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demleeobh (無)
看板LAW
標題[問題]八仙塵爆案的競合問題
時間Wed Apr 27 08:41:03 2016
請問
新聞報道呂忠吉依刑法276條第二項判處4年10個月
害死15人上百人受傷,依行為數理論來看分別侵害
不同法益持有者的專屬性法益,應為數行為且又判
決前為之,為行為複數必形式數罪;至於是否實質
一罪或數罪,由於侵害是個人專屬性法益,即是侵
害不同法益,當為實質數罪。如此便是行為複數下
的實質數罪為真正競合採數罪併罰。
為什麼會判4年10月看似實質一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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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Ulster: 刑法第51條 04/27 09:09
2F:→ a9301040: 你確定是數行為? 04/27 09:14
3F:→ tdemleeobh: 應是自然意義一行為不是自然行為單,所以沒有因侵害不 04/27 10:16
4F:→ tdemleeobh: 同法益持有者的專屬性法益而為數行為,僅一行為。後面 04/27 10:18
5F:→ tdemleeobh: 則是侵害不同法益為形式數罪,照體系走是行為單數、形 04/27 10:20
6F:→ tdemleeobh: 式數罪當中的實質數罪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04/27 10:22
7F:→ tdemleeobh: 我看成自然行為單數接續犯所以才會變成數行為,實際上 04/27 10:25
8F:→ tdemleeobh: 僅是一個行為決意驅動的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應該是這樣 04/27 10:26
9F:→ a9301040: 而且要注意「過失犯」 04/27 11:26
10F:推 scott2009: 五年判四年十個月不重嗎? 04/27 11:27
11F:→ a9301040: 這個跟故意推數人下海的經典案例論理上完全不一樣 04/27 11:27
12F:→ a9301040: 看原PO的論理,應該是認為故意、接續的上開案例 04/27 11:28
13F:→ tdemleeobh: 過失所以還依第12條第二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減輕後 04/27 11:34
14F:→ tdemleeobh: 還達到4年10個月 04/27 11:35
15F:→ tdemleeobh: 搞錯原本276法定刑就是針對過失犯 04/27 11:38
16F:→ tdemleeobh: 慘把12條和25條第二項混在一起 04/27 11:42
17F:→ Ulster: 欸所以是原PO自己說是數罪,我還以為是判決說的... 04/27 12:04
18F:→ tdemleeobh: sorry 害你誤會了 04/27 12:15
19F:推 taoist9999: 就自然意義的一行為,經典案例就是行為人向人群丟擲 04/27 15:58
20F:→ taoist9999: 手榴彈,造成五死二重傷,一行為觸犯五個殺人罪及兩 04/27 15:58
21F:→ taoist9999: 個重傷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04/27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