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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以在去年8月時點收,退租完畢 相隔約7個月後的今日突然收到房東以下訊息 http://i.imgur.com/MurgWbz.jpg http://i.imgur.com/XuNy3rJ.jpg http://i.imgur.com/DWu17Dc.jpg 完整對話訊息如那三張圖片 點收之前,我房間個人物品早已清空,廁所打掃乾淨 房間只留房東租賃物品,並有朋友在場作證 7個多月後的今天,一開始我收到簡訊還感到疑惑 最後看到要我直接匯6000塊給他時突然越感疑惑,想請問板上先進,對此問題我該如何反制,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5.16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56043870.A.15A.html
1F:→ maniaque: 先把本篇第一行確認一下,有沒有當時點交的拍照? 02/21 16:46
2F:→ maniaque: 另外也要確認當時租下時的點交有無這一玩意 02/21 16:46
3F:推 NTUxTED: 您好:當下雙方都沒拍照 02/21 16:55
4F:→ NTUxTED: 除濕機租下時並沒有,是租之後幾個月房屋天花板漏水 02/21 16:56
5F:→ NTUxTED: 房東後來加買的 02/21 16:56
6F:→ maniaque: 那點交時沒點到這一台?那就要說明嘍~~~~~ 02/21 17:07
7F:→ maniaque: 搬離前總會有拍照存證吧..... 02/21 17:08
8F:→ maniaque: n久以前前租屋,第一天拍照,最後一天掃乾淨也是拍照 02/21 17:08
9F:推 NTUxTED: 因第一次租屋沒想到要拍照耶... 02/21 17:10
10F:→ NTUxTED: 當時全部物品都在租屋處清點,最後也清點完畢才離開 02/21 17:11
11F:→ maniaque: 那,說真的,您這邊沒跟房東點交房內物品 ,對吧??? 02/21 17:13
12F:→ maniaque: 也沒有拍照,只有一個有利證詞的自己朋友.... 02/21 17:13
13F:推 NTUxTED: 當日原本房東要來清點,最後晚上9點多派自己弟弟前來房間 02/21 17:15
14F:→ NTUxTED: 進行清點 02/21 17:15
15F:→ maniaque: 也......還是沒拍照吧.... 02/21 17:16
16F:→ maniaque: 很難想像,民國9x年,連智慧手機蝦米都沒有的年代 02/21 17:17
17F:推 NTUxTED: 對,他弟弟檢查許久後,說ok了,才離開,沒拍照 02/21 17:17
18F:→ maniaque: 用200萬畫素數位相機拍拍拍,現在民國105年,手機都是智慧 02/21 17:17
19F:→ maniaque: 手機,畫素隨便都是千萬,卻捨不得拍拍拍拍拍..... 02/21 17:18
20F:→ maniaque: 今天沒有客觀證據情況下,要嘛就是對簿公堂去法院吵 02/21 17:18
21F:→ maniaque: 原PO可以傳對方親屬當證人,但對方也可能主張沒看到這台 02/21 17:19
22F:→ maniaque: 畢竟雙方"沒有在配備清單上簽名" 02/21 17:19
23F:→ maniaque: 換言之,弟弟不見得知道要清點這一台後來購置的除溼機 02/21 17:20
24F:→ maniaque: 總之,人都來了,這麼吝於拍照,實在無啥可以講.... 02/21 17:20
25F:→ maniaque: 畢竟也有可能是之後第三者進入後拿走了,要怎吵呢~~~ 02/21 17:21
26F:→ maniaque: 總之,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2/21 17:22
27F:→ maniaque: 你能主張的,就是對方來跟您清點過了 02/21 17:22
28F:→ maniaque: 但有趣的就在於 ,那台除溼機在點交時 "在不在" 02/21 17:22
29F:推 NTUxTED: 謝謝man大...現在真的學到寶貴的「要拍照」這一課了... 02/21 17:24
※ 編輯: NTUxTED (1.200.35.160), 02/21/2016 17:36:18
30F:推 Lailungsheng: 小弟有問題了,舉證之所在,是指房東告原po要負責舉 02/21 17:59
31F:→ Lailungsheng: 證吧? 02/21 17:59
32F:推 taoist9999: 點交清單,我以前有建議我一位客戶要寫。 02/21 18:00
33F:推 airrooco: 好奇,這樣詐欺有機會成立嗎? 02/21 18:09
34F:推 lucas147: 您真的沒拿 而房東就說你有拿 還開價要你賠的話 那房東 02/21 18:10
35F:→ lucas147: 要證明你有拿走 不然就別理他阿@@ 02/21 18:10
36F:→ maniaque: 樓上,現在一直沒看到原PO對於那一台除溼機的說詞 02/21 18:22
37F:→ maniaque: 今天原PO承認房東有交付除溼機,但卻沒有講清楚除溼機 02/21 18:23
38F:→ maniaque: 有無點給該位出面點交的房東弟弟..... 02/21 18:23
39F:→ maniaque: 原PO只單純講 "房間只留房東租賃物品" 02/21 18:23
40F:→ maniaque: 所以屆時就是雙方去對質吧..... 02/21 18:24
41F:→ NTUxTED: 現在是當初在點交時,是突然由他弟弟來確認 02/21 18:38
42F:→ NTUxTED: 然後所有只要是房東的物品都在場 02/21 18:38
43F:→ maniaque: 還是請告訴大家,那台除溼機有沒有點給對方,好嘛??? 02/21 19:16
44F:→ maniaque: 我們不需要去argu所有東西,只要care "那一台除溼機" 02/21 19:17
