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50047 (跑跑迷)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親屬篇問題
時間Tue May 17 12:10:29 2016
※ 引述《harrishu (哈理斯)》之銘言:
: 小弟對於民法親屬篇實在是有點不太了解,尤其牽涉到人的相關法律,想要請教板上的各位
: 問題
: 問題:甲和乙女結婚,丙與丁女結婚並生下子B,丙與乙女婚外情生下A
: 問:
: 1.A和B是否可以結婚?
: 2.甲死,A是否可以繼承?
: 3.丙死,A是否可以繼承?
: 4.丙是否可以認領A?
: 5.丙是否可以收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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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拙見請參照
1.依照民法第983條第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由題目所見,A與B為旁系血親二親等(兄妹/姐弟)亦不適用
983條第二款之但書,不得結婚,結婚效果為民法第988條第二款
無效
2.依照民法1138條之規,A非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可繼承
3.同上題之規定,A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得繼承,A將與B以及丁共分財產
因乙女並未離婚所以乙女無繼承權
4.可以,依1065條可以認領,但A或乙亦可依1066條否認認領
5.不可以,依1073-1第一款之規定直系血親不得認領
以上是個人的解題方法,不知可行否,若有錯誤還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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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heMidnight: 第一題要區分或者假設... 就跟上一篇下面的KK推文說 05/17 12:55
2F:→ TheMidnight: 的那樣,不假設這樣答會有問題 05/17 12:55
3F:推 taoist9999: 寫兩說並陳,挑一個當結論。 05/17 13:31
4F:→ taoist9999: 我個傾向按法律之精神來解此題。 05/17 13:32
5F:推 taoist9999: 形式上及實質上…… 05/17 13:36
6F:→ taoist9999: 實務就照形式上的法律文件能不能佐證來論斷。 05/17 13:37
7F:推 taoist9999: 按禁婚親立法理由係基於優生學及社會倫常,A和B實質上 05/17 13:42
8F:→ taoist9999: 為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按該立法精神,兩人不得結婚。 05/17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