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看板LAW
标题[讨论] 警卫无故向外人指认住户之刑罚责任
时间Tue Apr 12 04:48:53 2016
甲与乙有仇隙,但未曾谋面。
一日乙前往甲住处社区大门,与有私交的社区警卫闲聊(1.有2.无)提及甲与仇隙,
适甲走出社区大门,警卫在甲的(3.面前4.背後),
指着甲向乙说: "甲就是他",致乙追打甲致伤。
问题:警卫的指认,是否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警卫尚触犯何法律?
请考虑(1.至4.)各情形。
参考法条: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 条第1 款: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
照号码、特徵、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见解分享(请指正):
无论面前或背後之
当场指认行为,
无涉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应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如警卫指认甲前已知悉该仇隙,并
共同计划伤害乙,则警卫为(乙)伤害罪之帮助犯。
否则则对警卫无法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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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这会不会太扩大了…我前天到711办预付卡,他拿我的 04/12 09:34
2F:→ Lailungsheng: 身分证影印,於是我用个资法告他? 04/12 09:34
这身份证是你授权他印的,人家照着做了,你凭什麽告人?
3F:→ Lailungsheng: 喔,是这id喔,抱歉,我不该回的… 04/12 09:35
要我删除推文吗?
4F:推 Lailungsheng: 是不用,留着我才知道改 04/12 10:02
这是我的PO我才能改吧!你搞错了
5F:→ iscu: L的意思应该是 知错能改 04/12 11:08
他要改的东西可多了,我问的他答不出来,就自己编个烂问题,然後就说两题一样烂。
他前几PO对个资法的见解也错误得很离谱。
6F:→ sy711: 日後你切记别回应就好了XD 04/12 11:20
楼下不会再有人提醒sy711你XD
※ 编辑: hjgx (114.34.106.65), 04/13/2016 18: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