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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3-BhU5 ] 作者: ChaiMan (翟萳)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手機被搶 犯嫌只想認詐騙怎麼辦? 時間: Fri Apr 15 02:35:11 2016 手機在去年11月底被搶 當時約面交 還以為比匯款的安全 至少不用怕碰到三角詐騙 結果還是出了事情 手機直接在離派出所100公尺的7-11被開車搶走 以下是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230/764135/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229/621317.htm?feature=rapaq&tab_id=119 http://news.tnn.tw/news.html?c=2&id=100567 原來犯人他竟然還是強制性交的通緝犯... 那天他還一直叫我坐上汽車後座 說這樣比較方便檢查手機 我覺得怪怪的才說:讓他在車窗邊檢查 途中他一直叫我上車 後來以前同學到了 他才沒繼續要求 (本來面交完要跟高中同學們一起宵夜 所以請他來帶我) 之後發生的就像新聞上說的一樣 他把我手上的手機搶走並示意同夥踩油門離開 我同學追了上去 抓住車窗被拖了約5公尺才被甩開 後來就去報案了... 約一個月後他們就落網了 也上了新聞 前幾天開偵查庭 那兩個犯人也在場 他擺明了就跟檢察官說:他只認詐欺 不認搶劫 他是用詐術 沒用搶的 然後同夥也說:他付3000元叫我開車 其他的我都不知道 不清楚 不懂 (你放屁~ 新聞裡明明就說到你們是國中同學) 檢察官:當時的狀況是什麼 請你敘述一下 我:被告坐在車上的副駕駛座,我拿著手機給他檢查,手沒有離開手機! 然後被告就把手機搶走,示意同夥踩油門閃人, 我高中同學追上去後拉住車窗被拖行幾公尺後被甩開 犯人:我沒有用搶的,她手機已經拿給我了,我只有用詐術騙她 不信的話檢察官你可以調監視器阿~ 不信的話檢察官你可以調監視器阿~ 不信的話檢察官你可以調監視器阿~~~~~~ 我整個快氣死 說不出話 題外話 到後來要結束時,我舉手跟檢察官補充 我:我只聽過銀樓搶案 那些搶匪也是用詐術讓店員把昂貴珠寶放在桌上 然後再趁隙搶走 難道這個算是銀樓詐欺案嗎? 檢察官就叫書記官在補充一段話 因為是用耳語講 我沒聽到 等到印出來才看到文末 只加了:我認為這是搶劫 我又舉手說:請問可以把我說的例子也打進去嗎? 我認為這個有參考價值 檢察官說:小姐,這個要怎麼判,也不是你決定的阿,到後來也是法官說的算。 我:是的,要判什麼是由法官決定, 可是我應該也有權力要求 書記官以事實記錄我說過的話吧? 後來跟檢察官爭論了一段時間 我堅持不簽名 時間也接近6點了 檢察官才同意我把那段話加進去 趕上詐騙熱潮 所以想來問一下 原來詐欺刑期低到 大家都知道要認詐欺不認搶劫阿? 還有想請問神通廣大的鄉民 下次開庭我開怎麼說? 錢是應該拿不回來 但是我想讓他關久一點 有辦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235.6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60658923.A.785.html
1F:→ PeterJackson: 搶劫罪變很重 當然不認 04/15 02:36
2F:推 snowrain: 送去中國 04/15 02:36
3F:推 vivayet: 檢察官問題也很大的感覺 04/15 02:37
4F:推 jok4030: 中國等你 04/15 02:37
5F:→ PeterJackson: 聲請羈押 兩天後什麼都招了 04/15 02:37
6F:→ snowrain: 台灣的法官挺廢死 親綠 又愛錢 你想要討公道 $$$$$$$$$ 04/15 02:37
7F:推 rescueme: 檢察官都這樣比較省事,不意外。你要堅持你沒有交付手機 04/15 02:37
8F:→ rescueme: 你要堅持要不是對方施以腕力,你的手機始終沒有離開你手 04/15 02:38
9F:推 poeoe: ..就請照實說就好 加不加那個案例對法官或檢察官來說沒什 04/15 02:42
10F:→ poeoe: 太大意義 他們應該也只是就目前事實處理 04/15 02:43
11F:推 seeback: 要求坐汽車後座檢查手機的請求有加進去嗎?似乎可以告意 04/15 02:45
12F:→ seeback: 圖綁架 04/15 02:46
監視器是超商的 只有照到行搶過程 沒有聲音 所以沒有特別強調這項...
13F:推 kinghtt: 搶奪罪最少關半年,兩個人適用加強強奪罪至少一年起跳 04/15 02:47
14F:→ kinghtt: 詐欺有機會易科罰金,當然挑刑責低的認 04/15 02:48
15F:噓 Googletime: 告訴人的法律見解本來就無甚意義 04/15 02:49
16F:→ Googletime: 另外 如果你從來都沒放棄持有 那他不可能變詐欺 04/15 02:50
17F:→ Googletime: 最多搶奪變竊盜 04/15 02:50
抱歉@_@ 我不知道 我只是想說要主張我的權力 其實檢察官在跟我爭論的時間 書記應該早就可以打好印好了...
