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50047 (跑跑迷)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亲属篇问题
时间Tue May 17 12:10:29 2016
※ 引述《harrishu (哈理斯)》之铭言:
: 小弟对於民法亲属篇实在是有点不太了解,尤其牵涉到人的相关法律,想要请教板上的各位
: 问题
: 问题:甲和乙女结婚,丙与丁女结婚并生下子B,丙与乙女婚外情生下A
: 问:
: 1.A和B是否可以结婚?
: 2.甲死,A是否可以继承?
: 3.丙死,A是否可以继承?
: 4.丙是否可以认领A?
: 5.丙是否可以收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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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拙见请参照
1.依照民法第983条第二款,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
由题目所见,A与B为旁系血亲二亲等(兄妹/姐弟)亦不适用
983条第二款之但书,不得结婚,结婚效果为民法第988条第二款
无效
2.依照民法1138条之规,A非为甲之直系血亲卑亲属不可继承
3.同上题之规定,A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得继承,A将与B以及丁共分财产
因乙女并未离婚所以乙女无继承权
4.可以,依1065条可以认领,但A或乙亦可依1066条否认认领
5.不可以,依1073-1第一款之规定直系血亲不得认领
以上是个人的解题方法,不知可行否,若有错误还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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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heMidnight: 第一题要区分或者假设... 就跟上一篇下面的KK推文说 05/17 12:55
2F:→ TheMidnight: 的那样,不假设这样答会有问题 05/17 12:55
3F:推 taoist9999: 写两说并陈,挑一个当结论。 05/17 13:31
4F:→ taoist9999: 我个倾向按法律之精神来解此题。 05/17 13:32
5F:推 taoist9999: 形式上及实质上…… 05/17 13:36
6F:→ taoist9999: 实务就照形式上的法律文件能不能佐证来论断。 05/17 13:37
7F:推 taoist9999: 按禁婚亲立法理由系基於优生学及社会伦常,A和B实质上 05/17 13:42
8F:→ taoist9999: 为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按该立法精神,两人不得结婚。 05/17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