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標題[閒聊] 有沒有沒必要存在的刑法法條?
時間Wed May 11 23:28:07 2016
沒必要存在是因為觸及該條時,必定會觸及別條
而且別條的罪名還更重
例如刑法171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犯這條幾乎會同時觸犯刑法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犯刑法171時,除非公務員還沒製作文書就已經被識破
不然等於直接也觸犯214了不是嗎?
為何還要訂171?直接訂214的未遂就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62.5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62980491.A.D41.html
1F:推 dec16: 閣下覺得舉例的兩條構成要件一樣?? 05/11 23:46
2F:→ v3su: 樓上別認真,搜尋他以往po文就知分曉 05/11 23:50
3F:→ v3su: 基本上,我早已經認為海嘯的法學比他強太多 05/11 23:52
4F:→ v3su: 一個連即遂、未遂到現在還搞不懂的(請搜尋他的以往文即可 05/11 23:54
5F:→ v3su: 知道未遂跟即遂他多久前就不懂到現在),海嘯至少還懂這區 05/11 23:54
6F:→ v3su: 塊,至少有辦法搬出法條來罵板務………強太多了 05/11 23:54
7F:→ alawyer: 海嘯是名人嗎? 05/12 10:11
8F:→ v3su: 海嘯在這很有名哦 XDDDDDD 05/12 10:12
9F:→ ultratimes: 171和214構成要件不同,但171觸犯時必定觸及214無誤啊 05/12 10:32
10F:噓 Ulster: 建議您先查過判決 05/12 10:55
11F:噓 depravity: a大 海嘯 就是那個"本法律團隊" XD 05/12 12:51
12F:噓 sy711: .... 05/12 13:25
13F:噓 sy711: 海嘯在即未遂,常識比你瞭與懂,你的發文只突顯不適宜自行閱 05/12 13:31
14F:→ sy711: 讀 05/12 13:31
15F:噓 depravity: 214公務員有查證義務不會觸犯觸犯217必不觸犯214妳弄反 05/12 16:03
16F:→ v3su: 只能噓 05/15 22:12
17F:噓 v3su: 補噓 05/15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