18F:→ PeterJackson: 你那個案子的見解是對的,不過現在是事實的認定問題 04/15 02:51
※ 編輯: ChaiMan (61.228.235.66), 04/15/2016 02:55:19
19F:→ oklagg: 我也被搶被騙過,都是直接跟你說東西應該拿不回…好不容 04/15 02:53
20F:→ oklagg: 易抓到人也可能是緩刑 04/15 02:53
21F:→ IHD: 看法官怎麼說啊 除非你是法官 不然你覺得如何 應該不太重要 04/15 03:19
22F:推 e894352101: 我覺得原po主張自己的權力沒錯啦 又不是要請書記加上 04/15 03:20
23F:→ e894352101: 唐詩三百首還是弟子規 04/15 03:21
24F:→ e894352101: 就算告訴人的法律見解在法庭上沒有意義 但是行使自己 04/15 03:22
25F:→ e894352101: 權力是OK的 反而是檢察官爭論的行為可議 04/15 03:22
26F:推 Groger: 看某樓推文,我才知道台灣法官是親綠的~~哈,太好笑了 04/15 05:44
27F:推 BiGiLa: 你幹嘛這麼堅持XD 04/15 05:46
28F:噓 loveloser: 堅持的點?想證明自己法學素養比檢察官還高?給法官參 04/15 06:19
29F:→ loveloser: 考判例?他們會不懂這麼基本的問題嗎 不懂得尊重專業 04/15 06:20
30F:→ loveloser: 只會吃虧 04/15 06:20
31F:推 drcula: 這算小case,還有搶劫被搓成遺失吃案的 04/15 07:13
32F:推 GIE13: 詐騙犯有新政府罩會越來越囂張 04/15 08:24
33F:噓 deann: 罪疑惟輕 很難懂?! 04/15 09:11
34F:推 piadora: 台灣現在是保障壞人懂嗎?人渣在外犯案都要救回來 04/15 09:44
35F:噓 AlanShore: 說真的,書記官幫你登載重點其實是幫忙你,方便法官作 04/15 10:51
36F:→ AlanShore: 法律上判斷,你舉案例無助事實釐清。況且是不是詐欺是 04/15 10:51
37F:→ AlanShore: 看證據說話,不是你舉的鳥例子。 04/15 10:51
38F:推 test0917: 原po沒錯阿 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力 04/1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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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haiMan (61.228.237.155), 04/16/2016 13:13:39 鄉民好像都不喜歡我堅持的那點 囧 那我就不會再次強調了 對不起 那請問還有沒有其他要準備的地方? 我不想讓他只被判詐騙罪 拜託了 謝謝各位鄉民 ※ 編輯: ChaiMan (61.228.237.155), 04/16/2016 13:18:44
39F:推 jacob8910: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73005693 04/16 13:23
40F:→ jacob8910: 陪客戶開庭 也最討厭遇到這種 這種自負慣了 改不了 04/16 13:24
41F:→ jacob8910: 但是不代表他是壞檢座 04/16 13:25
42F:推 KKyosuke: 又不是他認什麼就是什麼 04/16 13:28
43F:→ KKyosuke: 看證據說話 04/16 13:29
44F:→ KKyosuke: 另外,其實搶奪跟詐欺刑度幾乎相等,並沒有說重很多這回 04/16 13:30
45F:→ KKyosuke: 事 04/16 13:30
46F:→ KKyosuke: 重很多的是強盜,而你這個case不會符合。 04/16 13:32
47F:推 Lailungsheng: 找律師 04/16 13:47
48F:推 SuperPenguin: 對方也有權利不認罪啊XD 04/16 14:42
49F:→ yundatw: 舉例完全沒用,簡直浪費時間 04/17 21:23
50F:→ saltlake: 原波堅持要自己簽名證明是自己的陳述應如自己真實所說 04/18 02:14
51F:→ saltlake: 有何可批評者? 書記或檢察官根據自己的意見"勸說"原波 04/18 02:15
52F:→ saltlake: 在非原波己意的文書上簽名才有可議 至於訴訟技巧 那是 04/18 02:16
53F:→ saltlake: 檢察官的職責 最後判決的是法官 之後法官判決心證受原波 04/18 02:17
54F:→ saltlake: 哪部分證詞影響多少 法官自己知道 檢察官卻只能根據無從 04/18 02:17
55F:→ saltlake: 比對的判決結果去推測 04/18 02:17
56F:→ saltlake: 簡單講 給出證詞的人要求根據自己真實陳述記載 沒有不對 04/18 02:19
57F:→ saltlake: 要證人修改自己證詞順遂己意的人才不應該 04/18 02:20
58F:→ KKyosuke: 批評那一點的是八卦板不是這邊XD 04/18 02:53
59F:→ saltlake: 喔? 看來真的有版面屬性這回事 04/1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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