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28519 (空白也好)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無端受牽連民事聲請狀-返還提存物
時間Fri May 6 22:44:29 2016
近日家母收到一份民事聲請狀,但我媽沒有債務問題或與人有官司訴訟
像是身份被盜用,害家母心神不寧,母親節前系收到這個讓人很生氣
請問版眾,收到這個我需要做什麼處理嗎?謝謝大家。
------------------以下是聲請狀的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函
受文者:相對人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曜民康105年度司聲字第4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彰化商業銀行份有限石105年4月15日民事聲請狀
一份,並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逾期視為無意見,
請查照。
說明:本院受理105年度司聲字第44號返還提存物等事件對上開
主旨所示之事項有查明之必要。
第二頁內容
民事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中市自由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林欣瑩 住:台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段○○號0樓
電話:(00)2397-0000 分機:1777
相對人:黃○○
為聲請裁定准予發還提存物事:
聲請裁定之事項
聲請人於 鈞院103年之存字第229號乙案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票,登錄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准予反還。
事實及理由
一、查請求返還擔保金為非訟事件,其管轄權之有無,以聲請時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27條參照),本件假處分聲請係向 鈞院為之,故 鈞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前蒙 鈞院以103年度全字第20號
民事裁定(證一),准予聲請人以現金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貳拾陸元或同面額
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中央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為相對人
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黃○○所有於上開民事裁定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假
處分,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存字第229號提存書(證二),提存上述公債後聲
請執行在案。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符合「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返還其提存物。查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強
制執行在案,且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時,相對黃○○所有於上開民事裁定附
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登記予他人(證三),故並未就相對人黃○○之
不動產為假處分查封登記,相對人並未因假處分受損害,亦無損害發生。為
此檢附相關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聲請貴院裁定准予返
還該擔保金。
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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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ry1120: 可以去閱卷,應該是你母親名下的土地有糾紛 05/06 22:50
2F:→ kis28519: 去閱卷我要帶什麼證件去嗎? 05/06 23:01
3F:推 maniaque: 應該不太可能沒有前面的假處分文件吧..... 05/06 23:01
4F:→ maniaque: 應該不是名下土地有糾紛,而是有債務存在 05/06 23:02
5F:→ maniaque: 照上面的情況,銀行在103年對所擁有的債權,對債務人的 05/06 23:03
6F:→ maniaque: 名下不動產,以提供擔保方式要先假處分執行 05/06 23:03
7F:→ maniaque: 但後來因為可能還債了,銀行(債權人),撤銷假處分 05/06 23:03
8F:→ maniaque: 的強制執行程序(或許因查到土地已經過戶給第三人) 05/06 23:04
9F:→ maniaque: 但提擔保的擔保物(三十萬的公債),還在法院 05/06 23:05
10F:→ maniaque: 因此在105年聲請法院發還 05/06 23:05
11F:→ maniaque: 所以,有可能是催繳程序走了一半,令堂錢就還掉了 05/06 23:05
12F:→ kis28519: 感謝,星期一法院調卷找答案 05/07 04:27
13F:→ ixixet: 閱卷,光看這個,只能猜測 05/07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