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看板LAW
標題[討論]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時間Sun Mar 27 18:15:54 2016
關於這個事件,請看一下這兩篇:
蘋果新聞原文與推文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59008930.A.0A3.html
推爆文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59023160.A.4A3.html
本人見解如下,歡迎討論:
PTT站方根本可以不用理會民事法院的函詢,
理由如下:
1. PTT不具民事訴訟上當事人能力。
https://bwall.amassly.com/post/tcelqXlR3d
(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 項)
2.杜奕瑾與相關民事事件,顯不具關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不適格。
(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 項)
3. PTT雖得為民事訴訟法第 289條之其他團體,惟:
4. PTT不得為民事訴訟法第 349條之第三人,不得為罰鍰,
其財產無論是否受捐助均不得為強制執行。
PTT不得為強制處分,不得為抗告人。
5. PTT不得為民事訴訟證人。
6.杜奕瑾對於待證事實,顯不知悉,無需傳喚。
寫到這裡,我都糊塗了,刑事更寫不下去,等高手來接力吧。
(我重視言論自由,但本篇不談言論自由,談法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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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06.6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59073764.A.7B1.html
1F:推 KKyosuke: 寫了半天 問題在哪裡 討論的點在哪裡? 03/27 18:23
2F:→ KKyosuke: 你想談法律 連問題是什麼都不定就"談"能談出甚麼來? 03/27 18:24
3F:推 andyhahaha: 你想表達什麼? 03/27 18:25
4F:推 andyhahaha: 而且這種內容能稱得上法律見解?你不要笑死人了XD 03/27 18:33
見解,就是這樣啊,不然你說何謂見解,每次看你都只會笑,寫沒幾個字。
5F:推 scott2009: 讓子彈飛一會吧 看看風向怎樣 03/27 18:39
6F:→ a9301040: 你在講啥咪,這跟當事人能力有何關係…有點弱… 03/27 18:40
都有判決了,你要不要先去教育部查國語字典?
7F:→ andyhahaha: 讓大家見識到半桶水響叮噹的最佳實例XD 03/27 18:44
半桶不少耶,謝謝你對我的讚美。
8F:→ andyhahaha: 看到值得嘲笑的文章,不笑難道要哭嗎XD 03/27 18:46
這是討論區,多一點包容吧。
9F:推 KKyosuke: 這不叫看不出問題 叫做不知所云好嗎zzz 03/27 18:49
不知所云這詞不是這樣用的,因為我文意很清楚,
但你可以說我的見解錯得離譜。
現在我們的園地 PTT遭逢法律危機,本版法律人不應冷眼置身事外,
應該提出一些專業見解來解決紛爭。
10F:推 lukehong: 刑事民事混在一起作撒尿牛丸的論述 03/27 18:55
我確實不太懂刑事,但我沒有提到刑事啊。
11F:→ andyhahaha: 不然可以請你指教一下,在這個案子中,討論當事人能力 03/27 18:57
12F:→ andyhahaha: 的實益是什麼嗎?謝謝大大! 03/27 18:57
不能做當事人,就不能抗告,那349就不適用,那就不用理會函詢啦!?
13F:→ andyhahaha: 另外,有爭點才有討論的意義;大大可以指教一下,你認 03/27 18:59
14F:→ andyhahaha: 為這個案子當中,有什麼可能的爭點存在嗎? 03/27 18:59
15F:推 KKyosuke: 如果要討論這個問題 你寫完第一點這個問題就結束了 03/27 19:01
16F:→ KKyosuke: 後面那些都是白寫的 03/27 19:02
對,但是我不太有把握,因為我不敢相信自己這麼輕易就找到答案。
17F:→ andyhahaha: 我示範一下好了,例如「依照新聞標題,ptt站方以提供 03/27 19:07
18F:→ andyhahaha: 使用者個人資料做為民事和解的條件,是否有違法個資法 03/27 19:07
19F:→ andyhahaha: 之虞?」 03/27 19:07
但如果你跟KK都同意我的第一點見解,那這就是未來 PTT的王牌。
至於你這個問題,是在追究這次站方的正當性,層次比較低,
我興趣不大,你若有興趣就說,不要冷冷的藏私。
20F:→ andyhahaha: 至少要拋點有討論價值的東西出來,誰跟你在那邊當時人 03/27 19:08
21F:→ andyhahaha: 能力? 03/27 19:08
22F:→ andyhahaha: 雖然這個問題也很爛,不過至少稍具一點點討論價值 03/27 19:31
23F:推 KKyosuke: 你不畫靶就在那邊射箭誰知道你箭射的準不準啊 03/27 19:44
24F:→ KKyosuke: 靶子要先找出來啊 否則光射一堆箭要人評斷箭術準不準 03/27 19:44
25F:→ KKyosuke: 誰知道呢= =a 03/27 19:45
26F:→ andyhahaha: 幫KKyosuke補充「所以你想討論的問題是什麼?」 03/27 19:48
謝謝KK大andy大,幫我把靶畫好
27F:→ andyhahaha: 而且誰跟你在那邊追究站方?如果有違反個資法,那就 03/27 19:53
28F:→ andyhahaha: 成為民訴349條一項的「正當理由」,你到底懂不懂啊? 03/27 19:53
若已不適格,自無需何正當理由
29F:→ andyhahaha: 因為根本不必浪費時間爭論是否適格,直接拒絕就好。 03/27 20:06
30F:→ andyhahaha: 那如果下次院方學乖了,直接請台大校方提供資料呢? 03/27 20:08
31F:→ andyhahaha: 不要目光短淺 03/27 20:08
32F:推 andyhahaha: 但是重點是你要先有能力討論出有沒有違反個資法啊XDDD 03/27 20:16
本人認 PTT不用直接理會民事法院,但 PTT無償使用學術網路、校地是罩門,
教育部或台灣大學依據個資法8-1-5、8-1-6,
應答覆民事法院所詢侵權行為被告的個資,
或保存個資之學生為誰。
33F:→ sindyevil: 看不出論點+1 03/27 20:33
法務站長說話了: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59013876.A.127.html
對於他的見解我有不同意見:
1.他說地檢署的函詢是濫訴,法院的才配合。
他這個論點是否僅因刑事訴訟免裁判費?(民事裁判費1000塊也是小錢啊)
或僅因民事訴訟原告常有委任律師?
(民事起訴可以不委任律師,刑事告訴也可以委任律師)
2.檢察官的法律素養與嚴謹程度,不一定比法官差。
※ 編輯: hjgx (114.34.106.65), 03/27/2016 22:19:09
34F:→ a9301040: 誰跟你說可以不理民事法院查詢了... 03/27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