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看板LAW
标题[讨论] PTT挨告 供出乡民个资换和解
时间Sun Mar 27 18:15:54 2016
关於这个事件,请看一下这两篇:
苹果新闻原文与推文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459008930.A.0A3.html
推爆文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459023160.A.4A3.html
本人见解如下,欢迎讨论:
PTT站方根本可以不用理会民事法院的函询,
理由如下:
1. PTT不具民事诉讼上当事人能力。
https://bwall.amassly.com/post/tcelqXlR3d
(民事诉讼法第 249条第2 项)
2.杜奕瑾与相关民事事件,显不具关联,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不适格。
(民事诉讼法第 249条第2 项)
3. PTT虽得为民事诉讼法第 289条之其他团体,惟:
4. PTT不得为民事诉讼法第 349条之第三人,不得为罚锾,
其财产无论是否受捐助均不得为强制执行。
PTT不得为强制处分,不得为抗告人。
5. PTT不得为民事诉讼证人。
6.杜奕瑾对於待证事实,显不知悉,无需传唤。
写到这里,我都糊涂了,刑事更写不下去,等高手来接力吧。
(我重视言论自由,但本篇不谈言论自由,谈法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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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59073764.A.7B1.html
1F:推 KKyosuke: 写了半天 问题在哪里 讨论的点在哪里? 03/27 18:23
2F:→ KKyosuke: 你想谈法律 连问题是什麽都不定就"谈"能谈出甚麽来? 03/27 18:24
3F:推 andyhahaha: 你想表达什麽? 03/27 18:25
4F:推 andyhahaha: 而且这种内容能称得上法律见解?你不要笑死人了XD 03/27 18:33
见解,就是这样啊,不然你说何谓见解,每次看你都只会笑,写没几个字。
5F:推 scott2009: 让子弹飞一会吧 看看风向怎样 03/27 18:39
6F:→ a9301040: 你在讲啥咪,这跟当事人能力有何关系…有点弱… 03/27 18:40
都有判决了,你要不要先去教育部查国语字典?
7F:→ andyhahaha: 让大家见识到半桶水响叮当的最佳实例XD 03/27 18:44
半桶不少耶,谢谢你对我的赞美。
8F:→ andyhahaha: 看到值得嘲笑的文章,不笑难道要哭吗XD 03/27 18:46
这是讨论区,多一点包容吧。
9F:推 KKyosuke: 这不叫看不出问题 叫做不知所云好吗zzz 03/27 18:49
不知所云这词不是这样用的,因为我文意很清楚,
但你可以说我的见解错得离谱。
现在我们的园地 PTT遭逢法律危机,本版法律人不应冷眼置身事外,
应该提出一些专业见解来解决纷争。
10F:推 lukehong: 刑事民事混在一起作撒尿牛丸的论述 03/27 18:55
我确实不太懂刑事,但我没有提到刑事啊。
11F:→ andyhahaha: 不然可以请你指教一下,在这个案子中,讨论当事人能力 03/27 18:57
12F:→ andyhahaha: 的实益是什麽吗?谢谢大大! 03/27 18:57
不能做当事人,就不能抗告,那349就不适用,那就不用理会函询啦!?
13F:→ andyhahaha: 另外,有争点才有讨论的意义;大大可以指教一下,你认 03/27 18:59
14F:→ andyhahaha: 为这个案子当中,有什麽可能的争点存在吗? 03/27 18:59
15F:推 KKyosuke: 如果要讨论这个问题 你写完第一点这个问题就结束了 03/27 19:01
16F:→ KKyosuke: 後面那些都是白写的 03/27 19:02
对,但是我不太有把握,因为我不敢相信自己这麽轻易就找到答案。
17F:→ andyhahaha: 我示范一下好了,例如「依照新闻标题,ptt站方以提供 03/27 19:07
18F:→ andyhahaha: 使用者个人资料做为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违法个资法 03/27 19:07
19F:→ andyhahaha: 之虞?」 03/27 19:07
但如果你跟KK都同意我的第一点见解,那这就是未来 PTT的王牌。
至於你这个问题,是在追究这次站方的正当性,层次比较低,
我兴趣不大,你若有兴趣就说,不要冷冷的藏私。
20F:→ andyhahaha: 至少要抛点有讨论价值的东西出来,谁跟你在那边当时人 03/27 19:08
21F:→ andyhahaha: 能力? 03/27 19:08
22F:→ andyhahaha: 虽然这个问题也很烂,不过至少稍具一点点讨论价值 03/27 19:31
23F:推 KKyosuke: 你不画靶就在那边射箭谁知道你箭射的准不准啊 03/27 19:44
24F:→ KKyosuke: 靶子要先找出来啊 否则光射一堆箭要人评断箭术准不准 03/27 19:44
25F:→ KKyosuke: 谁知道呢= =a 03/27 19:45
26F:→ andyhahaha: 帮KKyosuke补充「所以你想讨论的问题是什麽?」 03/27 19:48
谢谢KK大andy大,帮我把靶画好
27F:→ andyhahaha: 而且谁跟你在那边追究站方?如果有违反个资法,那就 03/27 19:53
28F:→ andyhahaha: 成为民诉349条一项的「正当理由」,你到底懂不懂啊? 03/27 19:53
若已不适格,自无需何正当理由
29F:→ andyhahaha: 因为根本不必浪费时间争论是否适格,直接拒绝就好。 03/27 20:06
30F:→ andyhahaha: 那如果下次院方学乖了,直接请台大校方提供资料呢? 03/27 20:08
31F:→ andyhahaha: 不要目光短浅 03/27 20:08
32F:推 andyhahaha: 但是重点是你要先有能力讨论出有没有违反个资法啊XDDD 03/27 20:16
本人认 PTT不用直接理会民事法院,但 PTT无偿使用学术网路、校地是罩门,
教育部或台湾大学依据个资法8-1-5、8-1-6,
应答覆民事法院所询侵权行为被告的个资,
或保存个资之学生为谁。
33F:→ sindyevil: 看不出论点+1 03/27 20:33
法务站长说话了: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459013876.A.127.html
对於他的见解我有不同意见:
1.他说地检署的函询是滥诉,法院的才配合。
他这个论点是否仅因刑事诉讼免裁判费?(民事裁判费1000块也是小钱啊)
或仅因民事诉讼原告常有委任律师?
(民事起诉可以不委任律师,刑事告诉也可以委任律师)
2.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与严谨程度,不一定比法官差。
※ 编辑: hjgx (114.34.106.65), 03/27/2016 22:19:09
34F:→ a9301040: 谁跟你说可以不理民事法院查询了... 03/27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