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zadb (天空霸王)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這樣的薪資如何計算?
時間Mon Mar 28 08:28:48 2016
各位大大早安。
家父之前突發奇想,開了一家餐飲店。
用別人的名義掛負責人,自己是出資者。
有一位A君在開店籌備初期即來幫忙,
期間家父數度問其是否要簽約支薪,A君僅表示等店裡業績有盈餘後,
再談薪資事宜。
然而餐飲店由於地點不好,加上未能多加宣傳,
導致開店四個月後即宣告倒閉。
期間A君每日上班僅半天四個小時左右,
且因非簽約員工,沒有上下班打卡之紀錄。
當結束營業時,家父曾問A君是否要支付期間薪水,A君亦表示不需要。
但時隔一年,家父忽然收到A君來信,
表明需要收取營運期間之所有薪水,至少50萬元。
開店籌備期(約五個月) 營運期(約四個月)
想請問:
1.是否需要支薪?法律依據?
2.若要支薪,需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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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PFH120: 2.沒有約定的話,應該以法定基本薪資去算吧 03/28 09:52
2F:→ sindyevil: 不一定是單純的僱傭,請律師處理該店衍生的問題囉~ 03/28 10:41
3F:推 Lailungsheng: 等他告?他也必須要證明他要求的錢合乎薪資所得吧? 03/28 19:17
4F:推 KKyosuke: 狠一點就先請他證明他有工作過… 03/28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