45F:→ maniaque: 要是連原PO都不知道除溼機有沒有點給對方 02/21 19:17
46F:→ maniaque: 只單純用 "房東所有東西都在那" 02/21 19:17
47F:→ maniaque: 那鄉民真的不知道該怎樣去給意見.... 02/21 19:18
48F:→ NTUxTED: 我知道m大您的點,當初來驗收,就是他弟來看每一樣物品 02/21 20:12
49F:→ NTUxTED: 沒有使用點收清單,我也不會所有家具去特別注意除濕機 02/21 20:13
50F:→ NTUxTED: 最後點收完畢,確認點收完畢後 02/21 20:13
51F:→ NTUxTED: 房東弟弟就說把鑰匙放在樓下網路機旁邊的小桶子裡面就好 02/21 20:14
52F:→ NTUxTED: 7個月前整個事情就只有走到就結束了 02/21 20:14
53F:推 taoist9999: 純粹是舉證的問題,看你要不要去拼一下就是了。如果就 02/21 20:28
54F:→ taoist9999: 法理而言,在時間久遠又事實不明確的狀況下,應該採 02/21 20:28
55F:→ taoist9999: 取對被告有利的說法。只是你會碰到那種檢察官與法官, 02/21 20:28
56F:→ taoist9999: 誰知道啊? 02/21 20:28
57F:推 jay19841004: 當初房東租屋時有寫過出租清單嗎?如何證明房間內有 02/21 20:47
58F:→ jay19841004: 除濕機?雙方點交,也確認無誤,事後提出有何用? 02/21 20:47
沒有出租清單,我突然想到一個例子,今天他借我一個鉛筆盒,我還他時雙方確認無誤後,他將鉛筆盒放置於教室七個月(當初他要我鑰匙放在公共網路的房間筒子裡),七個月後,他突然說鉛筆盒裡面少了一隻0.38的筆,要我賠他60元
59F:推 Woqeker: 刑事竊盜是非告訴乃論 檢方沒辦法得到你偷竊的證據就只能 02/21 21:08
60F:→ Woqeker: 不起訴 起訴也因為無罪推定不成罪 民事一樣他要提出東西 02/21 21:08
61F:→ Woqeker: 被拿走的證據 沒證據就要不到賠償 02/21 21:08
目前反而是我想告他妨礙名譽,恐嚇取財跟詐欺
62F:→ Woqeker: 話說這就算敗訴應該也不成立誣告 02/21 21:09
※ 編輯: NTUxTED (1.200.35.160), 02/21/2016 21:11:36 ※ 編輯: NTUxTED (1.200.35.160), 02/21/2016 21:14:30
63F:推 Woqeker: 印象中啦 妨害名譽要有公然行為 他行為不足以構成恐嚇 詐 02/21 21:21
64F:→ Woqeker: 欺不罰未遂 02/21 21:21
65F:→ Woqeker: …印象果然是錯的 未遂會罰小朋友別亂搞詐欺喔>.o 不過你 02/21 21:26
66F:→ Woqeker: 要告詐欺相對要舉證他意圖不法 02/21 21:26
67F:→ NTUxTED: 謝謝您,當年除濕機送到時,我因沒看過那麼怪的牌子,又 02/21 22:06
68F:→ NTUxTED: 是網拍公司送來的,我就有查了一下,是3000上下的便宜貨 02/21 22:06
69F:→ NTUxTED: ,但現在他突然要我拿6000給他,算不算詐欺呢~ 02/21 22:06
70F:→ a9301040: 不要理他,有事警察局或法院去講 02/21 22:09
71F:推 Lailungsheng: 你想告他就找律師吧,基本上是自找麻煩 02/21 22:10
72F:→ Woqeker: 搞不好他真的遇到黑店賣他6千啊XD 總之就是不要理他等他 02/21 22:14
73F:→ Woqeker: 告 別浪費自己時間處理這種事 02/21 22:14
74F:推 lucas147: 他真的買多少我們也不知 搞不好6000是折舊過了勒 只能 02/21 22:37
75F:→ lucas147: 說 他說你摸走了除濕機 他要去證明你真的有作這件事 不 02/21 22:37
76F:→ lucas147: 然就別理他了xd 02/21 22:37
77F:→ SuperPenguin: 別浪費時間告他,詐欺要證明對方明知你沒拿除濕機, 02/22 00:30
78F:→ SuperPenguin: 但這就跟他要證明你拿走除濕機一樣難.... 02/22 00:31
79F:→ KKyosuke: 叫他告啊zzz 02/22 01:07
80F:→ KKyosuke: 這種連理都不用理 02/22 01:07
81F:→ KKyosuke: 到時候問他一句這六個月你都在幹嘛就好了 02/22 01:07
82F:推 maniaque: 個人也是跟K大同樣看法,只是建議原PO能夠強化論述 02/22 12:01
83F:→ maniaque: 換言之,若自己也有相關印象(理論上都還沒那麼快忘掉) 02/22 12:01
84F:→ maniaque: 說除溼機已經在那邊點給了代理人 02/22 12:01
85F:→ maniaque: 亦即代理人本身自己要舉證沒有收到這玩意 02/22 12:02
86F:→ maniaque: 也就是說...今天換成對方有照片就得拿照片出來佐證 02/22 12:03
87F:→ maniaque: 原PO所陳述的物品裡面,沒有這一項東西在 02/22 12:03
88F:→ maniaque: 至於求償部份則對方必須要舉證當初購買價格 02/22 12:03
89F:→ maniaque: 那若那個型號在市面上對方買貴了,那就是房東的問題 02/22 12:04
90F:→ maniaque: 建議原PO分好訴訟攻防策略,把這兩部份同時列舉 02/22 12:04
91F:→ maniaque: 就是"物品已經交給對方" and "如法官認定對方沒收到,物 02/22 12:05
92F:→ maniaque: 品價值應該有多少,且要扣掉折舊",這兩方面 02/2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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