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hahaha (天线宝宝出来玩)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PTT挨告 供出乡民个资换和解
时间Mon Mar 28 02:25:09 2016
先撇开首篇来闹场的hjgx不管
目前就法务站长发言来看,站方主张通保法11-1条仅拘束检察官,而不拘束法院
先不论刑事案件,但这件是民事
我国民事诉讼并不采取职权主义
无论是采改良的当事人进行主义、或协同主义
其调查权限居然可以凌驾在检察官之上?
也就是说ptt法务站长其实是在教大家
「想提告妨害名誉之类的刑事案件
请不要企图附民省诉讼费用
只要你先提民事诉讼,我们就给你个资!」
这样不对吧…
再来,民诉269规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出文书
但在现行制度规定下,对文书范围毫无限制
举重以明轻
是否有机会援引通保法11-1条
「因案件事实涉及之刑事处罚未达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而成为民诉349条一项的「正当理由」,得以拒绝提供?
进而补强民事诉讼令第三人提供文书之制度
反能架空通保法11-1条的漏洞?
我想这个才是比较值得去思考的
不过应该是没机会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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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42.212.219
※ 编辑: andyhahaha (223.142.212.219), 03/28/2016 02:29:31
1F:→ v3su: 较早前因为没有通保法跟个资法限制,员警或立委要取得很简单 03/28 03:02
2F:→ v3su: 不要说民事或是刑事诉讼 03/28 03:03
3F:→ a9301040: 批踢踢使用人是否在通保法「电信使用者」范围内,都有 03/28 08:02
4F:→ a9301040: 商榷余地;至於法务站长论点就…逻辑不通,只能说他要 03/28 08:02
5F:→ a9301040: 败诉赶快… 03/28 08:02
6F:→ SPFH120: 昨天看完法务站长的论点,就觉得很论点很站不住脚 03/28 09:02
法务站长的论点真的很奇怪
如果通保法11-1仅适用於检警,而不适用法官
那根本无需限制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方可声请调取票
整个莫名其妙
※ 编辑: andyhahaha (1.171.225.142), 03/28/2016 09:21:36
7F:→ Ulster: 可是11-1开头主体就是检察官跟警察啊- - a 03/28 10:18
8F:推 hjgx: 你的论点没有超越我多少 不过你还是被我逼下海PO文了 03/28 17:01
9F:推 hjgx: 法务站长 跟本版可以加强合作 或者由本版产生 (逃 03/28 17:06
10F:→ saltlake: 怎麽有种某 h 在挑逗追求某人的感觉? :p 03/28 17:53
11F:推 Ulster: 楼上XDDDDDDDDDDDDDDDDD 03/28 18:34
12F:推 v3su: 楼楼上跟楼上 XDDDDDDDDD 03/28 18:43
13F:推 SPFH120: 楼楼楼上 XDDDDD 03/28 19:59
14F:推 malemma: 根本傲娇? 03/28 20:49
15F:→ andyhahaha: 你们这样我很囧耶XDDD 03/28 22:59
16F:推 hjgx: (づ′・ω・)づ 03/28 23:34
17F:推 v3su: 哈哈哈哈哈哈哈,难得看到您耍宝欸 ^____^ 03/28 23:34
18F:→ v3su: h 您怎麽可以抢在我前面打字啦!!!!!!! 03/28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