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NF2007 (1.3$ O.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土地被竊佔的時效從何時起算?
時間Sat May 7 15:45:57 2016
如題 家裡是三合院 本來想說要打掉自蓋透天
所以請人來鑑界要分割 但是 有四人有產權
結果鑑界後發現我家後面被竊佔了 I__I 後面人家也是三合院
__
我家是底線那邊 後面被佔了I~I 一整個長度 寬大概快一坪
差不多1x坪吧 變成如果分割的話 我家只剩17坪地坪可建
變成4等份裡面最少的... 最後就沒分割了~
據我爸所說 那是我阿公時代 阿公出遠門的時候 對方越線偷蓋的
所以回來就已經蓋好 當時也不能怎樣 對方也比較有錢
至此想請問一下 有辦法討回來嗎? 會不會經過太久 時效方面 對方取得抗辯權?
又或者時效發生點 知有損害起 是在鑑界後開始計算還是分割後始得計算?
被吃掉的只能算我們家這份的 或者4個持由人共同分擔?
因為家父頭腦太呆板了 只想人情義理 上次說走法院
他居然回答 他清清白白的人 不可能去跟人家上法院
這什麼跟什麼...
所以想問問一下 板上專家們 該如何處理呢? 怕時效性問題討不回來了~
另外被吃的土地 有可能跟對方以地換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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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清清白白的人不敢上法院?我還以為作奸犯科,或者通緝 05/07 16:16
2F:→ a9301040: 犯才不敢上法院 05/07 16:16
3F:→ STNF2007: 所以家父的觀念實在是... 唉 05/07 17:51
4F:推 chachabon: 申請不同年份的航照圖。就能知道大概的年代何時蓋的 05/07 18:10
5F:推 taoist9999: 一、刑事: 05/07 18:50
6F:→ taoist9999: (一)竊佔罪為狀態犯說: 05/07 18:50
7F:→ taoist9999: 1.實務見解認為竊佔罪是狀態犯:自竊佔行 05/07 18:50
8F:→ taoist9999: 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 05/07 18:50
9F:→ taoist9999: ,而非行為之繼續(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311 05/07 18:50
10F:→ taoist9999: 8號參照。) 05/07 18:50
11F:→ taoist9999: 2.狀態犯之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05/07 18:50
12F:→ taoist9999: ,因此本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 05/07 18:50
13F:→ taoist9999: 3.本件縱為偵查,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 05/07 18:50
14F:→ taoist9999: 52條第2款為不起訴處分;即使起訴之後,法官應依刑事 05/07 18:50
15F:→ taoist9999: 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為免訴判決。 05/07 18:50
16F:→ taoist9999: (二)竊佔罪為繼續犯說: 05/07 18:50
17F:→ taoist9999: 1.惟有學者認為竊佔罪是繼續犯:如認為竊 05/07 18:50
18F:→ taoist9999: 佔罪係屬繼續犯,則竊佔者在未將不動產返還被害人以 05/07 18:50
19F:→ taoist9999: 前,尚難認為犯罪行為終了,亦難認為犯罪完成既遂。 05/07 18:50
20F:→ taoist9999: 2.如依此說,本件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 05/07 18:50
21F:→ taoist9999: 3.但此說實務不採。 05/07 18:50
22F:→ taoist9999: 05/07 18:50
23F:→ taoist9999: 二、民事: 05/07 18:50
24F:→ taoist9999: (一)「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 05/07 18:50
25F:→ taoist9999: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 05/07 18:50
26F:→ taoist9999: 字第107號解釋參照) 05/07 18:50
27F:→ taoist9999: (二)「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05/07 18:50
28F:→ taoist9999: 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 05/07 18:50
29F:→ taoist9999: 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司 05/07 18:50
30F:→ taoist9999: 法院釋字第164號解釋參照) 05/07 18:50
31F:→ taoist9999: (三)因此本件並不適用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規 05/07 18:50
32F:→ taoist9999: 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前段之 05/07 18:50
33F:→ taoist9999: 規定,請求竊佔者拆屋還地。 05/07 18:50
34F:→ alawyer: 找律師。 05/07 22:07
35F:→ STNF2007: 謝謝各位 05/08 01:13
36F:推 syrmaticus: 釋字107.164號解釋,實質等同永遠可行使民767;若未登 05/11 21:46
37F:→ syrmaticus: 記,可能依民770時效取得 05/11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