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y420 (貓學步)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244條 詐害債權
時間Sat Apr 23 12:02:11 2016
民法244條規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課本整理出來
無償行為的要件:
1. 有效法律行為
2. 需限於無資力
3. 不能有第三項的情形
所以如果是身分行為,結婚、拋棄繼承等,即使有效、且因此陷於無資力,也不能撤銷
關於"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這部分,課本舉例說: 甲向乙買一筆土地
,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乙將該筆土地贈與丙,如乙未因而陷於無資力,其財產尚足以
賠償對甲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時,甲不得撤銷乙丙之贈與行為。
請問課本為什麼這邊會提到無資力的問題呢?因為就法條的意思來解,不論有沒有因此
陷於無資力,應該都不能撤銷。
感謝各位前輩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121.10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61384133.A.A30.html
1F:推 lokazdszone: 我想你應該是認為那段話看起來是因為有資力所以不能 04/23 23:17
2F:→ lokazdszone: 撤銷,好像無資力就能撤銷一樣,但是他是給付特定物 04/23 23:17
3F:→ lokazdszone: 啊,不是依照三項不適用前兩項嗎?你想的沒錯,所以 04/23 23:17
4F:→ lokazdszone: 相信自己的判斷,盡信書,不如無書 04/23 23:17
5F:→ gary420: 了解,我是想看看前輩們有沒有其他實務上的資料 04/24 15:27
6F:→ gary420: 或是大法官解釋 04/24 15:27
7F:推 ricewin: 撤銷詐害債權的目的是要保障所有債權人,不是特定物債權 04/25 21:12
8F:→ ricewin: 人 04/25 21:12
9F:推 ricewin: 如果僅是特定物債權人,因為民法不禁止一物二賣(贈與), 04/25 21:18
10F:→ ricewin: 所以縱使乙將房子送給丙,在乙的財產仍足以cover損害賠償 04/25 21:18
11F:→ ricewin: 時不得撤銷。但如果乙的財產只有那棟房子,他送出去了, 04/25 21:18
12F:→ ricewin: 陷於無資力,此時損害賠償沒著落,甲始得撤銷。 04/25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