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BronZeus (喇叭宙斯=籃球宙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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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關於勞基法是否適用新法時間點問題
時間Mon Mar 14 18:41:06 2016
勞基法9-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但這是去年12月修法通過的。
假設我去年9月簽了明顯未符合上述規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那這個約定到底是否有效? 因是在修法前約定,所以我不確定,
請各位大大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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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rrow: 其實只要雇主在離職後 沒有給你補償金 競業條款就無效 03/14 22:20
2F:→ sarrow: 不論新舊法都是 舊法頂多公司告你 法院判無效因為無補償金 03/14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