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11971alex (Indigo)
看板LAW
標題[討論] 憲法本文自治規定
時間Wed Apr 27 10:10:53 2016
最近在讀憲法本文,發現省自治跟縣自治有點不同:
一、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縣自治法為何不用?
二、省自治法發生障礙,由五院院長組織委員會,司法院院長主席,但縣自治法
沒有相應的規定,為何?
又規定:縣實施縣自治。卻不規定省實施省自治?
這跟國父說縣是自治單位、省為中央派出機關有關嗎?但是又規定省長民選,省
議員民選,省又有專屬權,難道可以不實施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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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ltlake: 也許縣的數目太多 請查清當年中國多少縣 04/27 14:03
2F:推 KKyosuke: 1. 分層負責 04/27 14:11
3F:→ y11971alex: 共2045個縣。 04/27 15:48
4F:→ justicesword: 因為當初一個上面沒人,一個上面有人。 04/27 16:25
5F:→ justicesword: 是說省也虛級化掉了,沒有自不自治了。 04/27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