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zdzxx (123456789)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民法八十八条与一百十四条
时间Sun Apr 17 16:31:04 2016
最近在做报告 是关於网路购物标错价格
被告(网路银行)以民法八十八条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
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
内容之错误。
以及民法一百一十四条
法律行为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
当事人知其得撤销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为撤销时,准用前条之规定。
这两段法律条文能用比较白话或是举例的方式给我听吗?
本鲁真的的看不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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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49.7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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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zdzxx (111.249.79.215), 04/17/2016 16:32:14
1F:→ tentaikanso: 做功课的话,还是讲一下自己的理解,网友也比较好讨 04/17 18:23
2F:→ tentaikanso: 论。至少说说对网路银行如此主张的看法吧.. 04/17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