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BronZeus (喇叭宙斯=篮球宙斯)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关於劳基法是否适用新法时间点问题
时间Mon Mar 14 18:41:06 2016
劳基法9-1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後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於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离职後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但这是去年12月修法通过的。
假设我去年9月签了明显未符合上述规定的离职後竞业禁止之约定,
那这个约定到底是否有效? 因是在修法前约定,所以我不确定,
请各位大大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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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rrow: 其实只要雇主在离职後 没有给你补偿金 竞业条款就无效 03/14 22:20
2F:→ sarrow: 不论新旧法都是 旧法顶多公司告你 法院判无效因为无补偿金 03/14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