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hahaha (天線寶寶出來玩)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時間Mon Mar 28 02:25:09 2016
先撇開首篇來鬧場的hjgx不管
目前就法務站長發言來看,站方主張通保法11-1條僅拘束檢察官,而不拘束法院
先不論刑事案件,但這件是民事
我國民事訴訟並不採取職權主義
無論是採改良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或協同主義
其調查權限居然可以凌駕在檢察官之上?
也就是說ptt法務站長其實是在教大家
「想提告妨害名譽之類的刑事案件
請不要企圖附民省訴訟費用
只要你先提民事訴訟,我們就給你個資!」
這樣不對吧…
再來,民訴269規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但在現行制度規定下,對文書範圍毫無限制
舉重以明輕
是否有機會援引通保法11-1條
「因案件事實涉及之刑事處罰未達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而成為民訴349條一項的「正當理由」,得以拒絕提供?
進而補強民事訴訟令第三人提供文書之制度
反能架空通保法11-1條的漏洞?
我想這個才是比較值得去思考的
不過應該是沒機會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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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2.212.219
※ 編輯: andyhahaha (223.142.212.219), 03/28/2016 02:29:31
1F:→ v3su: 較早前因為沒有通保法跟個資法限制,員警或立委要取得很簡單 03/28 03:02
2F:→ v3su: 不要說民事或是刑事訴訟 03/28 03:03
3F:→ a9301040: 批踢踢使用人是否在通保法「電信使用者」範圍內,都有 03/28 08:02
4F:→ a9301040: 商榷餘地;至於法務站長論點就…邏輯不通,只能說他要 03/28 08:02
5F:→ a9301040: 敗訴趕快… 03/28 08:02
6F:→ SPFH120: 昨天看完法務站長的論點,就覺得很論點很站不住腳 03/28 09:02
法務站長的論點真的很奇怪
如果通保法11-1僅適用於檢警,而不適用法官
那根本無需限制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方可聲請調取票
整個莫名其妙
※ 編輯: andyhahaha (1.171.225.142), 03/28/2016 09:21:36
7F:→ Ulster: 可是11-1開頭主體就是檢察官跟警察啊- - a 03/28 10:18
8F:推 hjgx: 你的論點沒有超越我多少 不過你還是被我逼下海PO文了 03/28 17:01
9F:推 hjgx: 法務站長 跟本版可以加強合作 或者由本版產生 (逃 03/28 17:06
10F:→ saltlake: 怎麼有種某 h 在挑逗追求某人的感覺? :p 03/28 17:53
11F:推 Ulster: 樓上XDDDDDDDDDDDDDDDDD 03/28 18:34
12F:推 v3su: 樓樓上跟樓上 XDDDDDDDDD 03/28 18:43
13F:推 SPFH120: 樓樓樓上 XDDDDD 03/28 19:59
14F:推 malemma: 根本傲嬌? 03/28 20:49
15F:→ andyhahaha: 你們這樣我很囧耶XDDD 03/28 22:59
16F:推 hjgx: (づ′・ω・)づ 03/28 23:34
17F:推 v3su: 哈哈哈哈哈哈哈,難得看到您耍寶欸 ^____^ 03/28 23:34
18F:→ v3su: h 您怎麼可以搶在我前面打字啦!!!!!!! 03/28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