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niccsie (心机)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释字38号
时间Tue May 24 00:02:47 2016
请问释字38号解释主旨
法官除法律属形式违宪可以拒绝适用外
凡是未经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宣布无效的法律
都不可以拒绝适用
而与宪法或法律不相抵触的「规章」
(行政机关所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命令)
亦不得排斥不用。
请问这段是从释宪文的哪看出来的
38号解释写的好杂不好懂
能否请了解的大大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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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我哪知道是从哪里出来的,你这段跟释38说的完全抵触… 05/24 08:54
2F:→ KKyosuke: 「并非除法律以外与宪法或法律不相抵触之有效规章均行 05/24 08:54
3F:→ KKyosuke: 排斥而不用」 05/24 08:54
4F:→ KKyosuke: 这句的意思是如果规章没抵触法律或宪法,法官觉得要用也 05/24 08:56
5F:→ KKyosuke: 可以用,不是绝对不能用 05/24 08:56
6F:→ KKyosuke: 而不是你说的「不得排斥而不用」… 05/24 08:56
7F:→ KKyosuke: 阅读能力要加油,可以的话,认真去修个逻辑课程吧 05/24 08:57
8F:→ justicesword: 楼主,,释字38不是这个意思。它是说法官审判必须依 05/24 09:24
9F:→ justicesword: 据法律,至於其他不违反法律之规章,可用可不用。 05/24 09:24
10F:推 ultratimes: 那是释字371好吗?38这老释字早就做废了 05/24 14:25
11F:→ ultratimes: 现在一律使用371 05/24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