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bart (破滅の光)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曾經有無如本文理由公然侮辱無罪的判例
時間Thu May 19 18:52:48 2016
最早想到這個問題是從這類開始:
某A爆料某B貪汙,被某B提告誹謗
最後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是因為某B真的有貪汙
此時某A能否對某B提告誣告?
這個案例我最後有找到,好像是陳致中和邱毅之間的官司
之後,想到幾年前法官認證的髒話:罵人馬英九被判有罪
於是想到:
曾經有無法官對公然侮辱判決無罪,理由竟然是:
某C控告某D公然侮辱,但
某D是陳述事實不屬於侮辱,所以無罪!
(套用鄉民的用語,法官認證某C就是XXX)
XXX的例子:狗娘養的、下三濫、氾賤等等很難聽的字眼
會想到這問題是有延伸原因的:
如果上級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某C可不可以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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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回
先分享一下我找到的判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1106/287576/
舊聞:罵小三「賤人」 法官:實話判元配無罪
※ 編輯: Kbart (140.123.79.129), 05/19/2016 20:05:20
1F:推 KKyosuke: 不是告不成就等於誣告,誣告成立要件很嚴格 05/19 20:38
2F:推 Lailungsheng: 你讓我想到我年輕時很愛玩的文字遊戲,"你爸幹你娘 05/20 06:52
3F:→ Lailungsheng: ”是事實嗎?會不會被告?你想想。 05/20 06:52
4F:→ pajero: 不是誣告,誣告是要造假證據 05/20 06:52
5F:→ alawyer: 陳述事實而不是侮辱的案例?我這裡倒是有陳述事實但仍是 05/20 10:38
6F:→ alawyer: 侮辱的案例。 05/20 10:38
因為自己找到我要的案例了,所以也謝謝大大的分享喔^^
補充一下,我分享的判例,判決法官和這次勒斃賊的事件是同一位法官!!
※ 編輯: Kbart (111.242.254.11), 05/20/2016 13:43:28
7F:→ justicesword: 過失致死很合理 05/20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