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看板LAW
標題[討論] 警衛無故向外人指認住戶之刑罰責任
時間Tue Apr 12 04:48:53 2016
甲與乙有仇隙,但未曾謀面。
一日乙前往甲住處社區大門,與有私交的社區警衛閒聊(1.有2.無)提及甲與仇隙,
適甲走出社區大門,警衛在甲的(3.面前4.背後),
指著甲向乙說: "甲就是他",致乙追打甲致傷。
問題:警衛的指認,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警衛尚觸犯何法律?
請考慮(1.至4.)各情形。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見解分享(請指正):
無論面前或背後之
當場指認行為,
無涉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警衛指認甲前已知悉該仇隙,並
共同計劃傷害乙,則警衛為(乙)傷害罪之幫助犯。
否則則對警衛無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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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這會不會太擴大了…我前天到711辦預付卡,他拿我的 04/12 09:34
2F:→ Lailungsheng: 身分證影印,於是我用個資法告他? 04/12 09:34
這身份證是你授權他印的,人家照著做了,你憑什麼告人?
3F:→ Lailungsheng: 喔,是這id喔,抱歉,我不該回的… 04/12 09:35
要我刪除推文嗎?
4F:推 Lailungsheng: 是不用,留著我才知道改 04/12 10:02
這是我的PO我才能改吧!你搞錯了
5F:→ iscu: L的意思應該是 知錯能改 04/12 11:08
他要改的東西可多了,我問的他答不出來,就自己編個爛問題,然後就說兩題一樣爛。
他前幾PO對個資法的見解也錯誤得很離譜。
6F:→ sy711: 日後你切記別回應就好了XD 04/12 11:20
樓下不會再有人提醒sy711你XD
※ 編輯: hjgx (114.34.106.65), 04/13/2016 18: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