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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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数杀人未遂及杀人既遂?
时间Wed Apr 27 19:07:17 2016
请看一下中华民国刑法第56条(连续犯)删除之立法理由第四点,其实是有提到
窃盗及吸毒等习惯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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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第56条(连续犯)删除之立法理由:
民国 94 年 02 月 02 日 第 56 条 立法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按连续犯在本质上究为一罪或数罪,学说上迭有争议,一般均认为连续犯在本质
上应属数罪,仅系基於诉讼经济或责任吸收原则之考量,而论以一罪,故本法承
认连续犯之概念,并规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本法规定连续犯以来,实务
上之见解对於本条「同一罪名」之认定过宽,所谓「概括犯意」,经常可连绵数
年之久,且在采证上多趋於宽松,每每在起诉之後,最後事实审判决之前,对继
续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适用连续犯之规定论处,不无鼓励犯罪之嫌,亦使国家
刑罚权之行使发生不合理之现象。因此,基於连续犯原为数罪之本质及刑罚公平
原则之考量,其修正既难以周延,爰删除本条有关连续犯之规定。
三、从立法例而言,连续犯系大陆法系之产物,英美刑法并不承认连续犯之概念,德
国刑法自一八七一年以後、日本自昭和二十二年 (民国三十六年) 以後,均将连
续犯之规定予以删除,其余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奥地利、法国等均无连续犯之
明文,惟在实务上则视具体情形,或认系一罪,或认系数罪并罚。故有必要参考
上开外国立法例,删除有关连续犯之规定。
四、
至连续犯之规定废除後,对於部分习惯犯,例如窃盗、吸毒等犯罪,是否会因适
用数罪并罚而使刑罚过重产生不合理之现象一节,在实务运用上应可参考德、日
等国之经验,委由学界及实务以补充解释之方式,发展接续犯之概念,对於合乎
「接续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认为构成单一之犯罪,以限缩数罪并罚之
范围,用以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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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aoist9999 (36.230.14.185), 04/27/2016 19:07:54
1F:推 ultratimes: 吸毒的犯罪就更有趣了,买毒和吸毒要分开来计罪吗? 04/27 20:57
2F:→ ultratimes: 还有吸一次一罚的话,假设有毒品200公克,假如每次吸 04/27 20:57
3F:→ ultratimes: 10克,总共吸食20次,和每次吸40克,总共吸食5次 04/27 20:58
4F:→ ultratimes: 结果前面的罪却比较重,超奇怪的 04/27 20:58
5F:推 y11971alex: 鸦片罪好像类似状态犯的意思 04/28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