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s1226 (las)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真正連帶
時間Sat Apr 9 07:04:01 2016
小弟非法律背景,但工作上須了解一些法律事務
最近在看一些智財判決
對於不真正連帶賠償不太懂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判決提到:
各被告給付目的相同,皆為填補原告之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故當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填
補原告該部分之損失,從而認定兩被告公司間即製造商與經銷商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
判決書裡有判製造商一個金額 經銷商一個金額
我不太理解"當任一被告為給付即足填補原告該部分之損失"這段話的意思
是指一被告付兩者總金額 還是一者的金額即可
(如果是後者,當然選低金額的,感覺怪怪的)
那如果是前者,付款的被告怎麼向另一被告請求他該付的錢
相對於不真正連帶 有真正連帶
我看判決都沒有個別要付多少錢
大家都會談到內部關係
所以內部關係如果談不定
是兩人間的一訴嗎
最後我問個問題
我國二審是事實審
兩造能否提供新證據
那二審與一審都是事實審,有甚麼差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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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lawyer: 公司沒有法律顧問嗎? 04/09 09:13
2F:→ las1226: 沒有耶 但公司內要報告用的 04/09 09:52
3F:→ alawyer: 寫報告上簽說這些都不懂,需要法律顧問協助。 04/09 12:22
4F:→ forbit1989: 買本債總的書自修一下吧 04/09 17:37
5F:→ saltlake: 判決文無原波所引那段文字 請指出判決文所用原文有惑者 04/10 08:04
6F:→ saltlake: 原波省略了本案另外兩個分別被供同侵權公司拉進來的負責 04/10 08:39
7F:→ saltlake: 人才會搞不清不真正連帶 本案共四個被告 各被告公司的 04/10 08:40
8F:→ saltlake: 負責人是因為公司法規定對其公司侵權連帶負責而扯進來 04/10 08:40
9F:→ saltlake: 所以對原告賠償的法律原因跟直接共同侵權的公司不一樣 04/10 08:41
10F:→ saltlake: 所以判決文才會寫是不真正的連帶 04/10 08:42
11F:→ saltlake: 不管怎樣判決原告能拿到的只有四十一萬多 四個被告付出 04/10 08:42
12F:→ saltlake: 的總數不會超過這數 認一被告付給原告的部分 其他被告 04/10 08:43
13F:→ saltlake: 當然就不必再重複給原告 否則原告豈不是拿得比判決判的 04/10 08:44
14F:→ saltlake: 要多而不當得利? 04/10 08:44
15F:→ saltlake: 真正連帶債的被告之間可以對幫對方付的部分向對方求償 04/10 08:46
16F:→ saltlake: 不真正連帶的被告幫其他被告的給付則不能像真正連帶債 04/10 08:46
17F:→ saltlake: 那樣求償 所以叫作不真正連帶以茲區別 04/10 08:47
18F:→ saltlake: 不真正連帶待付的部分要找債權轉移的條文去主張 04/10 08:48
19F:→ saltlake: 打官司就是這樣 要找正確的請求權基礎去舉證求償 04/10 08:48
20F:→ saltlake: 透早起來有些看走了 直接侵權人是兩公司負責人 兩公司 04/10 13:30
21F:→ saltlake: 才是被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負責的條款連帶進去 所以兩公司 04/10 13:31
22F:→ saltlake: 之間非真正連帶 04/10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