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zdzxx (123456789)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民法八十八條與一百十四條
時間Sun Apr 17 16:31:04 2016
最近在做報告 是關於網路購物標錯價格
被告(網路銀行)以民法八十八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以及民法一百一十四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這兩段法律條文能用比較白話或是舉例的方式給我聽嗎?
本魯真的的看不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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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zdzxx (111.249.79.215), 04/17/2016 16:32:14
1F:→ tentaikanso: 做功課的話,還是講一下自己的理解,網友也比較好討 04/17 18:23
2F:→ tentaikanso: 論。至少說說對網路銀行如此主張的看法吧.. 04/17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