外,我需要找律師協助嗎?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問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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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你不知道,板友也猜不到…這才是oo不公開的落實XD 05/25 20:34
2F:推 scott2009: 刑事訴訟法有所謂關係人這個稱謂的程序嗎? 05/25 21:07
3F:→ yundatw: 刑訴沒有,但實務上常見,還可以節省證人旅費 05/25 21:49
4F:推 scott2009: 以前最屌的是證人轉被告,現在是關係人轉被告 05/25 22:57
5F:→ justicesword: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及法務部91年函,關係人不得以 05/26 17:09
6F:→ justicesword: 傳票傳喚,僅得用通知書。 05/26 17:09
7F:→ justicesword: 啊不過啊不過實務上很多都不管就是了。 05/26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