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mitryjiang (Dmitr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通常郵遞之期間」的意思是?
時間Sun Mar 27 22:27:59 2016
各位好想請問
在信用卡的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有看到
銀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裡面的通常郵遞之期間
定義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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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onfident: 這在說銀行的意思何時送達(當合法送達才會有時效起算) 03/27 22:41
2F:→ confident: 而銀行不會親自派人來送而是郵差來送,但郵差何時會送 03/27 22:43
3F:→ confident: 到持卡人他它不知道,所以才預先規定"通常郵遞之期間" 03/27 22:44
4F:→ confident: 所以"通常郵遞之期間"要看郵局一般正常處理送信時間 03/27 22:45
5F:→ confident: 如果郵局正常作業時間是X天,那麼就當它X天後送到 03/27 22:48
6F:→ confident: 萬一郵差晚送到還是以正常X天來算 03/27 22:49
※ 編輯: dmitryjiang (114.46.38.136), 03/27/2016 22:55:18
7F:推 confident: 從最後一句話"推定已合法送達"可以看出端倪 03/27 22:56
8F:→ dmitryjiang: 非常感謝confident大大,非常詳細^_^ 03/27 22:56
9F:→ confident: 可以去看一下民法關於<送達>的相關規定 03/27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