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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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數殺人未遂及殺人既遂?
時間Wed Apr 27 19:07:17 2016
請看一下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連續犯)刪除之立法理由第四點,其實是有提到
竊盜及吸毒等習慣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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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連續犯)刪除之立法理由: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第 56 條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按連續犯在本質上究為一罪或數罪,學說上迭有爭議,一般均認為連續犯在本質
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故本法承
認連續犯之概念,並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本法規定連續犯以來,實務
上之見解對於本條「同一罪名」之認定過寬,所謂「概括犯意」,經常可連綿數
年之久,且在採證上多趨於寬鬆,每每在起訴之後,最後事實審判決之前,對繼
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
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
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三、從立法例而言,連續犯係大陸法系之產物,英美刑法並不承認連續犯之概念,德
國刑法自一八七一年以後、日本自昭和二十二年 (民國三十六年) 以後,均將連
續犯之規定予以刪除,其餘大陸法系國家如瑞士、奧地利、法國等均無連續犯之
明文,惟在實務上則視具體情形,或認係一罪,或認係數罪併罰。故有必要參考
上開外國立法例,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四、
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
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
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
「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
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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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36.230.14.185), 04/27/2016 19:07:54
1F:推 ultratimes: 吸毒的犯罪就更有趣了,買毒和吸毒要分開來計罪嗎? 04/27 20:57
2F:→ ultratimes: 還有吸一次一罰的話,假設有毒品200公克,假如每次吸 04/27 20:57
3F:→ ultratimes: 10克,總共吸食20次,和每次吸40克,總共吸食5次 04/27 20:58
4F:→ ultratimes: 結果前面的罪卻比較重,超奇怪的 04/27 20:58
5F:推 y11971alex: 鴉片罪好像類似狀態犯的意思 04/28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