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y420 (猫学步)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244条 诈害债权
时间Sat Apr 23 12:02:11 2016
民法244条规定: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於行为时明知有损害於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於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课本整理出来
无偿行为的要件:
1. 有效法律行为
2. 需限於无资力
3. 不能有第三项的情形
所以如果是身分行为,结婚、抛弃继承等,即使有效、且因此陷於无资力,也不能撤销
关於"仅有害於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这部分,课本举例说: 甲向乙买一笔土地
,尚未办理移转登记,乙将该笔土地赠与丙,如乙未因而陷於无资力,其财产尚足以
赔偿对甲债务不履行之损害时,甲不得撤销乙丙之赠与行为。
请问课本为什麽这边会提到无资力的问题呢?因为就法条的意思来解,不论有没有因此
陷於无资力,应该都不能撤销。
感谢各位前辈指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3.121.10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61384133.A.A30.html
1F:推 lokazdszone: 我想你应该是认为那段话看起来是因为有资力所以不能 04/23 23:17
2F:→ lokazdszone: 撤销,好像无资力就能撤销一样,但是他是给付特定物 04/23 23:17
3F:→ lokazdszone: 啊,不是依照三项不适用前两项吗?你想的没错,所以 04/23 23:17
4F:→ lokazdszone: 相信自己的判断,尽信书,不如无书 04/23 23:17
5F:→ gary420: 了解,我是想看看前辈们有没有其他实务上的资料 04/24 15:27
6F:→ gary420: 或是大法官解释 04/24 15:27
7F:推 ricewin: 撤销诈害债权的目的是要保障所有债权人,不是特定物债权 04/25 21:12
8F:→ ricewin: 人 04/25 21:12
9F:推 ricewin: 如果仅是特定物债权人,因为民法不禁止一物二卖(赠与), 04/25 21:18
10F:→ ricewin: 所以纵使乙将房子送给丙,在乙的财产仍足以cover损害赔偿 04/25 21:18
11F:→ ricewin: 时不得撤销。但如果乙的财产只有那栋房子,他送出去了, 04/25 21:18
12F:→ ricewin: 陷於无资力,此时损害赔偿没着落,甲始得撤销。 04/25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