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niccsie (心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釋字38號
時間Tue May 24 00:02:47 2016
請問釋字38號解釋主旨
法官除法律屬形式違憲可以拒絕適用外
凡是未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布無效的法律
都不可以拒絕適用
而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規章」
(行政機關所制定具有法律性質的命令)
亦不得排斥不用。
請問這段是從釋憲文的哪看出來的
38號解釋寫的好雜不好懂
能否請了解的大大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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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我哪知道是從哪裡出來的,你這段跟釋38說的完全牴觸… 05/24 08:54
2F:→ KKyosuke: 「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 05/24 08:54
3F:→ KKyosuke: 排斥而不用」 05/24 08:54
4F:→ KKyosuke: 這句的意思是如果規章沒牴觸法律或憲法,法官覺得要用也 05/24 08:56
5F:→ KKyosuke: 可以用,不是絕對不能用 05/24 08:56
6F:→ KKyosuke: 而不是你說的「不得排斥而不用」… 05/24 08:56
7F:→ KKyosuke: 閱讀能力要加油,可以的話,認真去修個邏輯課程吧 05/24 08:57
8F:→ justicesword: 樓主,,釋字38不是這個意思。它是說法官審判必須依 05/24 09:24
9F:→ justicesword: 據法律,至於其他不違反法律之規章,可用可不用。 05/24 09:24
10F:推 ultratimes: 那是釋字371好嗎?38這老釋字早就做廢了 05/24 14:25
11F:→ ultratimes: 現在一律使用371 05/24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